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達律師事務所 GAAN URITIY所 SUNDIAL LAW FIRM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 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政编码:518038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6001 YITIAN ROAD, SHENZHEN, CHINA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网站(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326 号
致: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贵公司于 2026 年10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深圳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2026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5 点 00 分,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前述通知,在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落笔洞路 53 号君和君泰一期1D 幢和悦楼6层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张灏铿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0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10 月 29 日 9:15-15:00。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5,223,525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545%。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0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75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8,286,5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21%。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75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286,500 股,占贵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279 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23,510,0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4766%。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7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286,50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22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及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本次审议的议案为《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23,510,025 股;同意 222,663,0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10%;反对76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2%;弃权8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286,500 股;同意7,43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786%;反对76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752%;弃权86,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3%。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23,510,025 股;同意 222,579,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37%;反对84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2%;弃权8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286,500 股;同意7,35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709%;反对845,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009%;弃权 8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286,500 股;同意6,71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197%;反对1,48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002%;弃权8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286,500 股;同意6,71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197%;反对1,48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002%;弃权 8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1%。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 审议《关于调整 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286,500 股;同意6,75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855%;反对1,43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8%;弃权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286,500 股;同意6,75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855%;反对1,43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68%;弃权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76%。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23,510,025 股;同意 221,961,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71%;反对85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3%;弃权696,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286,500 股;同意6,737,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106%;反对85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842%;弃权696,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52%。
6.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223,510,025 股;同意 221,963,7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82%;反对84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02%;弃权69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8,286,500 股;同意6,74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3395%;反对849,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540%;弃权69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64%。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李忠
签字律师:
陈月娟
傅瑜
2026 年 10 月 29 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