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华灿光电: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重要提示: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1,802,000 股。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人数:6 人。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14,030,100 股。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人数:273 人。

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 公司将在本次解除限售、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及归属手续后,另行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请投资者注意。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灿光电”)于2026 年 10 月2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6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802,000 股解除限售事宜,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273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4,030,100 股归属事宜。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4 年 9 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69 元/股。

3、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分配情况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3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3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9.98%。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国籍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张兆洪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中国11017.46%0.07%
佘晓敏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中国10015.87%0.06%
王江波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中国10015.87%0.06%
安鹏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首席财务官中国8012.70%0.05%
申艺兰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中国8012.70%0.05%
李宾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中国8012.70%0.05%
张超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中国8012.70%0.05%
合计(7人)-630100.00%0.39%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注 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市管干部、独立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4、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限售。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3)解除限售安排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4%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3%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3%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4)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应将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锁定至其任期满后解除限售,并根据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当年激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本计划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

4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1、以2023年EOE为基数,2024年~2025年的EOE的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20%;2、以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2%;3、2025年市占率排名在LED芯片领域前三;4、以2023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5年研发费用复合增长率不低于8%;5、2025年创新业务新增申请专利不低于50件。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1、以2023年EOE为基数,2024年~2026年的EOE的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0%;2、以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6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6%;3、2026年市占率排名在LED芯片领域前三;4、以2023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6年研发费用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5、2026年创新业务新增申请专利不低于70件。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1、以2023年EOE为基数,2024年~2027年的EOE的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80%或对标企业75分位;2、以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7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3、2027年市占率排名在LED芯片领域前三;4、以2023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7年研发费用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2%;5、2027年创新业务新增申请专利不低于100件。

若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条件,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进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比例。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S、A、B+、B-、C、D六个等级,分别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S/A/B+B-CD
解除限售比例100%80%5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按照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考核当年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进行回购注销。

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或个人层面考核导致激励对象当期全部或部分未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市场价格孰低值回购注销处理。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69 元/股。

3、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及分配情况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5,683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5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90.02%。其中,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631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9%,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数的 10.00%。

激励对象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占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出权益数量的比例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资深技术专家400.70%0.02%
中层管理人员60010.56%0.37%
核心专业技术人员2,58845.54%1.60%
基层管理人员1,82432.10%1.13%
小计5,05288.90%3.12%
预留63111.10%0.39%
合计5,683100.00%3.52%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者相应减少授予数量。

注 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市管干部、独立董事、监事、控股股东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注 4: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4、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 个月。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24 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 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指按照《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不得授予的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规定将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4%
第二个归属期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3%
第三个归属期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3%

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第一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4%
第二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3%
第三个归属期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33%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按作废失效处理。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3)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应将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锁定至其任期满后解除限售,并根据其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归属。

激励对象是否属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当年激励对象担任职务情况认定;该等激励对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本计划授予当年所属任期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

4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1、以2023年EOE为基数,2024年~2025年的EOE的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20%;2、以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2%;3、2025年市占率排名在LED芯片领域前三;4、以2023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5年研发费用复合增长率不低于8%;5、2025年创新业务新增申请专利不低于50件。
第二个归属期1、以2023年EOE为基数,2024年~2026年的EOE的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0%;2、以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6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6%;3、2026年市占率排名在LED芯片领域前三;4、以2023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6年研发费用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5、2026年创新业务新增申请专利不低于70件。
第三个归属期1、以2023年EOE为基数,2024年~2027年的EOE的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80%或对标企业75分位;2、以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7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3、2027年市占率排名在LED芯片领域前三;4、以2023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7年研发费用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2%;5、2027年创新业务新增申请专利不低于100件。

若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条件,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归属比例。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 S、A、B+、B-、C、D 六个等级,分别对应的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

考核结果S/A/B+B-CD
归属比例100%80%5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4年8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相关议案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

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相关意见。

同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发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北京电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发的《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京电控绩效字〔2024〕142号),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安排,经北京电控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年9月10日,独立董事祁卫红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20日,公司在内部公告栏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截至2024年9月2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4年9月20日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以2024年10月25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40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5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69元/股。其中,向7名激励对象授予63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向333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945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五)2024年11月15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630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完成,该类股票于2024年11月20日上市流通。

(六)2025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确定以2025年8月22日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7名激励对象授予631万第二类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80元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七)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00,000股,回购价格为2.69元/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法律顾问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法律意见书。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后续公司将尽快办理回购注销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披义务。

(八)2026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802,000股解除限售事宜,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27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4,030,100股归属事宜;同意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801.67万股。前述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财务顾问及法律顾问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一)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属于激励对象范围,根据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名单及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总人数由351人调整为340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6,313万股调整为6,206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682万股调整为5,575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即631万股。其中,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即630万股,无预留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拟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5,683万股调整为5,576万股,其中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5,052万股调整为4,945万股,预留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即631万股,调整后的预留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20%。

(二)2026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000,000股,回购价格为2.69元/股。

(三)2026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中,5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33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已获授予的全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60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有5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对应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80%,有2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对应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50%,共计8.67万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处理;综上,本次共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01.67万股。

除上述内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归属条件的说明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年10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802,000股解除限售事宜,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27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4,030,100股归属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表决3票。张兆洪先生、王江波先生、姜海霞女士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已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为34%。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10月25日,因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10月26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一个归属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一个归属期为2026年10月26日至2027年10月25日。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解除限售、归属条件达成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 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5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6 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8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5受党纪政务处分的;6最近十二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7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8最近十二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9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11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3激励对象满足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前述任职期限要求,满足归属条件。
4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归属安排1以2023年EOE为基数,2024年-2025年的EOE的年平均增长率为246.47%,不低于120%;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归属期1以2023年EOE为基数,2024年~2025年的EOE的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20%;2以2023年主营业务收入为基数,2025年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2%;32025年市占率排名在LED芯片领域前三;4以2023年研发费用为基数,2025年研发费用复合增长率不低于8%;52025年创新业务新增申请专利不低于50件。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考核结果确认其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S、A、B+、B-、C、D六个等级,分别对应的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如下表所示:考核结果S/A/B+B-CDD解除限售/归属比例100%80%50%0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当年度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归属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及归属事宜。

(四)部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处理方法

公司将对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未达到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处理,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作废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7)。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可解除限售、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4年10月25日

(二)解除限售、归属数量:本次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802,000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030,100股。

(三)解除限售、归属人数:本次符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6名、符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273名。

(四)授予价格:2.69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归属情况: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情况

姓名职务国籍本次解除限售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张兆洪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席中国11037.434%
王江波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中国1003434%
安鹏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首席财务官中国8027.234%
申艺兰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中国8027.234%
李宾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裁中国8027.234%
张超董事会秘书、副总裁中国8027.234%
合计(6人)-530180.234%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激励对象本次归属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本次归属数量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比例
资深技术专家4013.634.00%
中层管理人员470159.834.00%
核心专业技术人员2114714.3433.79%
基层管理人员1528515.2733.72%
合计41521403.0133.79%

注:1、上述“本次解除限售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已剔除需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后的数量;“本次归属前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已剔除需作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后的数量。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称“《自 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和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6名激励对象和可归属的273名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为符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为符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273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事宜,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管理办法》《自

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激励计划》规定的本次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归属的股份登记等手续,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华灿光电及本次拟解除限售/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归属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本次解除限售、归属对公司相关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定价模型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并将在考核年度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归属人数变动及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本次解除限售、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一、备查文件

1、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

4、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