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12 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诉讼、仲裁新增涉案金额为 5,314.8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10%。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乾景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近日收到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市区法院”)送达的《传票》((2026)辽0803 民初3792 号)。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安徽乾景宇辰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苏乾景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2023 年 4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层压机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0,160,000.00 元。原告根据被告一要求将全部设备送至其指定地点,完成全部供货。被告一对所有设备进行验收并确认验收合格。《设备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节点,现付款条件均已成就,被告一仍拖欠货款10,080,000.00 元。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若被告二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一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西市区法院,请依法裁判。
(三)诉讼请求内容
1、依法判令被告一给付拖欠的货款10,080,000.00 元;
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即自 2025 年4月1 日起以每月应付款项为基数,自每月款项应付之日起按照 0.3‰的标准给付违约金直至达到延期付款金额的 5%(暂计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为 357,112.00 元);
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1项和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累计新增诉讼、仲裁金额为5,314.8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10%。具体如下:
| 序号 | 原告 | 被告 | 案号 | 案由 | 金额(万元) | 审理阶段 |
| 单笔在6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如下: | ||||||
| 1 | 佳利达国际物流(沛县)有限公司 | 江苏乾景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新疆国晟企诚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乾景宇辰新能源有限公司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吴君 | (2026)苏0322民初10025号 | 运输合同纠纷 | 1,609.45 | 一审未开庭 |
| 2 |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乾景宇辰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乾景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 | (2026)辽0803民初37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1,043.71 | 一审未开庭 |
| 3 |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国晟世安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苏乾景睿科新能源有限公司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2026)辽0803民初378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701.40 | 一审未开庭 |
| 4 | 营口金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26)辽 0803 民初 3790 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937.34 | 一审未开庭 |
| 上述单笔在 6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 4,291.91 | |||||
| 其他单笔在 600 万元以下的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 1,022.95 | |||||
| 合计 | 5,314.85 | |||||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规则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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