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 润 博 雅 生 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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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已于2026 年10 月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进行了公告。
2026 年 10 月 29 日,本次股东会于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路 138 号嘉里宏创发展中心 15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潘宇轩董事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段为 2026 年 10 月 29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段为2026年10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一)凡在2026 年 10 月22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
(四)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10,741,093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公告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2 人,代表股份共计5,367,713 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表决程序及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1.00《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请详见披露于深交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应公告。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因本次股东会仅补选一名董事,上述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普通决议案。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对网络表决进行计票。
表决结果如下表:
| 提案编码 | 表决事项 | 同意 |
| 1.00 | 《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214,115,940 |
该议案审议通过,同意补选李宁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
授权签字人:
李寿双
经办律师:
屈宪纲
经办律师:
曹丽
二○二六年十月廿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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