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即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公司对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因违反相关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所负职责和义务以及因其他个人原因致使公司年度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等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以保障和增强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并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质量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报告由董事会审批,审计委员会对责任追究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是指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重大遗漏、重大错误或业绩预告/快报重大差异,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一)会计差错更正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变动比例达到 10% 以上;
(二)遗漏事项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披露标准;
(三)业绩预告、业绩快报与实际净利润差异幅度超过 50% 且未按规定及时修正;
(四)被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同时,由内部审计部门牵头开展调查,查实原因、认定责任主体与责任层级,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进行专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作出最终决议。
第十三条 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分别对应不同的处理标准。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责任的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六条 如责任人非本公司员工,则公司应建议该责任人所在单位参照上述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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