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6年7月1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2026年9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6年8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36号)。2026年10月19日,公司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出具的《关于同意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6〕1093号),公司股票于2026年10月21日在北交所上市。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45元,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9,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35,609,588.6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3,390,411.32元。
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10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230Z0143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已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田家庵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开发区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相关业务规则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特种综合缆及光电组件扩建项目、航空航天用轻型线缆扩建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以及支付本次相关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公开发行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小伍、胡义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如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使甲方本次募集资金增加,此金额或比例不再进行调整。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指定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丙方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项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截至2026年10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 1 |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 | 188695053638 | 特种综合缆及光电组件扩建项目 |
| 2 |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田家庵支行 | 34050163500800001220 | 航空航天用轻型线缆扩建项目 |
| 3 | 淮南文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开发区支行 | 344071580015003103608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支付本次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额) |
注:中国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下属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开发区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下属机构,由于其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分别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签署。
四、截至 2026 年10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 淮南文峰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银行淮南分 行营业部 188695053638 特种综合缆及光电组 件扩建项目 2 淮南文峰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淮南 田家庵支行 34050163500800001220 航空航天用轻型线缆 扩建项目 3 淮南文峰光电 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淮南开发 区支行 344071580015003103608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支付本次相关发行费 用(不含增值税额) 注:中国银行淮南分行营业部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下属机构、交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开发区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下属机构,由于 其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 议》分别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签署。
五、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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