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 2021 年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 年10 月3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 年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35.32 元/股调整为34.52 元/股,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39.98 元/股调整为39.18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相关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 年激励计划情况
1、2021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1 年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1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述相关事项公司已于 2021 年7 月1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2、2021 年 7 月 2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邹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 年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1 年7月17 日至2021 年7月26 日,公司对2021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21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7月2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18)。
4、2021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1 年8月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9)。
5、2021 年8月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 年8月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8、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5 年7月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10、2025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11、2026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2023 年激励计划情况
1、2023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 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上述相关事项公司已于2023 年9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
2、2023 年 9 月 1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邹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 年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 年9月19 日至2023 年9月28 日,公司对2023 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2023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9月29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46)。
4、2023 年10 月9 日,公司召开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3 年10 月
10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8)。
5、2023 年10 月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2023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 年 2 月 2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2023 年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5 年7月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8、2025 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9、2026 年10 月3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五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四个归属期及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2026 年6 月5 日,公司披露了《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2,695,45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80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相关激励计划的规定,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次对 2021 年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其中: mathrm P _ 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按照上述公式,2021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34.52 元/股(35.32 元/股-0.80 元/股=34.52 元/股)。2023 年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为 39.18 元/股(39.98 元/股-0.80 元/股=39.18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审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实施,公司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 2021 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1 年激励计划、2023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董事会将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35.32 元/股调整为34.52 元/股,将 2023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39.98 元/股调整为 39.18 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文德(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调整、2021 年激励计划归属、2023 年激励计划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2)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五个归属期且归属条件已成就,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四个归属期且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2023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且归属条件已成就,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且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5)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2021 年激励计划(草案)》《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武汉菱电汽车电控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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