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四川九洲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录
一、本次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 -3 - 二、本次增持情况 …… -4 -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 -5 -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 -6 - 五、结论意见 …… -7 -
特殊的普通合伙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25层-26层 邮编: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 Sichuan 610041, P. R. China 电话/Tel: +86 28 6208 8001 传真/Fax: +86 28 6208 8111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四川九洲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公司
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九洲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九洲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创投”或“增持人”)的委托,就其作为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九洲”或“公司”)控股股东四川九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或“增持计划”或“本次增持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九洲创投、四川九洲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九洲创投、四川九洲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九洲创投、四川九洲、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对于该等证明文件本所已履行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
5.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本次增持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涉及的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事项的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告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7.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九洲创投、四川九洲提供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九洲创投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洲创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 企业名称 | 四川九洲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700696972165G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 法定代表人 | 杨楠 |
| 注册地址 | 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83号 |
| 注册资本 | 34,280万元人民币 |
| 成立日期 | 2009年11月17日 |
| 营业期限 | 2011年4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
| 经营范围 | 对国家产业政策允许项目进行投资(不含金融、证券、保险及融资性担保等需前置审核的业务)、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根据九洲创投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检索中国证监会官网(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s://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洲创投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洲创投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九洲创投直接持有公司9,917,800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0.98% ;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九洲集团合计持有公司496,825,088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8.88% 。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6 月 3 日披露的《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九洲创投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以及对公司内在价值的高度认可,计划自 2026 年 6 月 3 日起 6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以市场价格择机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不低于 500 万股且不超过 600 万股(含)。
根据增持人的交易记录等资料,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洲创投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5,999,9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59% ,累计增持总金额71,534,501.69元(不含交易费用)。
(三)本次增持完成后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根据增持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交易记录等资料,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九洲创投持有公司15,917,79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7% ;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九洲集团合计持有公司502,825,079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9.47% 。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10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 的股份,相关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告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九洲集团合计持有公司496,825,088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48.88% ,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且该等事实持续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实施完成后,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九洲集团最近12个月内增持公司股
份数量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2026 年 6 月 3 日,公司发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对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相关风险提示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2026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发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触及 1% 整数倍的公告》,对九洲创投已按增持计划增持公司股份触及 1% 整数倍进行了披露。
2026 年 9 月 3 日,公司发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对增持主体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6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发布《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对增持主体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持续披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的实施结果进行披露。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增持主体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10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四川九洲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樊斌
经办律师:贺云帆
贺云帆
经办律师:肖涛涛
肖涛涛
2026年10月28日
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