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蓉科技”或“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福蓉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368 号)同意注册,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获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40,650,406 股,发行价格7.38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96.2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4,747,783.40 元(不含增值税),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5,252,212.88 元。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9月18日出具了《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验资报告》(希会验字(2026)0018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如下:
单位: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 1 | 崇州市福蓉科技绿色低碳铝合金新材料项目 | 56,384.73 | 30,000.00 |
| 合计 | 56,384.73 | 30,000.00 | |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如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项目实施进度不一致,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的资金予以置换。
三、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保障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之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18 日止,公司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 84,745,534.41 元,拟置换的金额为人民币84,745,534.41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已预先投入资金 | 拟置换金额 |
| 1 | 崇州市福蓉科技绿色低碳铝合金新材料项目 | 300,000,000.00 | 84,745,534.41 | 84,745,534.41 |
| 合计 | 300,000,000.00 | 84,745,534.41 | 84,745,534.41 | |
公司拟置换的金额总额为 84,745,534.41 元,其中包含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付款项但尚未到期的票据金额为 19,759,397.44 元,该部分金额待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再以募集资金置换支付,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实际置换支付的金额为 64,986,136.97 元。
(二)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6年9 月18日,公司以自筹资金已预先支付部分发行费用合计 209,433.96
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人民币 209,433.96 元。
综上,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 84,954,968.37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6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 84,954,968.37 元。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推进,并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情况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希会审字(2026)4778 号),发表意见如下:福蓉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6〕44号)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福蓉科技截至 2026 年 9 月 18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福蓉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福蓉科技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福蓉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募集资金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既词
王珺琦
黄国龙
黄国龙
2026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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