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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龙汽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董事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监控,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1.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2.审阅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并对其发表意见;

3.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4.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5.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内部审计部门应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情况。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要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交关于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及建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在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请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提请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有关本条规定的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在股东会决议披露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会议记录及相关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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