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际旭创”或“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标的具体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上述排除事项虽不适用本制度,但公司仍应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行评估该等事项是否触发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或其他合规义务,并据此履行相应的审批及披露程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3、公司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公司经营发展、主营业务开展及项目建设,不得因证券投资导致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资产为现金或短期投资。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关于审批与实施、管理与核算、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的规定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
公司同时适用境内外证券监管规则的,如两地规则对同一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权限或披露要求存在差异,应当按照孰严原则执行:即同时满足两地监管要求,以触发更高审批层级、更早披露时点和更严披露标准的规则为准。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章 证券投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额度、投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对证券投资审议权限另有规定外,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管理层审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四)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还应当按照投资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第 14章的规定,以百分比率计算交易规模,并根据计算结果适用相应类别的审批及披露程序。如上述标准与本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不一致的,从严适用。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前款规定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进行的同类证券投资交易,以及在十二个月内连续进行的与同一标的相关的证券投资交易,应当按照投资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合并计算百分比率。合并后达到相应审批门槛的,应当按更高层级履行审议及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涉及关联(连)交易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涉及关联(连)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涉及《香港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应当按照投资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百分比率(资产比率、代价比率、盈利比率(如适用)、收益比率、股本比率)计算并适用相应的审批与披露要求。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管理层根据相关证券投资的投资类型指定相关部门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研究、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证券投资交易的具体实施和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规划和市场情况制定证券投资计划,具体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
(二)负责投资标的筛选、市场调研、尽职调查与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提交决策机构审议;
(三)负责证券投资实施、账户日常管理、交易合规执行,建立证券投资台账;
(四)建立投后动态监控机制,跟踪标的价格波动、基本面变化,定期对证券投资组合的价值变化进行跟踪分析,核算投资盈亏并编制证券投资报告,及时上报风险预警、止损止盈建议;
(五)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证券投资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资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六)负责完整保管投资合同、审批文件、交易凭证等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与账务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严格审核投资资金来源的合规性;
(二)根据审批文件及时办理资金划转、拨付与清算工作;
(三)建立证券投资资金使用台账,完成相关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工作;
(四)定期与交易机构、托管机构对账,确保账实、账账、账证相符;
(五)配合审计部、监管及中介机构开展核查、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证券投资事项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执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制度。公司应确保证券投资项目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等方面相互独立,能够相互制约和监督。
公司通过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证券投资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证券投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应当建立现金资产比例监控机制,定期评估公司证券投资资产与现金及短期投资合计占公司总资产的比重,确保不触及《香港上市规则》第14.82 条关于“现金资产公司”的认定标准。
投资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证券投资委员会报告公司现金资产比例的变动情况;如该比例接近预警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必要的调整措施。
第五章 证券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七条 证券投资项目由公司投资部发起立项,开展初步核查,并重点核查项目合规性、资金需求及风险等级,形成初步立项意见,报投资部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证券投资委员会,成员共 5 名,委员由总裁、财务负责人、投资部负责人,以及其他与项目相关的2名副总裁或总监构成,其中总裁担任主任委员。
项目初审通过后,投资部负责组织尽职调查,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根据尽职调查及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结论向证券投资委员会提交投资建议书,明确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期限、资金来源、收益测算、风险分析及应对预案等核心内容,供投资决策参考。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证券投资委员会在审议投资项目时,应当同时评估该投资是否触发《香港上市规则》项下须予公布的交易或关连交易的相关义务,并将评估结论纳入投资建议书。
项目经证券投资委员会过半数同意后方可实施,如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在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十九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证券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还应当遵守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 部关于内幕消息披露的规定。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原则上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证券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证券投资委员会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公司在判断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时,应当同时考虑境内证券监管规则及《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以较早触发披露义务的时点为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香港上市规则》项下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应当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刊发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交易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七)涉及《香港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公告内容还应当符合届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相关条文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百分比率的计算结果、交易理由及其对公司的影响、董事会(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等;
(八)涉及《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项下关连交易的,还应当按照届时生效的《香港上市规则》相关条文规定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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