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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bank 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10月21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6年10月30日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3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A股、H股)》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审议通过该项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 行 2026 年 第 三 季 度 报 告 详 见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www.sse.com.cn)、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行网站(www.cebbank.com)。

二、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行《2026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详见本行网站。

三、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债质量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核销呆账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裁合规风险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工作改进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部分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确定刘宇女士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确定刘宇女士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刘宇女士的非执行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会选举其为非执行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简称金融监管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刘宇女士简要情况请见附件1。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十、关于确定邓鼐斌先生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确定邓鼐斌先生为本行独立董事候选人,邓鼐斌先生的独立董事职务自本行股东会选举其为独立董事且其任职资格获金融监管总局核准之日起生效。在邓鼐斌先生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金融监管总局核准前,李引泉先生将继续履行其作为本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邓鼐斌先生简要情况请见附件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请见附件3和附件4。

该项议案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对第九、十项议案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行独立董事从客观、独立的角度作出判断,同意上述议案。

十一、关于注册香港交易所联讯通及相关授权事宜的议案表决情况:有效表决票13票,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

(一)本行申请注册香港交易所联讯通账户,接受并遵守《香港

交易所联讯通条款及细则》及香港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规范文件;

(二)授权本行联席公司秘书张旭阳先生代表本行全权办理联讯通注册等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本行签署并提交《香港交易所联讯通条款及细则》接受函及与上述事项相关的所有文件,并推动完成联讯通注册程序;

(三)授权本行联席公司秘书张旭阳先生担任本行联讯通管理员,按照香港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指引履行联讯通管理员的全部职责,包括注册联讯通账户、本行资料设置及权限设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0月30日

刘宇女士简要情况

刘宇女士现任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任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任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深圳锦绣中华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侨城集团有限公司财务运营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获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会计师、经济师。

除披露信息外,刘宇女士与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附件2:

邓鼐斌先生简要情况

邓鼐斌先生现任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金融专业应用教授,兼任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非执行董事、中银国际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任麦吉尔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助理教授,花旗银行(香港)副总裁,星展银行董事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资金部总经理,恒生银行首席风险官,烟台银行非执行董事,创兴银行首席风险官,上海商业银行副行长、首席风险官,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行长、首席风险官,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等职务。获理学硕士学位。

邓鼐斌先生与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持有本行股票。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现提名邓鼐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被提名人已同意出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被提名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被提名人已经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提名人与被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密切关系。

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本人邓鼐斌,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并承诺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5 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参加培训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的人员。

六、包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本人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七、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或者其他影响任职资格的情况。

本人已经通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本人与提名人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妨碍独立履职的其他关系。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邓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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