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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美迪凯2024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图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國浩律師事務所GRANDALL LAW FIRM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 层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六年十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限售条件成就之

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以下简称“本次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保证: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证明或者口头证言;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作出的陈述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代表所签署;所有政府批准、同意、证书、许可、登记、备案或其他的官方文件均为通过正当的程序以及合法的途径从有权的主管机关取得。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采取了与相关当事人访谈、查询有关公开信息等方式,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评级、募集说明书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

(八)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注销、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被任何他人所依赖,或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 本次回购注销、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回购注销、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的批准及决策程序如下:

1.2024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4 年 9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10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2024 年 10 月 15 日,公司披露了《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4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拟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新增股份 5,404,364 股,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5.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1,000 股、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1,000 份。2025 年 8月 2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上述激励股份的注销。

6.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10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对预留授予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7.2025 年 9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预留授予1,874,500份,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 1,874,500 股,于 2025 年 9 月 2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8.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2,000 股,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2,000份。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行权条件成就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对上述可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9.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有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64,200 股、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4,200份。2026年7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上述激励股份的注销。

10.202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上述行权条件成就及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对上述可行权及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11.2026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400 股、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11,400 份;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333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取自主行权的方式行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11,110股,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33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及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并对本次可行权及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本次行权条件成就、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情形,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和解除限售,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应缴纳完毕其因股权激励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2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400股,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1,400份。

(二)回购价格、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并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的价格为3.69 元/股。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支付的款项总计为 42,066.00 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行权条件成就的基本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11 月 18 日,等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等待期将于2026年11月17日届满。

本次行权条件及条件成就的具体情况如下:

行权条件符合行权条件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本项行权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3513号),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663,796,064.89元。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06.97%。第二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标,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行权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个行权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行权的行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对应的行权比例如下表所示:第二个行权期333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100%。
评价标准ABC
个人层面行权比例1.00.8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数量=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度计划行权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因考核原因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的,由公司注销,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 本次解除限售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4 年11月18日。因此,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限售期将于 2026 年 11 月 17 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的公告文件等资料,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其成就情况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条件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00%告》(天健审[2026]3513号),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为663,796,064.89元。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06.97%。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已达标,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现行的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依据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对应的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示:第二个解除限售期333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均为“A”,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评价标准ABC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8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度计划解除限售数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手续;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行权条件成就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手续;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应手续。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杭州美迪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首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10月29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图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乔若 乔若瑶

储可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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