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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國 國浩律師事務所GRANDALL LAWFIRM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号苏河湾中心MT25-28 楼 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10 月

目录

第一节 引言 …… 3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 5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 5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关于交易目的与整合管控…… 5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2:关于交易方案…… 15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3:关于交易对方…… 23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14:其他…… 54

第二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事项更新 …… 74

一、本次交易方案…… 74

二、本次交易相关方的主体资格…… 78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110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111

五、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116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116

七、标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处理…… 122

八、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 122

九、标的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122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24

十一、收购方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 125

十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126

十三、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126

十四、结论意见…… 127

第三节 签署页 …… 1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东吴证券的委托,担任东吴证券本次交易之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6 号准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年 月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2026年 8月25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本次交易的报告期拟由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更新为 2024年度、2025 年度及 2026 年 1-6 月,本所律师就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6 月30 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报告期”)以及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和有关法律情况的变化(以下合称“补充核查期间”)进行了补充核查,现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前述法律文件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前述法律文件有差异的,或者前述法律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第一节 引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提示和声明: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交易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交易的合法性及对本次交易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律师意见,不对本次交易有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三)公司及本次交易其他相关方作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四)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律师同意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公司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七)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被认为对相关章节内容的解释或限定。

(八)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更新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交易目的与整合管控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为证券公司整合重组,东吴证券在投行、债券、研究、自营等多个领域行业具备较强竞争力,标的公司在财富管理、固定收益、期货与衍生品等业务领域具有特色优势,本次交易有利于实现优势互补,释放协同效应;(2)标的公司为新三板挂牌公司,2022 年 3 月 11 日,江苏证监局受理了标的公司的上市辅导备案,目前标的公司仍处于辅导阶段;(3)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时期内,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将存在双方原有业务各自并行经营的格局;(4)根据东海证券《公司章程》,当公司被并购接管,在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东海证券需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5)报告期内东海证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46,907.92 万元和 176,754.36 万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348.71万元和 12,949.01 万元,呈现较大波动,上市公司 2025 年基本每股收益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有所下降。

请公司披露:(1)标的公司上市辅导备案的具体背景和最新进展、与本次交易之间的关系,并结合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各自特色业务开展情况、交易完成前后主要财务数据、标的公司上市辅导进展情况等,说明上市公司选择当前时点交易的主要考虑、原因及合理性,本次交易协同效应的具体体现;(2)目前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富管理、投资交易、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期货业务、国际业务等业务类别下,分别获准开展的许可类业务资质或牌照情况,对应的实施主体及业务定位,交易完成后不同业务类别、资质或牌照的具体整合安排;(3)交易完成后可能存在同业竞争、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同一主体或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控股、参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要求和限制,及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4)后续解决有关同业竞争的具体安排、时间安排及其可行性,拟采取资产、业务、机构、人员整合的具体措施,是否已有具体可行的阶段性计划或方案,预计的执行和完成时间,是否存在整合不达预期的风险,或因整合导致的客户流失、人事经济补偿或赔偿、劳工纠纷等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5)结合报告期内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波动、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下降等情况,论证本次交易是否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请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2)-(4)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目前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富管理、投资交易、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期货业务、国际业务等业务类别下,分别获准开展的许可类业务资质或牌照情况,对应的实施主体及业务定位,交易完成后不同业务类别、资质或牌照的具体整合安排

1、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核心业务及展业资质、牌照情况

东吴证券及其子公司、东海证券及其子公司的核心业务及实施主体情况如下:

核心业务东吴证券相关主体东海证券相关主体
财富管理业务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业务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自营投资业务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另类投资业务东吴创新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创新产品投资有限公司
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东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东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募基金业务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标的公司参股公司)
期货业务东吴期货有限公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业务东吴证券(新加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东吴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东海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及其子公司、东海证券及其子公司在上述核心业务方面,均已取得

开展相关现行许可类业务的主要牌照、资质或会员资格。

2、交易完成后不同业务类别、资质或牌照的具体整合安排

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本次交易申请文件的同时,东吴证券、东海证券等主体也同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本次交易中东吴证券涉及的《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核准》、东海证券涉及的《证券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核准》、东海期货涉及的《期货公司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许可》三项行政审批事项申请材料,对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吴证券与东海证券不同业务类别、资质或牌照的具体整合安排,以及解决业务并行经营、同业竞争、利益冲突等的具体计划和时间安排进行了说明。

为解决东吴证券与东海证券之间的业务并行经营、同业竞争和利益冲突问题,东吴证券拟按照同类业务归集、专业化运营、化解同业竞争、优化股权架构的总体思路,统筹推进全方位整合。本次交易完成后财富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公募基金业务、期货业务、国际业务等相关条线将由整合后的特定主体承接,双方的该项业务将会系统性整合至对应主体。

考虑到实现上述业务定位涉及较为复杂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系统等整合、调整事项,为实现整合平稳有序推进,本次整合东吴证券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了5年的过渡期。东吴证券与东海证券等相关主体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在监管指导下,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严格按照报送的整合安排及时间计划稳妥有序推进整合工作。

(二)交易完成后可能存在同业竞争、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的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同一主体或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控股、参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要求和限制,及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

1、交易完成后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

本次交易前,国发集团直接持有东吴证券 24.33%股份,与其一致行动人苏州营财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信托有限公司合计持有东吴证券 28.33%股份。国发集团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东吴证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东吴证券及东吴证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成为东吴证券的控股子公司,东吴证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化;东吴证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同时国发集团将通过东吴证券控制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吴证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东吴证券及东吴证券控制的企业之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2、交易完成后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的情况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同一控制下的证券公司不得经营同一种业务;根据《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规定,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进一步规定,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受让、认购股权等方式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应当自控股之日起 5年内达到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的要求;证券公司控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直接投资机构等公司的,如没有相关适用规定的,参照该规定执行。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成为东吴证券的控股子公司。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时期内,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东吴证券及其原有控股子公司将存在财富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公募基金业务、期货业务、国际业务等双方原有业务各自并行经营的格局,涉及证券公司体系内的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的情况,具体情况详见本题“(一)目前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财富管理、投资交易、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期货业务、国际业务等业务类别下,分别获准开展的许可类业务资质或牌照情况,对应的实施主体及业务定位,交易完成后不同业务类别、资质或牌照的具体整合安排”之“1、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核心业务及展业资质、牌照情况”。

就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存在证券公司体系内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的情况,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上市公司将在相关监管要求的期限内通过进行资产和业务整合或采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问题。

3、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同一主体或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控股、参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要求和限制,及证监会相关监管规定

(1)同一控制下证券公司数量分析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证券公司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范围:

(一)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低于 5%;

(二)通过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入股其他证券公司;

(三)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

(四)为实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

(五)国务院授权持有证券公司股权;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吴证券将成为东海证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吴证券控股和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2)同一控制下期货公司数量分析

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颁布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6年9月11 日颁布,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规定,同一主体持有和实际控制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二家,其中实际控制的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一

家,国家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东吴证券目前控股东吴期货,本次交易完成后将因直接持有东海证券股权而控股东海期货。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吴证券控股期货公司的数量将不符合新颁布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东吴证券已制定两家期货公司整合方案,并出具关于东吴期货东海期货整合的承诺函。

(3)同一控制下基金管理公司数量分析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同一主体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不同主体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2 家,其中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 1家。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

(一)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比例低于 5%;

(二)为实施基金管理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

(三)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四)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吴证券仍控股东吴基金,并通过控股东海证券间接参股东海基金。东吴证券控股和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

4、东吴证券关于规范利益冲突的承诺函

东吴证券于 2026 年3月出具了《关于规范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承诺》,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和东海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职权,履行股东义务,促使和保护本公司和东海证券按照自身形成的核心优势,依照市场商业原则开展业务。

2、本公司保证在本公司作为东海证券股东期间,不会利用股东地位从事任何对东海证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构成侵害的行为。

3、本公司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框架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东海证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因此受到损害。

4、若本公司成为东海证券的控股股东,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管框架内,自成为控股股东之日起5年内,解决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及同业竞争问题。

5、本公司将保证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如因违反该等承诺并因此给东海证券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承诺自本公司成为东海证券控股股东之日起生效并于本公司作为东海证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三)后续解决有关同业竞争的具体安排、时间安排及其可行性,拟采取资产、业务、机构、人员整合的具体措施,是否已有具体可行的阶段性计划或方案,预计的执行和完成时间,是否存在整合不达预期的风险,或因整合导致的客户流失、人事经济补偿或赔偿、劳工纠纷等风险并进行风险提示

1、整合工作的阶段性计划及时间安排,以及拟采取资产、业务、机构、人员整合的具体措施,是否已有具体可行的阶段性计划或方案,预计的执行和完成时间

东吴证券与东海证券已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行政资格审批申请文件,包括对本次交易完成后财富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另类投资业务、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公募基金业务、期货业务以及中后台的具体整合时间计划或阶段性工作安排,公司将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根据不同业务特点和整合难易程度,严格按照报送的时间计划稳妥推进东吴证券与东海证券资产、业务、机构、人员的整合工作。

东吴证券将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开展整合工作,东海证券纳入集团一体化管控体系,所有事项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及监管报备、审批程序,严守监管红线。整合过程中,将坚持业务连续、服务不间断原则,依法整体承继客户资产、证券持仓、交易权限及各类合作协议;采用系统并行、分步迁移方式推进整合,确保客户正常交易、产品存续及服务不受影响,切实维护客户资产安全与合法权益;同时双方将全面承继各自现有存量业务,制定分级分批次业务衔接方案,循序渐进推进业务融合,强化全过程风险监测与管控,防范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及声誉风险,确保整体经营秩序稳定;针对组织架构调整及涉及的员工安置整合事宜,双方将以依法合规、平稳过渡为基本原则,制定并有序推进员工安置整合方案,切实保障双方员工合法权益,保持人员队伍稳定。

为保障上述工作的顺利实施,本次整合东吴证券已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了 5年的过渡期。

2、整合所涉风险以及相应措施分析

东吴证券与东海证券下一步将继续稳妥、深入推进各条线的全面整合及转型升级,但鉴于全面整合的公司治理、人员整合、客户迁移过程涉及较多复杂操作,如双方不能及时、顺利完成整合或是整合效果无法达到预期,并带来相应的客户流失、人事经济补偿或赔偿、劳工纠纷等风险,相关风险及应对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1)公司治理所涉风险方面

证券行业监管约束严格、合规运营标准较高,本次整合需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双方母子公司、各子主体间同业竞争清理、利益冲突隔离,同步推进股权架构调整、过渡期监管对接等大量治理改造工作,流程链条长,还涉及过渡期内监管问题,存在整合不达预期的风险。

为此,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一是统筹搭建适配整合后一体化经营的治理架构、分级决策机制,同步梳理各业务条线审批权限、全流程风控闭环与决策传导路径,保障整合前后各板块经营平稳衔接,持续搭建完备的合规与风险管控体系;二是梳理双方现行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对照外部监管规定,结合实际统一管理制度要求,确保合并过程中业务管理不缺位、不违规;三是建立常态化监管汇报沟通机制,及时向属地监管部门、地方国资主管单位同步整合推进进度,争取各项资产、业务、机构及人员整合工作的政策支持,保障整合工作有序落地。

(2)员工整合所涉风险方面

本次交易落地后双方组织架构将全面重构,多条业务线整合可能将同步带来员工岗位职责、办公场所、人力社保关系等事项的调整。因双方企业文化、管理模式、考核体系存在差异,部分员工或难以适配整合后的运营机制,进而出现人员流动,存在产生人事经济补偿或赔偿、劳工纠纷等风险。

为此,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在机制方面,建立常态化员工沟通反馈渠道,组织跨机构业务交流、岗位技能统一培训,加速团队文化融合,充分吸纳员工合理诉求;二是在充分沟通基础上,制定适用于所有职工、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人力资源管理;三是在文化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司发展战略、共同构建企业文化,明确业务发展路径,强化管理层与一线员工对发展预期的共识,稳固核心人才队伍。

(3)客户整合所涉风险方面

整合过渡期内,若双方未能打通业务协同机制、实现服务能力互补提升,或在服务系统迭代、客户关系划转阶段未做好充分告知与沟通工作,则会产生业务协同不及预期甚至引发部分客户流失的风险。

为此,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共同建立更为完善统一的客户服务及反馈机制,对存量客户划转、业务承接作出精细化安排,在服务主体、业务规则发生调整前提前与客户充分沟通,保障客户知情权与合法权益;二是对标最新监管要求,进一步统一展业标准、管理制度与操作流程,保障业务管理体系一体化、规范化运行;三是打通各板块协同渠道,建立跨业务客户联动服务机制,打造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体系,挖掘客户全生命周期价值。

在业务整合的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及标的公司将严格依据公司治理程序履行相关程序,确保各业务条线、信息系统、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运营等各方面的平稳过渡,保障双方整合过渡期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自身的资源和管理优势,努力提升东吴证券和东海证券整合后的市场竞争力,以更好地服务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客户、员工、股东、社会创造更多价值,最大程度地减小因整合所带来的客户流失、人事经济补偿或赔偿、劳工纠纷等风险。

3、相关风险提示

东吴证券已在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之“一、本次交易相关风险”之“(三)后续收购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安排存在不确定性,且后续整合效果存在不及预期的风险”中对相关风险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吴证券将持有东海证券 83.68%股权,后续收购标的公司剩余股权的安排尚不明确。同时,证券公司整合涉及到资产、业务、人员等多个方面,覆盖公司治理架构调整、人员统筹安置、存量客户承接等多重事项,整体实施周期长,整合落地过程亦存在多重不确定性风险,包括:一是公司治理相关风险,本次整合需在一定时间内解决同业竞争、利益冲突等问题,存在整合效果不达预期的可能;二是人员整合相关风险,整合后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劳动关系调整或将引发人员流动,可能产生人员安置补偿支出、劳动争议纠纷;三是客户流失风险,过渡期业务系统调整、服务主体变更,若协同衔接不到位、客户沟通不充分,可能造成服务体验下滑、存量客户流失。此外,考虑到收购标的公司剩余股权安排的不确定性,整合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东吴证券、东海证券 2024 年度、2025 年度的年度报告及 2026年半年度报告,确认财富管理、投资交易、投资银行、资产管理、期货业务、国际业务等业务类别下,对应的实施主体及业务定位;审阅了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取得的资质或牌照,确认其已取得开展相关现行许可类业务的主要牌照、资质或会员资格;

(2)分析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的情况;查阅《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关于同一主体或同一控制下不同主体控股、参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要求和限制;

(3)审阅了东吴证券关于本次交易后拟采取的资产、业务、机构、人员等具体整合措施以及时间安排的文件,了解后续解决有关同业竞争的具体安排、时间安排及其可行性,以及因整合可能导致的风险。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东吴证券及其子公司、东海证券及其子公司在上述核心业务方面,均已取得开展相关现行许可类业务的主要牌照、资质或会员资格;东吴证券已就本次交易后东吴证券与东海证券各类获准开展的业务、资质或牌照制定了相对合理的初步整合安排;

(2)在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一定时期内,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亦将存在双方原有业务各自并行经营的格局,东吴证券就规范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出具了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吴证券控股和参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符合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吴证券控股期货公司的数量将不符合新颁布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已制定相关整合方案;

(3)东吴证券关于解决有关同业竞争及资产、业务、机构、人员整合的措施及时间安排具备可行性,并制定了关于潜在的客户流失、劳工纠纷等风险的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较为可控。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交易方案

根据重组报告书,(1)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 60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东海证券 83.68%的股份,交易方案较前期预案减少了 1 名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调减对应标的资产份额 0.0961%;(2)本次交易方案中,交易对方支付方式包括发行股份及现金或纯发行股份两种方式,不同交易对方支付方式和比例存在差异;(3)标的资产在过渡期间产生的收益或亏损均由东吴证券享有或承担;(4)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若标的资产为分期交割,则东吴证券按分期交割的标的资产数量对应的发行股份数量及按分期交割股份比例对应的现金款项,分期为交易对方办理上述股份注册登记手续及支付有关现金;若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标的资产上仍存在质押未解除的,东吴证券有权单方面决定不再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 )常投集团、常州产投、常州城建、常州交建、常州和泰、山金金控、山金创投标的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东吴证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对于其他交易对方以标的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东吴证券股份,若在其取得东吴证券股份时占东吴证券届时总股本达到 5%以上(含),则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若未达到 5%的,则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请公司披露:(1)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原因,上市公司未收购东海证券剩余股权的主要原因与合理性,剩余股权的主要持有人情况和后续收购安排;(2)本次交易设置差异化支付方式的主要原因及合理性;(3)本次交易过渡期损益安排的主要考虑及合理性,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4)本次交易分期交割的具体安排,协议生效条件达成的具体条件及进展情况,标的资产是否存在未解除质押情况及办理进展,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5)结合《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规定,逐项核查并说明常投集团等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方案中关于穿透披露、持股期限、锁定期安排等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是否涉及对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请独立财务顾问对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4)(5)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本次交易分期交割的具体安排,协议生效条件达成的具体条件及进展情况,标的资产是否存在未解除质押情况及办理进展,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1、关于分期交割

因常投集团本次拟出售的东海证券股份中有 73,989,656 股于 2026 年 10 月24 日(周六)之前属于限售股份,因此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协议生效条件全部成就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或在相关方酌情合理确定的其他较晚期限内,交易对方应配合东吴证券完成向股转公司、中国结算办理标的资产过户至东吴证券名下的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若届时标的资产中的部分股份尚未解除限售,则交易对方应就非限售股按照在前述期限内完成变更过户手续,就尚未解除限售的标的资产在解除限售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或在双方酌情合理确定的其他较晚期限内,按照前述程序完成变更过户手续。

常投集团持有的前述73,989,656股限售股是其于2021年10月参与认购东海证券定向发行的股份而取得。常投集团作为东海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以下简称“《10 号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其认购的该次定向发行股份自持股日起 60个月内不得转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限售股份已解除限售,本次交易不需要进行分期交割。

2、关于协议生效条件达成的具体条件及进展情况

东吴证券与 60 名交易对方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及进展情况如下:

协议生效条件进展情况
东吴证券董事会、股东会作出批准东吴证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式收购标的公司股份及收购定价的相关议案,并取得对东吴证券行为具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国资监管机构及行业监管机构的批准、许可、登记或备案已完成
常投集团等8家国资控股交易对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下的交易取得包括但不限于其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并取得对交易对方行为具有审批权的政府部门、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为免歧义,本项生效条件系仅针对各交易对方各自的协议而言)已完成
对标的公司的资产评估结果通过有权机构的备案/核准已完成
东吴证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式收购标的公司股份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上交所已受理,审核中
东吴证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式收购标的公司股份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尚未取得同意注册
东吴证券和交易对方(如涉及)因本次交易需取得的证券、期货、基金公司股东资格及股东变更事宜已经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核准东吴证券变更主要股东、东海证券变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东海期货变更实际控制人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受理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事项获得有权机关审查通过(如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包括:东海国际证券(香港)、东海国际资产管理(香港)需就本次交易导致其大股东(即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6条规则下的大股东)变更,取得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核准经核查,不涉及尚未提交申请

3、标的资产不存在未解除质押的情况,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截至2026年10月20日的东海证券前200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60名交易对方持有的东海证券股份上不存在尚未解除的质押、司法冻结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可预见的可能影响标的股份转让的实质性障碍。

(二)结合《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规定,逐项核查并说明常投集团等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方案中关于穿透披露、持股期限、锁定期安排等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是否涉及对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1、交易对方的穿透披露情况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1)仅适用于常投集团的穿透披露规则

《10 号指引》第十二条规定,入股股东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10 号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上市证券公司依法变更持有 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该指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东吴证券属于上市证券公司,其通过本次交易向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后,仅常投集团将成为东吴证券持股5%以上的股东,其他交易对方(包括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计)将取得的东吴证券股份比例均低于 5%,因此仅常投集团应当按照《10号指引》第十二条规定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

(2)适用于全部非自然人交易对方的穿透披露规则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 26 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 4 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第五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自查表第五号》”)第2-12 项,交易对方应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其中为合伙企业的交易对方,应当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

东吴证券已在重组报告书“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之“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之“(一)非自然人交易对方”中对非自然人交易对方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穿透情况进行了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穿透披露情况披露依据
1常投集团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持股5%以上的交易对方
2山金金控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3江阴新扬船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并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合伙企业
4山金创投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5常州交建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6常州城建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7常州产投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8金峰水泥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9平潭盈科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并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合伙企业
10方大特钢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11蜀道集团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12德邦证券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13化纤集团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14中车贵阳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15青岛盈科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并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合伙企业
16平潭尚润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并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合伙企业
17平潭晶茂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并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合伙企业
18新苏化纤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19平潭尚古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并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合伙企业
20海瀛控股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21新元和投资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22常州和泰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23佳川投资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24湖北洪城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25上海卓盈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并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合伙企业
26佳川物业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27万隆光电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28湘江海捷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并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合伙企业
29上海睿信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公司制法人
30平阳温纳披露其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并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合伙企业

上述重组报告书对交易对方的穿透披露情况,符合《10 号指引》《格式准则第26 号》《自查表第五号》的规定。

2、交易对方的持股期限、锁定期安排情况

(1)《10号指引》的锁定期规则、交易对方的持股期限及适用对象

《10 号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股东,自持股日起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10号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上市证券公司依法变更持有 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指引,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我会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中,仅常投集团将获得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因此仅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适用《10号指引》第十四条关于 36 个月锁定期的规定,其他交易对方不适用《10号指引》的锁定期规则。

另一方面,常投集团在本次交易前系东海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其作为东海证券控股股东持有东海证券股份这一层面,适用《10 号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60 个月锁定期要求。其中,常投集团最后一次增持东海证券股份的时间为2021 年10月参与认购东海证券定向发行的股份,已承诺自新增股票挂牌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限售股份已解除限售。

同时,由于常投集团在本次交易中所取得的东吴证券股份是以其持有的东海证券的股份置换而来,且常投集团最后一次增持东海证券股份的时间为 2021 年10 月参与认购东海证券定向发行的股份,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 24条规定,“证券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股东通过换股等方式取得其他证券公司股权的,持股时间可连续计算。”按照《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规定的持股时间可连续计算的原则,常投集团的持股锁定期从不晚于 2021 年 10 月开始计算,至今已超过 36 个月,因此常投集团就其在本次交易中将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并未按照《10号指引》做出锁定36个月的承诺,而是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出锁定 12 个月的承诺,具体见下文“(2)《重组管理办法》的锁定期规则、交易对方的持股期限及适用对象”。

(2)《重组管理办法》的锁定期规则、交易对方的持股期限及适用对象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交易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交易对象取得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十二个月的,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交易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的,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时,私募投资基金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满四十八个月的,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常投集团、常州交建、常州城建、常州产投、常州和泰、山金金控、山金创投承诺的锁定期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根据东海证券年 月 日公告的《股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以及常投集团、常州交建、常州城建、常州产投、常州和泰、山金金控、山金创投的确认,在 2021 年10 月东海证券完成股份定向发行时,常投集团、常州交建、常州城建、常州产投、常州和泰、山金创投持有的东海证券股份数量已等于其在本次交易中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山金金控持有的东海证券股份数量已超出其在本次交易中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山金金控目前共持有 347,169,166 股,其在定增完成时已持有289,769,166 股,其在本次交易中拟转让 262,198,067 股),说明该 7 名交易对方取得其在本次交易中拟转让股份的时间均在 2021 年 10 月 20 日之前,距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已超出十二个月。因此,该 7名交易对方承诺的十二个月锁定期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其他交易对方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中其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至其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不足十二个月的,则该部分标的资产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他交易对方承诺的锁定期符合上述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中关于交易对方的穿透披露、锁定期安排等事项符合相关规则要求,不涉及对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常投集团于2021年10月认购东海证券定向发行股票的公告文件,确认常投集团持有的限售股份的锁定期情况,常投集团取得东海证券股份的时间;查阅《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确定协议中关于交割期限、协议生效条件、锁定期安排的相关约定;查阅东吴证券、交易对方提供的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上级国资主管单位批准程序所取得的相关决议和/或批准文件,查阅东吴证券、东海证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关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相关核准的申请文件及受理通知,确认协议生效条件达成的进展情况;取得并查阅东海证券前200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交易对象持有的东海证券股份不存在尚未解除的质押、司法冻结情况;查阅了常投集团股份限售解除结果材料;

(2)查阅《10 号指引》《格式准则第 26 号》关于交易对方穿透披露、持股期限、锁定期安排等事项的要求,通过企查查等公开信息查阅交易对方的穿透情况,确认重组报告书关于交易对方的穿透披露内容符合相关规定;查阅交易对方的调查表、交易对方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了解交易对方的持股期限,确认交易对方的锁定期承诺符合相关规定。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鉴于常投集团所持限售股份已解除限售,本次交易不需要进行分期交割;本次交易的协议生效条件达成的进展情况已准确列示;标的资产不存在未解除的质押、司法冻结情况,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2)本次交易中关于交易对方的穿透披露、持股期限、锁定期安排已准确列示,且符合《10号指引》等相关规则要求,不需要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

三、《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交易对方

根据重组报告书和公开资料,(1)常投集团持有东海证券 26.68%的股权,为东海证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常投集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产投、常州城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常州市人民政府;常州交建的实际控制人为常州市国资委,常州和泰的实际控制人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3)常投集团所持 73,989,656 股东海证券股份于 2026 年10月 24日之前属于限售股份,常投集团确认在限售期满后解除前述股份限售不存在障碍;(4)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佳川物业等除直接持有东海证券股权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况;(5)青岛盈科目前已进入基金清算期,湘江海捷的存续期存在无法完整覆盖本次交易的股份锁定期的可能性;(6)佳川投资主要对外投资为佳川物业,佳川物业主营业务为物业管理,除直接持有东海证券股权外,佳川物业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情况。

请公司披露:(1)常投集团与常州产投、常州城建是否均属于常州市人民政府控制的主体,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及原因,是否与常州交建、常州和泰存在关联关系及原因;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进一步分析说明交易对方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情况与依据,与锁定期、补偿安排的一致性,考虑一致行动关系认定后,相关锁定期等安排是否仍符合证券公司股权变更相关规定;(2)常投集团持有东海证券股权限售的具体原因,限售期满前进行本次交易是否符合有关规则规定,限售期满后解除限售及过户应履行的具体程序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3)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佳川物业穿透后相关主体的具体锁定期情况及依据;(4)本次交易对方中各合伙企业的具体存续期限、与锁定期匹配情况及涉及穿透锁定的具体情况,青岛盈科目前所处存续状态及进展,是否处于合法存续并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湘江海捷存续期延期申请进展,后续是否存在存续期无法延期的风险及应对安排,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的影响;(5)佳川投资直接和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情况,占其资产、收入和净利润比例,说明其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或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主要业务,相关穿透披露、穿透计算情况是否完整、准确,穿透锁定安排是否合规。

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常投集团与常州产投、常州城建是否均属于常州市人民政府控制的主体,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及原因,是否与常州交建、常州和泰存在关联关系及原因;结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进一步分析说明交易对方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情况与依据,与锁定期、补偿安排的一致性,考虑一致行动关系认定后,相关锁定期等安排是否仍符合证券公司股权变更相关规定

1、常投集团与常州产投、常州城建均属于常州市人民政府控制的主体,但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常投集团和常州产投均由常州市人民政府直接持股 90%,常州城建由常州市人民政府直接持股100%,其均为常州市人民政府控制的主体。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为一致行动人。根据上述法规,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仅为推定的一致行动情形,如存在相反证据则可推翻。

常投集团、常州产投、常州城建虽均由常州市人民政府控制,但基于以下相反证据,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1)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安排

根据常投集团、常州产投、常州城建的确认,其相互之间未签署任何关于东海证券股份表决权的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相关协议,不存在关于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股东表决权的安排。

(2)三家公司的独立性

该三家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相互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各自独立行使在东海证券的表决权,独立作出关于本次交易的商业决策。

(3)常州市人民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法定的审查监督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常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本次交易相关安排进行审查与监督,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畴内的法定程序。本次交易由该三家公司各自的董事会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独立决策,并向常州市人民政府上报本次交易方案以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审查、监督程序;该等审查、监督程序系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合规性审查,不要求该三家公司在东海证券股东表决权行使或在本次交易后将取得的东吴证券股份的股东表决权行使上保持一致。

基于上述情况,认定常投集团、常州产投、常州城建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4)2021年东海证券定向增发的限售安排情况,可以印证其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2021 年东海证券进行股票定向发行,常投集团、常州产投均参与认购了定向发行的股份;并在本次定增的公告文件中披露其相互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按照《10 号指引》第十四条的规定,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的定增股份应当自取得之日起锁定 60 个月。如上述分析,常州产投与常投集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因此仅常投集团作为东海证券的控股股东,在该次定增中取得的股份自持股之日起锁定 60 个月,常州产投因在该次定增中取得的股份比例未达到5%,相关股份无限售。东海证券就该次定向增发已于2021年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的备案,并取得全国股转公司的无异议函,监管机构未对本次定增中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提出异议。

因此,2021 年东海证券定向增发中常投集团、常州产投取得股份的限售安排情况,可以印证常州产投与常投集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常州城建的情况与常州产投一致,因此也间接印证常州城建与常投集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基于上述情况,认定常投集团、常州产投、常州城建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2、常投集团、常州产投、常州城建、常州交建、常州和泰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号——关联方披露》第 6条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公司法》第 265 条规定:“国家控股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4 条规定:“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6.3.3 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常投集团、常州产投均由常州市人民政府直接持股 90%,常州城建由常州市人民政府直接持股 100%;常州交建由常州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100%直接持股,向上穿透三层后由常州市人民政府控制;常州和泰由常高新金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直接持股,向上穿透三层后由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控制。上述五家公司均属国家控制的企业,但除同受国家控制外,相互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构成关联方,具体理由如下:

(1)不存在相互持股关系

常投集团、常州产投、常州城建、常州交建、常州和泰逐层穿透的股权结构中,不存在相互持股关系。

(2)五家公司相互独立

该五家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相互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各自独立行使在东海证券的表决权,独立作出关于本次交易的商业决策。

(3)审计报告未认定关联方关系

根据报告期内五家公司的审计报告,均未将其他四家公司认定为关联方。

综上所述,常投集团、常州产投、常州城建、常州交建、常州和泰之间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不构成关联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6 号——关联方披露》第 6 条、《公司法》第 265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的规定。

3、交易对方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情况与依据

交易对方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情况与依据如下:

交易对方关联关系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对应情形
山金金控、山金创投山金金控和山金创投均为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是第(二)项:受同一主体控制
平潭盈科、青岛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平潭尚润平潭盈科、青岛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均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平潭尚润执行事务合伙人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的股权;平潭尚润穿透后的出资人上海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也参与了上述其他基金的间接出资是第(二)项:受同一主体控制;第(四)项: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化纤集团、新苏化纤新苏化纤为化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是第(二)项:受同一主体控制
佳川物业、佳川投资、马文妹佳川物业为佳川投资的控股子公司司;佳川投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川良与马文妹系母子关系是第(二)项:受同一主体控制;第(九)项: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平阳温纳、杨斌、程明、钟丙祥杨斌、程明、钟丙祥均为平阳温纳的有限合伙人是第(六)项: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张林昌、李建华、周武秀张林昌持有湖北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9.50%的股权,系湖北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建华持有湖北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50%的股权;周武秀为湖北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是第(六)项: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除上述交易对方外,其他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4、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交易对方的锁定期承诺、补偿安排与相关法规要求的一致性

(1)锁定期安排

上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前合计持有的东海证券总股本的比例及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计取得的东吴证券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及锁定期安排情况如下:

序号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前合计持有的东海证券总股本的比例本次交易完成后合计取得的东吴证券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重组报告书披露的锁定期安排
1山金金控、山金创投22.94%4.10%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2平潭盈科、青岛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平潭尚润4.96%1.09%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中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至其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不足十二个月的,则该部分标的资产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3化纤集团、新苏化纤1.88%0.45%
4张林昌、李建华、周武秀0.91%0.20%
5佳川物业、佳川投资、马文妹0.30%0.07%
6平阳温纳、杨斌、程明、钟丙祥0.09%0.02%

根据《10 号指引》第十四条及第二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等方式,上市证券公司依法变更持有 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该指引关于股份锁定期的要求。本次交易后,上述六组一致行动人合计取得东吴证券股份的比例均未达到 5%,因此其本次取得的东吴证券股份均不适用《10 号指引》规定的锁定期要求。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特定对象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个月内不得转让;特定对象取得本次重组发行的股份时,对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其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此,上述交易对方均已在本次交易中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本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若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占上市公司届时总股本达到 5%以上(含),则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若未达到 5%的,则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中本承诺人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至其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不足十二个月的,则该部分标的资产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前述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鉴于除常投集团外,其他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中合计取得的东吴证券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均低于 5%,因此重组报告书中的“重大事项提示”之“二、本次重组方案概述”之“(四)发行情况”以及关于锁定期安排的其他章节中,将上述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简化表述为上表中所述内容,其中山金金控、山金创投对用于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已超出十二个月,因此锁定期为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审核问询函》问题 2.关于交易方案”之“(二)结合《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 10 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等规定,逐项核查并说明常投集团等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方案中关于穿透披露、持股期限、锁定期安排等事项是否符合相关规则要求,是否涉及对本次交易方案的调整”之“2、交易对方的持股期限、锁定期安排情况”中的说明。

因此,上述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做出的锁定期承诺符合《10 号指引》以及其他法规的相关规定。

(2)补偿安排

本次交易未采用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不适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业绩承诺补偿的规定。

根据本次交易的协商谈判结果,常投集团作为东海证券的控股股东在交易协议中约定了对特定情形导致的东海证券的损失向东吴证券进行补偿的安排。除此之外,东吴证券与其他交易对方没有约定补偿安排。

(二)常投集团持有东海证券股权限售的具体原因,限售期满前进行本次交易是否符合有关规则规定,限售期满后解除限售及过户应履行的具体程序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是否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1、常投集团持有东海证券股权限售的具体原因

2021 年 10 月,常投集团以现金认购东海证券定向发行股份 73,989,656 股,根据《10 号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受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常投集团系东海证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据此承诺其认购的东海证券股份自新增股票挂牌日起60个月内不得转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股份已解除限售。

2、限售期满前进行本次交易符合有关规则规定

(1)限售股份参与本次交易未违反相关规定且已有市场先例

根据《10 号指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常投集团认购的东海证券定向发行股份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该条款“不得转让”的规范对象系指股份所有权的实际变更,并不禁止股东在限售期内签署以限售期满为交割前提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上市公司与常投集团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并未导致东海证券股份在限售期内发生权属变更,不属于《10 号指引》所禁止的股份转让行为。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践中,将限售股纳入交易范围,待限售期届满后再进行交割的情形已有市场先例,具体如下:

序号上市公司名称标的资产审核阶段受理时间注册/核准时间标的资产限售情况
1索通发展(603612.SH)欣源股份94.9777%股份已核准2022年10月2022年12月根据索通发展于2022年9月10日披露的《索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其交易对方薛永、梁金、谢志懋、薛占青是欣源股份的原董事、高管人员,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董事、高管股份转让限制的相关规定,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属于限售股。相关限售股份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分批解除限售,并于2023年3月完成交割
2东睦股份(600114.SH)上海富驰34.75%股份注册生效2025年9月2026年7月根据东睦股份于2025年6月7日披露的《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其交易对方钟伟系上海富驰的原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董事股份转让限制的相关规定,其所持标的公司股份属于限售股。相关限售股份已解除限售,并于2026年8月完成交割

本次交易以限售期内签署协议、限售期满后实施交割的方式推进,符合 A股市场同类交易的通行做法,不存在与现行监管规则或市场惯例相悖的情形。

(2)常投集团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所涉标的资产的权属及过户要求,主要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①标的股份权属清晰

常投集团所持限售股系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附期限锁定安排,其法律效果仅限于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不影响常投集团对该等股份享有的所有权及股东权利。常投集团作为该等股份的合法登记股东,仍完整享有股东权利,权属不存在争议或第三方权利主张。因此,相关限售股份权属清晰。

②标的股份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限售股份已解除限售,标的公司股份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

3、限售期满后解除限售及过户应履行的具体程序及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

(1)解除限售应履行的具体程序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2.9 条:“股票解除转让限制,应由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出,由主办券商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确认后,通知中国结算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2)股份过户应履行的具体程序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第四条,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5%的股份转让,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本次交易属于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程序如下表所示:

序号程序相关法规
1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提交申请材料《转让细则》第八条:“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对股份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股份转让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全国股转公司确认申请材料合规性《转让细则》第十一条:“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3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
3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转让细则》第十二条:“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4中国结算审核过户登记申请材料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转让细则》第十三条:“中国结算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于收到过户税费后3个交易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限售股票解除限售及过户不存在不确定性风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常投集团于 2021 年 10 月认购的

73,989,656股东海证券股份已解除限售,其交易过户不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相关事项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三)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佳川物业穿透后相关主体的具体锁定期情况及依据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的穿透锁定安排

根据《自查表第五号》第 2-12 条,涉及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应核查穿透到非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持有交易对方的份额锁定期安排是否合规。

本次交易的非自然人交易对方成立时间均远早于本次交易筹划及首次信息披露时点。除山金金控和万隆光电外,其他非自然人交易对方最后一次取得标的公司权益的时间均早于本次交易停牌前 6 个月(即早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山金金控成立于2012年,其于 2025年12月31日通过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取得其全资子公司山金金控(上海)贵金属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海证券 3,740 万股股份。万隆光电(300710.SZ)成立于 2001 年,2017 年在创业板上市,其于2025 年 12 月 25 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取得其全资子公司杭州隆胜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海证券 1,895,460 股股份。上述股权转让均系内部整合,不存在交易对方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情形。因此,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均非专为本次交易设立。

根据交易对方调查表,除上海卓盈存在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的情形外,其余非自然人交易对方均无此情形。除直接持有东海证券股权外,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佳川物业均无其他对外投资。

本次交易的非自然人交易对方的设立目的、其他投资及穿透锁定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交易对方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是否穿透锁定
1常投集团否否是否
2山金金控否否是否
3江阴新扬船否否是否
4山金创投否否是否
5常州交建否否是否
6常州城建否否是否
7常州产投否否是否
8金峰水泥否否是否
9平潭盈科否否否是
10方大特钢否否是否
11蜀道集团否否是否
12德邦证券否否是否
13化纤集团否否是否
14中车贵阳否否是否
15青岛盈科否否是否
16平潭尚润否否否是
17平潭晶茂否否否是
18新苏化纤否否是否
19平潭尚古否否否是
20海瀛控股否否是否
21新元和投资否否是否
22常州和泰否否是否
23佳川投资否否是是
24湖北洪城否否是否
25上海卓盈否是否是
26佳川物业否否否是
27万隆光电否否是否
28湘江海捷否否是否
29上海睿信否否是否
30平阳温纳否否是否

基于审慎性考虑,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佳川物业已比照专为本次交易设立之主体的标准,对其上层权益持有人实施穿透锁定。此外,佳川投资除持有东海证券股权外,目前仅另持有佳川物业股权,故对佳川投资的上层权益持有人一并穿透锁定。

2、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佳川物业、佳川投资穿透后相关主体情况

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佳川物业、佳川投资的穿透后相关主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层级序号上层权益持有人姓名/名称是否存在其他对外投资自身是否锁定是否穿透锁定
1平潭尚润否是是
1-1平潭宏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否是是
1-1-1上海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是否
1-1-2赖富荣/是/
1-1-3陈笑妍/是/
1-1-4范繁华/是/
1-1-5陆勇/是/
1-1-6丁燕平/是/
1-1-7上海盈科值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是否
1-2平潭鸿图六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否是是
1-2-1上海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是否
1-2-2张启新/是/
1-2-3上海东银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是否
1-2-4杨志民/是/
1-2-5吴小平/是/
1-2-6范繁华/是/
1-2-7陈国珍/是/
1-2-8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是否
1-3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是否
2平潭盈科否是是
2-1平潭宏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否是是
2-1-1上海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是否
2-1-2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是否
2-1-3林晖/是/
2-1-4沈卫群/是/
2-1-5廖梅香/是/
2-1-6朱晟/是/
2-1-7黄卫芳/是/
2-1-8朱瑞香/是/
2-1-9陈一菁/是/
2-1-10卢芳姣/是/
2-1-11郑敏/是/
2-1-12张碧英/是/
2-1-13陈舒/是/
2-1-14林志颖/是/
2-1-15彭光辉/是/
2-1-16廖传焜/是/
2-1-17范繁华/是/
2-1-18冯君/是/
2-1-19鲍小龙/是/
2-1-20王颂涵/是/
2-1-21金建珞/是/
2-1-22陈科材/是/
2-1-23施保卫/是/
2-1-24何维/是/
2-1-25上海盈科值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是否
2-2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是否
3平潭晶茂否是是
3-1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苑博哲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否是是
3-1-1上海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是否
3-1-2兴业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是否
3-1-3沈斌峰/是/
3-1-4翁荣弟/是/
3-1-5杨旺亮/是/
3-1-6蒋莉/是/
3-1-7何亚娟/是/
3-1-8陈凯/是/
3-1-9严磊/是/
3-1-10陈杰能/是/
3-1-11周小龙/是/
3-1-12王梅影/是/
3-1-13杨建雄/是/
3-1-14王纪成/是/
3-1-15孙彦恂/是/
3-1-16叶新柳/是/
3-1-17方建萍/是/
3-1-18浙江苑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是否
3-2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是否
4平潭尚古否是是
4-1平潭祥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否是是
4-1-1上海远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是否
4-1-2福建泰鲲投资有限公司是是否
4-1-3平潭华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是否
4-1-4卢辰茵/是/
4-1-5卢伟光/是/
4-1-6沈锦瑾/是/
4-1-7杨一兵/是/
4-1-8卢奕开/是/
4-1-9骆芸/是/
4-1-10雷小明/是/
4-1-11杭州卢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是否
4-2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是否
5上海卓盈否是是
5-1李朝莉/是/
5-2何艳/是/
5-3靳海洋/是/
5-4苏秀英/是/
5-5上海芷芩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是是否
5-6邢涛/是/
5-7杨忆南/是/
6佳川物业否是是
6-1佳川投资是是是
6-1-1马川良/是/
6-1-2朱国荣/是/
6-1-3朱国钧/是/
6-2朱国荣/是/
6-3朱国钧/是/
7佳川投资否是是
7-1马川良/是/
7-2朱国荣/是/
7-3朱国钧/是/

3、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佳川物业、佳川投资穿透后相关主体的具体锁定期情况及依据

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佳川物业、佳川投资的上层权益持有人持有的交易对方出资份额锁定期与其对应的交易对方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一致。上述 7家主体涉及穿透锁定的上层权益持有人已出具《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平潭尚润

平潭尚润合伙人平潭宏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宏通”)、平潭鸿图六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鸿图”)、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①在平潭尚润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平潭尚润出资份额;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②在平潭尚润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平潭尚润出资份额,或在该等权益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③若上述安排与届时适用的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定、措施不相符的,本企业同意根据届时的规定、措施进行相应调整。④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此外,平潭宏通、平潭鸿图除持有平潭尚润合伙份额外,无其他对外投资,其普通合伙人进一步出具了《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①在平潭尚润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企业间接持有的平潭尚润出资份额;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②在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间接持有的平潭尚润出资份额,或在该等权益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③本企业将严格敦促平潭宏通/平潭鸿图其他合伙人在锁定期内不会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委托他人管理其所间接持有的平潭尚润合伙份额,或在该等权益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④若上述安排与届时适用的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定、措施不相符的,本企业同意根据届时的规定、措施进行相应调整。⑤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2)平潭盈科

平潭盈科合伙人平潭宏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宏胜”)、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科创新”)已出具《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①在平潭盈科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平潭盈科出资份额;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②在平潭盈科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平潭盈科出资份额,或在该等权益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③若上述安排与届时适用的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定、措施不相符的,本企业同意根据届时的规定、措施进行相应调整。④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此外,平潭宏胜除持有平潭盈科合伙份额外,无其他对外投资,其普通合伙人进一步出具了《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①在平潭盈科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企业间接持有的平潭盈科出资份额;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②在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间接持有的平潭盈科出资份额,或在该等权益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③本企业将严格敦促平潭宏胜其他合伙人在锁定期内不会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委托他人管理其所间接持有的平潭盈科合伙份额,或在该等权益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④若上述安排与届时适用的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定、措施不相符的,本企业同意根据届时的规定、措施进行相应调整。⑤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平潭晶茂

平潭晶茂合伙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苑博哲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苑博哲源”)、盈科创新已出具《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①在平潭晶茂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平潭晶茂出资份额;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②在平潭晶茂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平潭晶茂出资份额,或在该等权益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③若上述安排与届时适用的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定、措施不相符的,本企业同意根据届时的规定、措施进行相应调整。④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此外,苑博哲源除持有平潭晶茂合伙份额外,无其他对外投资,其普通合伙人进一步出具了《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①在平潭晶茂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企业间接持有的平潭晶茂出资份额;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②在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间接持有的平潭晶茂出资份额,或在该等权益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③本企业将严格敦促苑博哲源其他合伙人在锁定期内不会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委托他人管理其所间接持有的平潭晶茂合伙份额,或在该等权益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④若上述安排与届时适用的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定、措施不相符的,本企业同意根据届时的规定、措施进行相应调整。⑤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4)平潭尚古

平潭尚古合伙人平潭祥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平潭祥瑞”)、盈科创新已出具《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①在平潭尚古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平潭尚古出资份额;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②在平潭尚古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平潭尚古出资份额,或在该等权益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③若上述安排与届时适用的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定、措施不相符的,本企业同意根据届时的规定、措施进行相应调整。④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此外,平潭祥瑞除持有平潭尚古合伙份额外,无其他对外投资,其普通合伙人进一步出具了《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①在平潭尚古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企业间接持有的平潭尚古出资份额;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②在锁定期内,本企业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间接持有的平潭尚古出资份额,或在该等权益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③本企业将严格敦促平潭祥瑞其他合伙人在锁定期内不会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委托他人管理其所间接持有的平潭尚古合伙份额,或在该等权益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④若上述安排与届时适用的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定、措施不相符的,本企业同意根据届时的规定、措施进行相应调整。⑤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5)上海卓盈

上海卓盈合伙人李朝莉、何艳、靳海洋、苏秀英、上海芷芩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邢涛、杨忆南已出具《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①在上海卓盈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企业/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上海卓盈出资份额;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②在上海卓盈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 本人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上海卓盈出资份额,或在该等权益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③若上述安排与届时适用的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定、措施不相符的,本企业/本人同意根据届时的规定、措施进行相应调整。④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6)佳川物业

佳川物业上层权益持有人佳川投资、马川良、朱国荣和朱国钧已出具《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①在佳川物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企业/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佳川物业股份;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②在佳川物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本人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佳川物业股份,或在该等权益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③若上述安排与届时适用的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定、措施不相符的,本企业/本人同意根据届时的规定、措施进行相应调整。④若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7)佳川投资

佳川投资股东马川良、朱国荣和朱国钧已出具《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①在佳川投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人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人直接持有的佳川投资股份;但是在适用法律许可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②在佳川投资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内,本人不会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佳川投资股份,或在该等权益上设置任何质押、担保等权利负担。③若上述安排与届时适用的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的规定、措施不相符的,本人同意根据届时的规定、措施进行相应调整。④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四)本次交易对方中各合伙企业的具体存续期限、与锁定期匹配情况及涉及穿透锁定的具体情况,青岛盈科目前所处存续状态及进展,是否处于合法存续并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湘江海捷存续期延期申请进展,后续是否存在存续期无法延期的风险及应对安排,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1、本次交易对方中各合伙企业的具体存续期限、与锁定期匹配情况及涉及穿透锁定的具体情况

(1)合伙企业交易对方的锁定期情况

本次交易的合伙企业交易对方为江阴新扬船、平潭盈科、青岛盈科、平潭尚润、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湘江海捷、平阳温纳,上述 9 家合伙企业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若在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时占上市公司届时总股本达到 5%以上,则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若未达到 5%的,则锁定期为十二个月,其中持续拥有标的资产的时间至其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不足十二个月的,则该部分标的资产对应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

经测算,本次交易完成后,上述 9家合伙企业交易对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均不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 5%,且认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至其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均超过十二个月。因此,本次交易对方中各合伙企业适用的锁定期均为十二个月。

(2)本次交易对方中各合伙企业的具体存续期限、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9 家合伙企业交易对方的具体存续期限及其与锁定期的匹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名称存续期限与锁定期匹配情况
1江阴新扬船2020.03.04 至 2040.03.03存续期长于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2平潭盈科2017.05.24 至 2028.12.31存续期长于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3青岛盈科2018.01.15 至 2024.01.14已进入基金清算期,存续期限无法覆盖锁定期
4平潭尚润2017.05.24 至 2028.12.31存续期长于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5平潭晶茂2017.07.13 至 2028.12.31存续期长于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6平潭尚古2017.05.24 至 2028.12.31存续期长于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7上海卓盈2021.07.13 至无固定期限存续期长于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8湘江海捷2017.03.03 至 2027.03.02存续期存在无法完整覆盖锁定期的可能性
9平阳温纳2015.07.07 至无固定期限存续期长于其股份锁定期,存续期限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

注:平潭盈科、青岛盈科、平潭尚润、平潭晶茂、平潭尚古和湘江海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其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日至基金到期日。

由上表可知,青岛盈科已进入基金清算期,存续期限无法覆盖锁定期;湘江海捷存续期存在无法完整覆盖锁定期的可能性;其余 7家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均长于锁定期,存续期限安排与锁定期相匹配。

(3)合伙企业交易对方的穿透锁定情况

本次交易的合伙企业交易对方中,涉及穿透锁定的交易对方为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和上海卓盈,其上层主体的穿透锁定期与交易对方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保持一致,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交易对方”之“(三)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佳川物业穿透后相关主体的具体锁定期情况及依据”。

2、青岛盈科目前所处存续状态及进展,是否处于合法存续并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青岛盈科已进入清算期

青岛盈科的基金成立日为 2018年1月15日。青岛盈科《合伙协议》第 2.6.2条约定:“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自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计算至第伍(5)个周年日为止(简称‘存续期限’)。此后,若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尚未实现退出,或者经三分之二及以上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修改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可以延长1年。”第12.1.1条约定:“合伙企业应在下列任何任一解散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五(15)个日内进行清算:(1)合伙企业存续期限满伍(5)个基金年度,且未延长的……”

2023 年 1 月,青岛盈科存续期首次届满并延长 1 年;2024 年 1 月,青岛盈科存续期再次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的登记信息,青岛盈科基金到期日为 2024 年 1 月 14日,清算开始日期为2024 年3月26日,目前仍处于清算阶段。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公示信息,青岛盈科的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尚未完成清算。

(2)青岛盈科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青岛盈科《合伙协议》第 12.2.3条约定:“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青岛盈科目前处于清算期,其合伙人暂未退伙,合伙企业亦未注销登记,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青岛盈科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6 年4月27日,青岛盈科全体合伙人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青岛盈科所持标的公司股份参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交易的事宜,决议结果合法、有效。

(4)青岛盈科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出具《关于保证企业存续期覆盖锁定期的承诺函》

青岛盈科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保证企业存续期覆盖锁定期的承诺函》:

“1、本企业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2、因本企业正处于清算期,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在锁定期内不会以任何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将尽最大可能与本企业的投资者进行协商延长本企业的清算期或存续期以覆盖前述锁定期。如本企业确无法延长清算期或存续期至覆盖前述锁定期,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将不会在锁定期满前对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减持,亦不会在锁定期满前对本企业进行注销,本企业的注销及减持行为将在本次交易锁定期满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规则执行。

3、若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综上,青岛盈科目前处于清算期,但尚未完成清算,仍系合法存续的合伙企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青岛盈科参与本次交易已取得全体合伙人同意,且青岛盈科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出具承诺函,保证不会在锁定期满前减持上市公司股票或注销合伙企业,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因青岛盈科处于清算期而受到实质性影响。

2、若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 他法律责任。” 同时,湘江海捷有限合伙人海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国有资本 投资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保证企业存续期覆盖锁定期的承诺函》:

3、湘江海捷存续期延期申请进展,后续是否存在存续期无法延期的风险及应对安排

根据湘江海捷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湘江海捷存续期为 2017 年 3 月 3日至2027 年3月2日,湘江海捷《合伙协议》第三十四条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据此,湘江海捷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出具《关于保证企业存续期覆盖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在合伙期限到期之前召集合伙人会议,在湘江海捷合伙期限到期前续期至锁定期届满,具体内容如下:

“1、本企业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如本企业存续期不足以覆盖锁定期的,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承诺将在合伙期限到期之前召集合伙人会议,在本企业合伙期限到期前续期至锁定期届满,以保证锁定期能够有效履行。

2、若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同时,湘江海捷有限合伙人海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保证企业存续期覆盖锁定期的承诺函》:

“湘江海捷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如湘江海捷存续期不足以覆盖锁定期的,本企业承诺参与湘江海捷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到期之前召集的合伙人会议,同意在湘江海捷工商合伙期限到期前续期至锁定期届满,以保证锁定期能够有效履行。”

综上,湘江海捷存续期存在无法完整覆盖锁定期的可能性,但其合伙协议已赋予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延期的权利,且湘江海捷及其合伙人已出具承诺函,将在存续期届满前召开合伙人会议办理续期至锁定期届满。

3、若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及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 他法律责任。” 综上,青岛盈科目前处于清算期,但尚未完成清算,仍系合法存续的合伙企 业,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青岛盈科参与本次交易已取得全体合伙人同 意,且青岛盈科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出具承诺函,保证不会在锁定期满前减持 上市公司股票或注销合伙企业,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因青岛盈科处于清算期而受 到实质性影响。

4、上述事项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的 9家合伙企业交易对方中,除青岛盈科已进入清算期及湘江海捷存续期存在无法完整覆盖锁定期的可能性外,其余 7家合伙企业的存续期均长于锁定期,存续期安排与锁定期要求相匹配。

针对青岛盈科处于清算期的情形,其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并具备主体资格,全体合伙人已就参与本次交易形成有效决议,青岛盈科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出具《关于保证企业存续期覆盖锁定期的承诺函》。针对湘江海捷存续期可能无法完整覆盖锁定期的情形,其已出具承诺函将在存续期届满前办理续期。

综上所述,各合伙企业交易对方的相关存续期及锁定期安排合法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

(五)佳川投资直接和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情况,占其资产、收入和净利润比例,说明其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或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主要业务,相关穿透披露、穿透计算情况是否完整、准确,穿透锁定安排是否合规

1、佳川投资直接和间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情况,占其资产、收入和净利润比例

佳川投资直接持有标的公司 300 万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0.16%,通过其全资子公司佳川物业间接持有标的公司 200 万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合计持有标的公司 500 万股股份,占标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0.27%。

佳川投资和佳川物业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的初始投资成本和交易作价占其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净利润
佳川投资2025年度财务数据11,591.282,780.29872.48
佳川投资和佳川物业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初始投资成本6,070.00
佳川投资和佳川物业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交易作价3,709.18
初始投资成本占财务数据的比例52.37%218.32%695.72%
交易作价占财务数据的比例32.00%133.41%425.13%

注:佳川投资 2025 年度财务数据系其单体财务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2、佳川投资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亦非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主要业务,相关穿透披露、穿透计算情况完整、准确,穿透锁定安排合规

(1)佳川投资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亦非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主要业务

佳川投资成立于 2002 年 8 月,于 2018 年 12 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取得标的公司300 万股股份,其成立时间及取得标的公司股份的时间均远早于本次交易筹划及首次信息披露时点。除持有标的公司股权外,佳川投资仍持有佳川物业股权,并曾投资苏州亿文投资有限公司;其与全资子公司佳川物业合计持有标的公司股份的初始投资成本及本次交易作价占佳川投资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2.37%和32.00%,均处于合理范围。因此,佳川投资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亦非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主要业务。

(2)佳川投资不涉及穿透披露的情形

根据《格式准则第 26 号》及《自查表第五号》,穿透披露要求适用于合伙企业类型的交易对方。佳川投资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上述法规规定的穿透披露范围,无需进行穿透披露。

(3)佳川投资穿透计算情况完整、准确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本指引所称‘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以依法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并规范运作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参考前述规则,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按照穿透至自然人、非专门以持有标的公司为目的的法人、非专门以持有标的公司为目的且经备案的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平台的口径穿透计算。同时,基于审慎性考虑,对于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的上层主体,参照专门以持有标的公司为目的的主体穿透计算。

佳川投资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亦非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主要业务。佳川投资除持有东海证券股权外,目前仅另持有佳川物业股权。鉴于佳川物业不存在其他对外投资,故对佳川投资比照专为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而设之主体进行穿透计算。佳川投资股东马川良、朱国荣和朱国钧均为自然人,穿透后共计3人,穿透计算结果完整、准确。

(4)佳川投资穿透锁定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自查表第五号》第 2-12 条,穿透锁定要求适用于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交易对方。佳川投资不属于为本次交易专门设立的主体,亦非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主要业务。基于审慎原则,佳川投资的上层权益持有人已一并穿透锁定,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审核问询函》问题 3.关于交易对方”之“(三)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佳川物业穿透后相关主体的具体锁定期情况及依据”之“3、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佳川物业、佳川投资穿透后相关主体的具体锁定期情况及依据”之“(7)佳川投资”。

综上所述,佳川投资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亦非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主要业务。根据相关法规,佳川投资不涉及穿透披露的情形;其股东穿透后共计3人,穿透计算情况完整、准确;佳川投资的上层权益持有人已一并穿透锁定,穿透锁定安排符合相关规定。

(六)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定义,以及查阅常投集团、常州产投、常州城建、常州交建、常州和泰穿透后的出资人情况、董监高名单、关于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等材料,并取得其关于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确认;查阅其他交易对方的股权结构、交易对方调查表,了解其他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查阅《10 号指引》《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证券公司股东股份锁定期的规定,以及查阅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交易中将取得的东吴证券股份的占比、交易对方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锁定期的承诺函,确定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承诺与相关法规要求的一致性;查阅《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业绩补偿承诺的适用情形,以及查阅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确定本次交易是否适用关于业绩补偿承诺的法律强制规定;

(2)查阅了常投集团于 2021 年 10 月认购东海证券定向发行股票的公告文件;查阅了《10号指引》中关于证券公司股东持股期限的相关规定;查阅了《重组管理办法》中关于标的资产的权属和过户要求以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期限的相关规定;取得并查阅了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查阅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转让细则》中关于挂牌公司股份解除限售及过户应履行的具体程序;取得并查阅了常投集团出具的《关于资产权属清晰且无纠纷的承诺函》;查阅了常投集团股份限售解除结果材料;

(3)查阅了《自查表第五号》中关于交易对方穿透锁定的相关规定;取得并查阅了交易对方的工商资料、调查表,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公开渠道,确认交易对方是否专为本次交易设立、是否以持有标的资产为目的,了解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佳川物业、佳川投资上层权益持有人结构;取得并查阅了上述 7家主体的上层权益持有人出具的《关于穿透锁定的承诺函》;

(4)取得并查阅了江阴新扬船、平潭盈科、青岛盈科、平潭尚润、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湘江海捷、平阳温纳 9家合伙企业交易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合伙协议,其中另取得平潭盈科、青岛盈科、平潭尚润、平潭晶茂、平潭尚古、湘江海捷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查询截图,核查其企业类型和存续期限;取得并查阅了上述 9家合伙企业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核查其锁定期承诺内容,另取得并查阅了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及其上层权益持有人出具的穿透锁定承诺函;取得了青岛盈科基金管理人关于延长存续期的说明、启动基金清算程序的相关文件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合伙人决议文件,核查其当前存续状态,了解其清算进展,以及核查其参与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取得并查阅了青岛盈科、湘江海捷出具的《关于保证企业存续期覆盖锁定期的承诺函》;

(5)取得并查阅了佳川投资和佳川物业取得标的公司股份的相关交易文件,确认持股数量、持股成本、取得时间及取得方式;取得并查阅了佳川投资 2025年度财务报表,核查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取得并查阅了佳川投资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核查其成立时间、企业类型及股权结构;查阅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 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关于穿透计算的相关规定。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常投集团、常州产投、常州城建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常投集团、常州产投、常州城建、常州交建、常州和泰不构成关联方;交易对方之间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情况与依据已准确列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交易对方在本次交易中的锁定期承诺符合《10 号指引》以及其他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中的补偿性安排不适用法规强制性要求,除与常投集团基于协商对特定情形导致的东海证券的损失约定了补偿安排外,东吴证券与其他交易对方没有约定补偿安排;

(2)常投集团持有的限售股系因其于 2021 年 10 月认购东海证券定向发行股份,按照《10号指引》的相关规定承诺自新增股票挂牌起 60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的交割将在常投集团所持东海证券股份的限售期届满后进行,符合有关规则规定;限售期满后解除限售及过户应履行的具体程序已列示,相关程序不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常投集团所持东海证券相关限售股份已解除限售,其交易过户不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相关事项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

(3)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上海卓盈、佳川物业、佳川投资的穿透锁定安排及锁定期符合《自查表第五号》的相关规定;

(4)本次交易对方中各合伙企业的具体存续期限已准确列示,除青岛盈科已进入清算期、湘江海捷存续期存在无法完整覆盖锁定期的可能性外,其余 7家合伙企业存续期与锁定期安排相匹配;平潭尚润、平潭盈科、平潭晶茂、平潭尚古和上海卓盈已对其上层权益持有人进行穿透锁定,锁定安排合规;青岛盈科处于合法存续状态,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湘江海捷存续期存在无法完整覆盖锁定期的可能性,其已有明确可执行的延长存续期相关安排,将在存续期届满前召集合伙人会议办理续期至锁定期届满;各合伙企业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合法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

(5)佳川投资直接和间接持有标的公司 500 万股股份,相关股份的初始投资成本及本次交易作价占其资产、收入和净利润比例已准确列示;佳川投资不属于专为本次交易设立的主体,亦非以持有标的公司股权为主要业务;佳川投资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相关法规无需进行穿透披露;佳川投资股东穿透后共计 3人,穿透计算情况完整、准确;佳川投资的上层权益持有人已一并穿透锁定,穿透锁定安排符合相关法规。

四、《审核问询函》问题 14:其他

根据重组报告书,(1)上市公司本次收购东海证券 83.68%股份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产生商誉 314,521.26万元;(2)标的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751,792.15 万元、218,130.64 万元;(3)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劳务,包括代理买卖证券、代销金融产品、席位租赁、证券承销等服务;报告期末,标的公司对关联方东海基金存在应收款项 2,023.07万元,计提坏账准备 202.31万元;(4)东海证券拥有的部分不动产权系国有划拨方式取得,部分租赁房产租赁期限即将到期;(5)东海证券及其子公司拥有14项在境内登记的著作权,拥有 8项在境内备案的域名。

请公司披露:(1)本次交易产生商誉的具体计算过程及商誉分摊方式,本次交易无形资产的确认情况及依据,与同行业交易案例是否可比,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是否存在差异及原因;(2)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新增商誉和账面商誉情况,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结合标的公司估值、经营情况、业绩变化及可持续性等,说明商誉是否存在减值风险及具体应对措施,并完善重大风险提示;(3)标的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较大的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是否一致,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变动趋势及风险;(4)标的公司向关联方提供相关劳务的必要性及合理性,相关业务定价是否公允及依据;结合对关联方应收账款形成背景、信用政策及与非关联交易的差异、实际回款情况等,说明关联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5)标的公司当前持有划拨土地的具体情况,包括土地坐落位置、面积、用途、原批准划拨机关及划拨依据,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保留划拨条件,划拨土地是否涉及自行改变用途等情形,是否存在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行政处罚的风险;(6)部分即将到期租赁用房的续租计划及其他替代安排,对经营稳定性的影响;(7)标的公司相关网站是否涉及数据开发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及所涉范围,数据收集、存储、保护及用户信息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流程,未取得备案域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依据。

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评估师核查(1)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1)-(4)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律师核查(5)-(7)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标的公司当前持有划拨土地的具体情况,包括土地坐落位置、面积、用途、原批准划拨机关及划拨依据,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保留划拨条件,划拨土地是否涉及自行改变用途等情形,是否存在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1、标的公司当前持有划拨土地的具体情况,包括土地坐落位置、面积、用途、原批准划拨机关及划拨依据,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保留划拨

条件

标的公司曾有 1处房产所占用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后续已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完成房产及土地所对应的不动产统一登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处房产及土地最新权属情况如下:

权利人不动产权证号坐落建筑面积(m2)宗地面积(m2)证载用途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至
东海证券溧阳分公司苏(2026)溧阳市不动产权第0073302号向阳新村43号12幢2-301室61.0018.30城镇住宅用地出让2085年6月19日

2、是否涉及自行改变用途等情形

该宗土地目前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实际用途为住宅,与证载用途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用途一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不存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自行改变该宗土地用途的情形。

3、是否存在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行政处罚的风险

该宗土地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完成不动产登记,标的公司按照出让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使用该宗土地,不存在违反出让合同约定用途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被收回土地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当前不存在持有划拨土地的情形,所涉土地已依法登记为出让土地,不涉及《划拨用地目录》项下保留划拨条件的适用问题,不存在因划拨土地使用问题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二)部分即将到期租赁用房的续租计划及其他替代安排,对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租赁用房已到期或将于 2026 年 12 月31日前到期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租赁房屋坐落租赁期间续租计划或其他替代安排
1东海期货北京营业部北京鸿泰兴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天地写字楼13层1318户型2024.07.15-2026.07.14租赁合同已续签至2031年7月14日
2东海证券上海浦东新区苗圃路证券营业部上海东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苗圃路63号2层202室2020.06.01-2026.07.31已签订新场地租赁合同,新场地租赁期限至2031年9月21日
3东海期货大连营业部大连商品交易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第20层第2006B、2007号房间2025.08.01-2026.07.31租赁合同已续签至2027年7月31日
4东海证券长春前进大街证券营业部长春万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1889号2025.06.15-2026.08.14租赁合同已续签至2027年8月14日
5东海证券台州东环大道证券营业部江厚云台州市东环大道542号至纬四路24号第三层2023.11.06-2026.08.25拟继续租赁;出租方已同意期满后继续使用,待相关手续完成后补签租赁协议
6东海证券常州玉龙南路证券营业部鋆庭供应链(常州)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81-2号HI街大数据产业园科技街D座1层D1-2号2层D2-1号商铺2023.09.01-2026.08.31租赁合同已续签至2027年2月28日
7东海证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张鹏超、刘志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钱江方洲小区南区23、25幢102室2025.09.01-2026.08.31租赁合同已续签至2027年2月28日
8东海证券昆明东风东路证券营业部昆明市基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47号2023.10.01-2026.09.30租赁合同已续签至2028年9月30日
9东海证券扬州文汇东路证券营业部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汇东路180号金马商务大厦三楼2021.10.01-2026.09.30租赁合同已续签至2027年9月30日
10东海证券丹阳金陵西路证券营业部虞芬霞江苏省丹阳市金陵西路东方商城001幢5-1室2025.11.01-2026.10.31租赁合同已续签至2027年10月31日
11东海期货宁波营业部袁坚烨宁波市江北区瞰江时代中心1幢6号17-1、17-2、17-3、17-10、17-11、17-122023.12.12-2026.11.30租赁合同已续签至2029年11月30日
12东海期货青岛分公司青岛青铁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01号33号楼青铁大厦18层1801室2023.12.25-2026.12.24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拟续签合同,预计可于原合同到期前完成续签
13东海证券常州劳动西路证券营业部常州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清潭路102号清潭体育馆技巧训练房部分2025.01.01-2026.12.31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拟续签合同,预计可于原合同到期前完成续签
14东海证券焦作建设西路证券营业部焦作市恒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148号物贸大厦2025.01.01-2026.12.31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拟续签合同,预计可于原合同到期前完成续签
15东海证券宁波四明中路证券营业部陈亚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四明中路549-2,551号2024.01.01-2026.12.31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拟续签合同,预计可于原合同到期前完成续签
16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深圳市华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801、802、8122024.01.01-2026.12.31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拟续签合同,预计可于原合同到期前完成续签
17东海期货常州分公司常州市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博爱路129号1号楼2层2024.07.01-2026.12.31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拟续签合同,预计可于原合同到期前完成续签
18东海期货浙江分公司杭州莱茵达枫潭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矩阵国际中心(余杭塘路515号)4-505室2025.01.01-2026.12.31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拟续签合同,预计可于原合同到期前完成续签

对于第 1-9项已经到期的 9 项租赁用房,除第 5项租赁用房外,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已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与出租方续签或者重新签署了租赁协议;对于第5项租赁用房,东海证券拟继续租赁使用,出租方已同意租赁期限届满后继续使用该场所,待相关签约手续完成后及时补签租赁协议,该租赁场所目前可正常使用,上述事项未对相关营业部的正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于第 10-18 项将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到期的 9 项租赁用房,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拟继续租赁使用。其中,2 项已完成租赁合同续签;7 项将于租赁合同到期前完成续签。经核查,除需与出租方另行协商并签署续租协议外,现有租赁合同未对续租设置其他特殊限制性条件,预计相关租赁合同的续签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所述,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即将到期租赁用房均存在续租计划或其他替代安排,不会对东海证券的生产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标的公司相关网站是否涉及数据开发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及所涉范围,数据收集、存储、保护及用户信息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流程,未取得备案域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依据

1、标的公司相关网站是否涉及数据开发利用等数据处理活动及所涉范围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如下网站、APP、小程序及微信公众号(包含订阅号及服务号):

序号主体名称类型使用场景用户规模-活跃用户人数用户规模-信息收集人数访问地址网址/微信号域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审核日期
1东海证券东海龙网网站公司宣传及资讯35865www.longone.com.cnwww.longone.com.cndhzq.com.cnlongone.com.cndhzq.cnlongone.cn苏ICP备05003631号-12020.03.11
2东海期货东海期货网站公司宣传及资讯587不涉及www.qh168.com.cnwww.qh168.com.cnqh168.com.cn苏ICP备05003634号-12024.12.03
3东海国际东海国际网站公司宣传及资讯68不涉及www.longone.hkwww.longone.hklongone.com.hk不对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不适用-
4东海证券东海通同花顺APP提供行情、交易、资讯等功能3,53258,538https://apps.apple.com/cn/app/%E4%B8%9C%E6%B5%B7%E5%90%8C%E8%8A%B1%E9%A1%--苏ICP备05003631号-6A2024.01.08
BA-%E4%B8%9C%E6%B5%B7%E8%AF%81%E5%88%B8%E6%89%8B%E6%9C%BA%E4%BA%A4%E6%98%93%E7%90%86%E8%B4%A2%E8%BD%AF%E4%BB%B6/id1443977802东海同花顺-东海证券手机交易理财软件
5东海证券东海通APP提供行情、交易、理财、开户、业务办理等功能217,687930,961https://apps.apple.com/cn/app/%E4%B8%9C%E6%B5%B7%E9%80%9A-%E4%B8%9C%E6%B5%B7%E8%AF%81%E5%88%B8--苏ICP备05003631号-9A2024.12.12
%E6%89%8B%E6%9C%BA%E5%BC%80%E6%88%B7%E4%BA%A4%E6%98%93%E7%90%86%E8%B4%A2%E8%BD%AF%E4%BB%B6/id988379313东海通-东海证券手机开户交易理财软件
6东海证券东海期权宝APP提供期权行情、交易、资讯等功能106234https://apps.apple.com/cn/app/%E4%B8%9C%E6%B5%B7%E6%9C%9F%E6%9D%83%E5%AE%9D/id1527047636东海期权宝--苏ICP备05003631号-8A2024.01.08
7东海期货东海随身行APP提供期货行情、交易、资讯、开户等功能4,10027,376https://apps.apple.com/cn/app/%E4%B8%9C%E6%B5%B7%E9%9A%8F%E8%BA%AB%E8%A1%8C/id1273073622东海随身行--苏ICP备05003634号-3A2024.11.25
8东海国际东海交易宝APP面向境外使用601,480无--不对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不适用-
9东海证券东海 CZ微信小程序内部员工使用24不涉及无--苏ICP备2023050254号-1X2023.12.06
10东海证券小海龙微信小程序向用户提供投顾服务等1174,048微信小程序/小海龙--苏ICP备05003631号-10X2024.04.03
11东海证券东海证券研究所微信小程序内部员工使用37不涉及无--苏ICP备05003631号-4X2023.11.03
12东海证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咖啡吧微信小程序内部员工使用51不涉及微信小程序/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咖啡吧--沪ICP备202303077号2023.11.07
13东海证券DH发行人信息自动查询微信小程序内部员工使用82不涉及微信小程序/DH发行人信息自动查询--苏ICP备05003631号-12X2026.07.28
14东海证券东海证券团委微信公众号东海证券团组织活动宣传-不涉及dhzqtw_wxdhzqtw_wx---
15东海证券东海证券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证券公开信息发布及投资者教育宣传2,125不涉及dhzq95531dhzq95531---
16东海证券东海证券微信公众号公司宣传及资讯953不涉及DONGHAI_SECURITIESDONGHAI_SECURITIES---
17东海证券东海通财富微信公众号每日热点内容发布、官方媒体内容转载等900不涉及dhtlc8dhtlc8---
18东海证券东海研究微信公众号发布已公开发布的研究报告和研究观点4,110不涉及DH_RESEARCHDH_RESEARCH---
19东海证券东海债券通微信公众号债券发行信息发布40不涉及zhaiquantongzhaiquantong---
20东海期货东海e财通微信公众号公司资讯、行业热点、公益宣传等6,252不涉及dhqhwxdhqhwx---
21东海期货东海资管通微信公众号资管产品净值发布22不涉及gh_122784fcedc0gh_122784fcedc0---
22东海资本东海资本微信公众号公司宣传及资讯7627gh_df74650153b2gh_df74650153b2---
23东海证券东海证券投资者教育基地微信公众号投资者教育宣传122不涉及dhzqtzzjyjddhzqtzzjyjd---
24东海证券东海证券龙点金微信公众号财富管理条例线资讯、投资者教育、官方媒体内容转载等23,619263,553dhzqldjdhzqldj---
25东海证券东海证券招聘微信公众号发布招聘信息12不涉及DHZQWZPDHZQWZP---
26东海证券东海证券投教基地微信公众号投资者教育宣传583不涉及dhzqtjjddhzqtjjd---
27东海证券东海菁英讲堂微信公众号公司培训信息23不涉及gh_7390eab4bb6bgh_7390eab4bb6b---
28东海证券东海通测试号微信公众号测试账号,不对外发布信息-不涉及gh_63ac1a85db19gh_63ac1a85db19---
29东海证券东海资管微信公众号产品信息、研究报告发布及投资者教育宣传等-不涉及donghaizgdonghaizg---
30东海期货东海期货微服务微信公众号公司资讯、行业热点、公益宣传等523,904qh95531qh95531---
31东海投资东海投资微信公众号公司宣传及资讯107不涉及gh_c30bb8b5b2d4gh_c30bb8b5b2d4---
32东海证券东海创新投微信公众号公司宣传及资讯2不涉及dhcxt8888dhcxt88888---
33东海期货东海期乐无穷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营销2,782不涉及gh_8ded16b8411agh_8ded16b8411a---
34东海期货东海期货龙行微信公众号互联网营销1,822不涉及gh_1b23f9d0315dgh_1b23f9d0315d---
35东海期货东海期货投教基地微信公众号投资者教育宣传1,321不涉及dhqhtjjddhqhtjjd---
36东海期货东海期货合规之声微信公众号合规宣传75不涉及dhqhhgzsdhqhhgzs---

注:APP及小程序的活跃用户人数指2026年1-6月月度活跃用户的平均数;网站及公众号的活跃用户人数指2026年1-6月月度网站访问量的平均数。

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上述线上渠道主要用于证券、债券、期货销售等持牌金融业务展示、业务办理入口、客户服务、投资者教育、行情资讯、软件下载及信息公示等用途。

上述线上渠道在提供登录注册、网上开户、交易入口、风险测评、账户开通、电子合同签署、网上营业厅、债券申购及报价、期货开户、基金交易、客户服务、投诉建议等服务过程中,可能涉及客户身份信息、联系方式、账户信息、适当性管理信息、交易或业务指令、投诉咨询信息、系统访问日志等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等数据处理活动。

前述数据处理活动均围绕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应客户服务、投资者教育、信息披露等服务目的开展,不属于以数据交易、数据产品销售或向第三方提供数据服务为主要功能或主营业务的数据开发利用活动。

2、数据收集、存储、保护及用户信息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据国家网络、数据、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条例及证券行业信息安全监管规定,建立匹配业务规模的网络与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管理制度。管控范围涵盖线上各类服务平台与线下营业网点,完整覆盖数据从收集至删除全处理流程,针对不同业务场景落实分级合规管控。

(1)数据收集方面

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数据采集工作,主要服务于证券、期货类金融业务办理、客户身份核验、投资者适当性管控、交易运维、客户咨询服务、投诉纠纷处置、风险防控、反洗钱履职、监管材料报送等经营管理场景。东海证券严格恪守合法、正当、最小必要的数据收集准则,采集信息范围与对应业务功能高度适配,未超业务实际需求收集客户信息;同时严禁将客户个人信息、交易数据单独对外出售、流转交易,或用于其他商业化开发经营。

(2)数据存储方面

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及内部管理制度,对客户信息、账户信息、交易信息、投资者适当性信息、系统日志等各类业务数据实施规范化存储与运维管理。东海证券根据数据类别、敏感等级及业务系统重要程度,落实数据分类分级管控,通过权限管控、数据备份、日志留存、安全审计等多项安全措施,全方位保障数据安全。

各类业务系统、网站服务器、数据库及备份系统,均由东海证券或其依法合规委托的服务机构负责运维管理。同时,东海证券已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容灾恢复、系统运维、日志审计管理机制,确保业务数据具备完整性、可用性及可追溯性。

客户个人信息及各类业务数据,统一存储于由东海证券或其合规受托机构运维的业务系统、服务器、数据库及备份环境中;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相关平台基础信息,严格依照微信平台合规规则规范处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海证券境内运营的网站、APP、交易客户端、微信小程序及公众号,不存在任何个人信息跨境传输、重要数据对外提供及数据出境情形。

(3)数据保护方面

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搭建完备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配套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内控机制。东海证券落地多维度安全防护手段,包含身份核验、分级访问权限管控、数据加密脱敏、全链路日志审计、网络边界防护、漏洞闭环治理、恶意代码防范、入侵行为监测、数据备份、安全应急处置等技术与管理措施,全方位防范客户信息、业务数据遭遇越权访问、信息泄露、数据篡改、损毁灭失等安全风险。针对第三方系统运维、技术支撑、短信校验、云资源租用、行情数据供给等合作场景,东海证券依托业务合同、保密协议、访问权限限制、接口安全管控、常态化安全测评等手段,清晰划定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处理边界与访问范围,明确其保密义务与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严格约束第三方的数据操作行为。

(4)用户信息管理方面

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通过官方网站、交易 APP、客户端、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及线下营业网点等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为用户提供业务办理、客户服务咨询、投诉建议及问题反馈等服务,并严格按照业务规则及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监管要求,规范响应用户关于个人信息查询、复制、更正、补充、删除、账号注销、授权撤回、投诉申诉等合法权利请求,保障用户个人信息权益有效落地。

(5)违规事项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东海证券存在 2项因违规收集个人信息而被主管部门要求整改的情形,具体如下:

①“东海通”APP(版本号 5.2.1)整改事项

根据江苏省通信管理局于 2025年9月17日发布的《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 通报(2025年第 7批)》,东海证券主办的“东海通”APP(版本号 5.2.1)因存在“违规收集个人信息”问题被列入通报名单。根据东海证券提交的《处置反馈表》,该事项主要涉及 APP 个人信息及第三方SDK(Software Development Kit,即“软件开发工具包”,是指由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实现软件产品某项功能的工具包)披露不充分、敏感个人信息提示不够突出,以及隐私政策中未完整列明日历、短信等权限的调用目的、方式和范围等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东海证券已开展整改,在 APP“设置”等页面新增“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个人信息第三方共享清单”等入口,向用户展示已收集个人信息清单及 SDK 共享清单;修改《东海证券东海通隐私政策》,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突出提示,并补充列明相关权限调用的目的、方式、范围;梳理第三方 SDK 的提供方、使用目的、服务场景、调用权限、收集个人信息类型、共享方式、SDK包名及第三方隐私链接;修改 APP 程序,去除短信权限获取,并通过东海通 APP新版本发布相关整改内容。东海证券已就上述事项完成处置并复测通过。

②“东海通”APP(版本号 5.2.3)整改事项

根据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于 2025 年12月4日发布的《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检测发现 69 款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移动应用》,东海证券主办的“东海通”APP(版本号5.2.3,华为应用市场)被列入存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情形的移动应用名单,所涉问题为“隐私政策未逐一列出 APP(包括委托的第三方或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东海证券收到上述通报后,对东海通 进行了排查,并于 年 月日出具整改报告。根据整改报告,东海证券已修改隐私协议,补充拨打电话权限的使用告知,并完善配置文件中已声明但隐私政策未列明的其他敏感权限说明;

对客户端进行代码整改,对于开机自启动、改变 WiFi 状态、获取生物指纹等虽存在相关代码但无实际业务功能的事项,联系开发商删除相关代码;对配置文件中已声明但 APP 实际业务功能未使用的部分敏感权限信息,联系开发商进行代码删除。

东海证券已制定数据治理、元数据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分类分级等内部制度,并通过合同要求 APP 开发商遵守国家及证券期货行业信息安全、数据安全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

东海证券上述相关 APP 产品违规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已按主管部门要求完成合规整改。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数据收集、存储、保护、用户信息管理等事项受到网信、通信管理、公安、证监等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3、数据处理活动是否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流程

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履行的备案、报送或管理程序如下:

事项主管部门/监管要求履行情况
网站ICP备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履行ICP备案东海证券官网/东海龙网、东海期货官网等已取得ICP备案
APP ICP备案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应用商店合规审核要求,APP主办者应依法履行APP备案、信息安全管理、权限调用、隐私政策、SDK披露及用户权益保护等要求东海证券、东海期货等主体已运营或使用相关APP/客户端,按照监管及应用商店的要求进行备案并履行信息安全、权限调用、隐私政策、SDK披露等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微信小程序ICP备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在境内通过小程序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依法履行ICP备案手续,并遵守信息内容管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监管要求。东海证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已就微信小程序履行了ICP备案手续,遵守信息内容管理、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监管要求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根据《网络安全法》及等级保护制度,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定级、备案、测评和整改标的公司已就重要信息系统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及测评程序
证券期货行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根据《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经营机构应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按要求报送年度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相关材料标的公司按照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开展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专项评估及相关报送工作
网上证券委托/交易服务证券公司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互联网交易服务应符合证券监管要求东海证券已具备证监会核准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及互联网证券业务相关资格/试点资格
数据出境、重要数据处理等特殊事项如涉及重要数据出境、达到法定门槛的个人信息出境或其他需安全评估、认证、标准合同备案事项,应依法履行相应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网站不涉及以数据出境、重要数据对外提供或个人信息跨境提供为主要功能的情形

4、未取得备案域名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依据

东海证券不存在未办理备案的域名。

(四)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 )查阅了相关土地的不动产权证、关于土地性质变更的文件,了解土地使用权的取得过程;获取《江苏省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并检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公共信用平台,确认标的公司分支机构不存在相关处罚记录;

(2)核查了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租赁房产即将到期的情况,就即将到期的租赁合同与东海证券相关人员沟通续租计划及其他替代安排,对生产经营稳定性的影响;

( )获取了标的公司的网站、 、小程序及微信公众号清单、域名注册证书,并查询工信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系统;查阅了相关隐私政策、用户协议、第三方委托服务合同,核查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共享和保护措施;查阅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测评报告、整改报告等;

(4)检索了网信、工信、公安、证监、证券业协会处罚和投诉记录;通过公开网络渠道,查询了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因违反数据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 1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标的公司当前不存在持有划拨土地的情形,不存在因该宗土地权利性质或用途使用事项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2)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即将到期的租赁用房均存在续租计划或其他替代安排,不会对东海证券的生产经营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分网站、APP、小程序、微信公众号涉及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等数据处理活动,前述数据处理活动主要系开展证券、期货业务及相应客户服务、投资者教育、信息披露等服务,不属于以数据交易、数据产品销售或向第三方提供数据服务为主要功能或主营业务的数据开发利用活动;相关数据收集、存储、保护及用户信息管理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期货行业监管要求;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根据线上服务渠道和业务系统属性履行相应ICP备案程序;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已实际用于中国境内互联网信息服务但未办理备案的域名。

第二部分 补充核查期间事项更新

一、本次交易方案

根据东吴证券相关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发生以下调整: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东吴证券于 2026年4月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 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授权的议案》。补充核查期间,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因此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由 9.46 元/股调整至 9.24 元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相应由 1,140,194,369 股调整为 1,167,341,859 股。根据调整后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下东吴证券向各交易对方发行股份的数量及支付现金对价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名称所持标的资产股份数(股)所持标的资产股份数对应转让价格(万元)股份对价(万元)现金对价(万元)股份对价对应的东吴证券发行股份数(股)
1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95,032,868367,232.86337,854.2329,378.63365,643,110
2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62,198,067194,507.79178,947.1615,560.62193,665,760
3江阴新扬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80,000,00059,346.8354,599.084,747.7559,089,912
4山东黄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78,442,00058,191.0558,191.050.0062,977,322
5常州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58,477,10043,380.3839,909.953,470.4343,192,584
6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8,450,00043,360.2739,891.453,468.8243,172,567
7袁宗顺55,000,00040,800.9440,800.940.0044,156,863
8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42,961,73431,870.5329,320.892,549.6431,732,563
9江苏金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38,013,50028,199.7628,199.760.0030,519,217
10平潭盈科盛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4,568,00025,643.7623,592.262,051.5025,532,751
11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22,255.0620,474.651,780.4022,158,717
12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0,000,00022,255.0622,255.060.0024,085,562
13刘德强29,980,00022,240.2220,461.001,779.2222,143,944
1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9,900,00022,180.8822,180.880.0024,005,276
15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25,000,00018,545.8818,545.880.0020,071,301
16中车贵阳车辆有限公司20,000,00014,836.7113,649.771,186.9414,772,478
17青岛盈科天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9,988,00014,827.8013,641.581,186.2214,763,614
18平潭尚润盛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6,040,00011,899.0410,947.12951.9211,847,527
19平潭晶茂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874,00011,775.8910,833.82942.0711,724,915
20张林昌14,490,00010,749.199,889.26859.9410,702,660
21胥荣庆10,000,0007,418.357,418.350.008,028,520
22王纳10,000,0007,418.357,418.350.008,028,520
23江苏新苏化纤有限公司9,917,0007,356.787,356.780.007,961,884
24林伟敬9,597,3467,119.656,550.08569.577,088,829
25臧红娟8,499,9776,305.586,305.580.006,824,224
26孙承红8,000,0005,934.685,459.91474.775,908,991
27平潭尚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646,0004,188.403,853.33335.074,170,270
28盐城海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001,0003,709.923,709.920.004,015,063
29刘宁5,000,0003,709.183,412.44296.733,693,119
30新元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4,507,1943,343.603,076.11267.493,329,121
31常州和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4,000,0002,967.342,729.95237.392,954,495
32杨耀3,150,0002,336.782,149.84186.942,326,665
33苏州佳川投资有限公司3,000,0002,225.512,225.510.002,408,556
34湖北洪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2,940,0002,181.002,006.52174.482,171,554
35李中子2,680,0001,988.121,829.07159.051,979,512
36上海卓盈乐方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021,0241,499.271,499.270.001,622,583
37苏州佳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0,0001,483.671,483.670.001,605,704
38鲍晓磊2,000,0001,483.671,364.98118.691,477,247
39季群凯1,938,0001,437.681,437.680.001,555,927
40杨霖坦1,925,3761,428.311,314.05114.261,422,128
41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1,895,4601,406.121,293.63112.491,400,032
42秦裕农1,795,0001,331.591,331.590.001,441,119
43湖南湘江海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50,0001,298.211,298.210.001,404,991
44杨斌1,500,0001,112.751,112.750.001,204,278
45周武秀1,500,0001,112.751,023.7389.021,107,935
46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155,700857.34857.340.00927,856
47钱渊1,000,000741.84741.840.00802,852
48荆银仙1,000,000741.84741.840.00802,852
49吴秀珍900,000667.65614.2453.41664,761
50李建华817,000606.08557.5948.49603,455
51张莉800,000593.47545.9947.48590,899
52马文妹627,000465.13465.130.00503,388
53钱华君501,000371.66371.660.00402,228
54陈晨500,000370.92370.920.00401,426
55金缇英250,000185.46170.6214.84184,655
56刘亚伟200,000148.37136.5011.87147,724
57沈亚芳120,00089.0289.020.0096,342
58程明110,00081.6081.600.0088,313
59平阳温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2,44324.0724.070.0026,046
60钟丙祥11,4008.468.460.009,152
合计1,552,703,1891,151,850.061,078,623.9073,226.161,167,341,859

除上述调整外,上市公司本次重组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情况调整本次重组所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符合本次重组方案及相关交易协议的约定,不存在违反《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相关方的主体资格

(一)上市公司的主体资格

根据东吴证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开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东吴证券的基本情况、股本结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未发生变更,东吴证券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中国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仍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交易对方的主体资格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标的公司的 60名股东,包括 30名非自然人股东以及30名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1、非自然人交易对方

(1)常投集团

依据常投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祥
注册地址延陵西路23、25、27、29号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467283980X
成立时间2002年6月20日
经营期限2002年6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国有资产投资经营,资产管理(除金融业务),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企业财产保险代理(凭许可证经营);自有房屋租赁服务;工业生产资料(除专项规定)、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常投集团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投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常州市人民政府108,000.0090.00
2江苏省财政厅12,000.0010.00
合计120,000.00100.00

依据常投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常投集团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山金金控

依据山金金控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山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宫雪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5室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76129562
成立时间2012年11月14日
经营期限2012年11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实业投资,贵金属、有色金属领域内的投资,贵金属销售、回购,煤炭、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的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资产管理,企业管理,投资管理,财务咨询(除代理记账),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山金金控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山金金控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0100.00
合计150,000.00100.00

依据山金金控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山金金控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江阴新扬船

依据江阴新扬船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江阴新扬船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单小飞
注册地址江阴市鲥鱼港路38号
出资额1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20XTHJ3W
成立时间2020年3月4日
经营期限2020年3月4日至2040年3月3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江阴新扬船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江阴新扬船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单小飞普通合伙人99,987.8966.66
2宋书明有限合伙人10,000.006.67
3杜成忠有限合伙人10,000.006.67
4丁建文有限合伙人10,000.006.67
5张宏飞有限合伙人10,000.006.67
6任乐天有限合伙人1,500.001.00
7王建生有限合伙人1,000.000.67
8周科伟有限合伙人600.000.40
9卜忠平有限合伙人400.000.27
10唐松有限合伙人300.000.20
11倪荣有限合伙人300.000.20
12顾正方有限合伙人300.000.20
13陈兴有限合伙人300.000.20
14耿红卫有限合伙人300.000.20
15徐彬有限合伙人300.000.20
16唐伟有限合伙人260.000.17
17陈国强有限合伙人215.000.14
18徐君浩有限合伙人200.000.13
19陆剑飞有限合伙人200.000.13
20茆宏兆有限合伙人200.000.13
21蒋才平有限合伙人200.000.13
22常月军有限合伙人200.000.13
23余忠传有限合伙人200.000.13
24沈永新有限合伙人200.000.13
25徐登利有限合伙人200.000.13
26陈金炉有限合伙人200.000.13
27江桂荣有限合伙人200.000.13
28付明文有限合伙人180.000.12
29周文献有限合伙人150.000.10
30华军有限合伙人150.000.10
31陶欣有限合伙人150.000.10
32董良广有限合伙人149.200.10
33陶龙强有限合伙人143.000.10
34龚建兵有限合伙人140.000.09
35余正启有限合伙人137.500.09
36黄刚有限合伙人135.410.09
37何剑鸣有限合伙人132.000.09
38艾永冲有限合伙人130.000.09
39刘春健有限合伙人120.000.08
40周国伟有限合伙人120.000.08
41曹建兵有限合伙人100.000.07
42蒋华锋有限合伙人100.000.07
43冯乃强有限合伙人100.000.07
44苏庆有限合伙人100.000.07
合计150,000.00100.00

依据江阴新扬船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江阴新扬船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依据江阴新扬船填写确认的调查表,江阴新扬船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未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4)山金创投

依据山金创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山东黄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郭长洲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2503号主楼二层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53457698G
成立时间2015年8月20日
经营期限2015年8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它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山金创投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山金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100.00
合计50,000.00100.00

依据山金创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山金创投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

资格。

(5)常州交建

依据常州交建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常州交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念东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号1幢801号
注册资本16,230.734269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1372135175
成立时间1993年4月15日
经营期限1994年1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建筑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五金产品零售;住房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柜台、摊位出租;汽车销售;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土地整治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常州交建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州交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常州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16,230.734269100.00
合计16,230.734269100.00

依据常州交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常州交建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6)常州城建

依据常州城建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法定代表人苗润
注册地址劳动西路12号金谷大厦21层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4372988X1
成立时间2002年11月1日
经营期限2002年11月1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市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城市建设项目投资、经营、管理;城市开发建设项目及相关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常州城建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州城建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常州市人民政府100,000.00100.00
合计100,000.00100.00

依据常州城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常州城建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7)常州产投

依据常州产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常州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治国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通江中路3号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3264023K
成立时间2007年6月18日
经营期限2007年6月18日至2027年6月17日
经营范围产业投资、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产业园区建设、投资管理、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63264023K
成立时间2007年6月18日
经营期限2007年6月18日至2027年6月17日
目管理、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常州产投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州产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常州市人民政府90,000.0090.00
2江苏省财政厅10,000.0010.00
合计100,000.00100.00

依据常州产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常州产投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8)金峰水泥

依据金峰水泥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江苏金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徐木金
注册地址溧阳市社渚镇金庄村
注册资本162,8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20591953X
成立时间2000年5月29日
经营期限2000年5月29日至2029年12月31日
经营范围水泥、水泥熟料制造、销售,纯低温余热发电,土石方工程服务,煤炭、建筑材料、矿产品、五金机电、橡塑制品、金属材料,农副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设计、施工、咨询,建筑垃圾处理工程、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工程、污泥处理工程的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港口货物装卸搬运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船舶港口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金峰水泥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峰水泥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金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57,916.0097.00
2徐贵生2,323.201.43
3高建芳1,382.400.85
4徐云飞1,178.400.72
合计162,800.00100.00

依据金峰水泥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金峰水泥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9)平潭盈科

依据平潭盈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平潭盈科盛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
出资额41,7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4AAM24F
成立时间2016年8月17日
经营期限2016年8月17日至2046年8月16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平潭盈科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平潭盈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24
2平潭宏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41,600.0099.76
合计41,700.00100.00

依据平潭盈科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平潭盈科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根据平潭盈科填写确认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平潭盈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T5515),其管理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1263)。

(10)方大特钢

依据方大特钢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梁建国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道31号
注册资本231,318.789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42716
成立时间1999年9月16日
经营期限1999年9月1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危险废物经营,旅游业务,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钢、铁冶炼,通用零部件制造,弹簧制造,弹簧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铁合金冶炼,黑色金属铸造,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钢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模具制造,模具销售,电气设备修理,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炼焦,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肥料销售,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工程管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招投标代理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游览景区管理,专业设计服务,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休闲观光活动,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方大特钢的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方大特钢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75,320.4632.56
2江西汽车板簧有限公司17,582.007.60
3徐惠工11,565.935.00
4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5,005.272.16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红利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4,233.791.83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502.241.08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品质甄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961.600.85
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1,799.510.78
9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1,542.560.67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兴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516.470.66
合计123,029.8353.19

依据方大特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方大特钢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1)蜀道集团

依据蜀道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张胜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499号中海国际中心H座
注册资本5,422,6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ACK35Q85
成立时间2021年5月26日
经营期限2021年5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市政设施管理;土地整治服务;规划设计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园区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护;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依据蜀道集团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蜀道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5,422,600.00100.00
合计5,422,600.00100.00

依据蜀道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蜀道集团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2)德邦证券

依据德邦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尹涛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山左路1851号山东财金大厦9层901-910室
注册资本420,681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98973847R
成立时间2003年5月15日
经营期限2003年5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德邦证券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德邦证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103,405,00050.00%
2山东省财欣投资有限公司420,681,00010.00%
3济南科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42,578,3458.14%
4烟台市财金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6,133,6904.90%
5淄博市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6,133,6904.90%
6东营市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26,204,3003.00%
7辽宁人信金控管理有限公司114,245,8702.72%
8菏泽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13,273,5832.69%
9济南金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2,769,8532.44%
10枣庄市财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4,136,2002.00%
11滨州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4,136,2002.00%
12聊城市财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84,136,2002.00%
13济南历下财鑫投资基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46,246,4341.10%
14丹东市国有资产经营中心35,122,4720.84%
15济南历下城市发展集团产业投资有限公司34,256,6180.82%
16沈阳恒信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33,840,4750.80%
17刘锋30,000,0000.71%
18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0,0000.48%
19山东华宸基石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158,3640.24%
20抚顺市融达投资有限公司9,351,7060.22%
合计4,206,810,000100%

依据德邦证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德邦证券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3)化纤集团

依据化纤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陶冶
注册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秋路8号江南大厦605室
注册资本1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50508102B
成立时间2003年5月12日
经营期限2003年5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热力、电力产品,回纺涤纶三维卷曲短纤维及各种涤纶短纤维;销售:精对苯二甲酸、乙二醇。废塑料瓶片、废塑料收购。港口经营。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化纤集团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化纤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苏州英盟实业有限公司108,000.0072.00
2苏州中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2,000.0028.00
合计150,000.00100.00

依据化纤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化纤集团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4)中车贵阳

依据中车贵阳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中车贵阳车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高健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都拉乡小河村
注册资本103,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3142129700
成立时间2014年9月30日
经营期限2014年9月3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铁路运输设备开发、制造、销售、修理;弹簧及锻铸件制品的生产、销售;大型金属结构制造、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汽车整车及零配件销售。(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依据中车贵阳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车贵阳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中车长江运输设备集团有限公司103,000.00100.00
合计103,000.00100.00

依据中车贵阳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车贵阳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5)青岛盈科

依据青岛盈科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青岛盈科天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文昌路158号
出资额1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ENNU470
成立时间2017年10月17日
经营期限2017年10月17日至2052年10月16日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投资、以自有资金进行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创业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以上范围未经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青岛盈科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青岛盈科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5,000.005.00
2盈科汇金(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95,000.0095.00
合计100,000.00100.00

根据青岛盈科合伙协议及调查表等相关资料,青岛盈科目前已进入基金清算期。青岛盈科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已出具《关于保证企业存续期覆盖锁定期的承诺函》,承诺不会在锁定期满前对青岛盈科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减持,亦不会在锁定期满前对本企业进行注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青岛盈科仍有效存续,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根据青岛盈科填写确认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青岛盈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

SCC296),其管理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1263)。

(16)平潭尚润

依据平潭尚润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平潭尚润盛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4832(集群注册)
出资额19,251.465479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4A7LW52
成立时间2016年8月11日
经营期限2016年8月11日至2046年8月10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平潭尚润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平潭尚润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52
2平潭宏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0,317.51443753.59
3平潭鸿图六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8,833.95104245.89
合计19,251.465479100.00

依据平潭尚润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平潭尚润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根据平潭尚润填写确认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平潭尚润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R8396),其管理人福建尚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13847)。

(17)平潭晶茂

依据平潭晶茂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平潭晶茂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
出资额20,228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XQG006E
成立时间2016年10月28日
经营期限2016年10月28日至2046年10月27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平潭晶茂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平潭晶茂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049
2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苑博哲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227.0099.9951
合计20,228.00100.0000

依据平潭晶茂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平潭晶茂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根据平潭晶茂填写确认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平潭晶茂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T6851),其管理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1263)。

(18)新苏化纤

依据新苏化纤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江苏新苏化纤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陶冶
注册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苏阳路8号4幢1楼
注册资本6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481863192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1日
经营期限2003年4月11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聚酯切片、涤纶短纤维;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新苏化纤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苏化纤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苏州市相城区江南化纤集团有限公司65,000.00100.00
合计65,000.00100.00

依据新苏化纤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苏化纤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19)平潭尚古

依据平潭尚古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平潭尚古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台湾创业园
出资额7,051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2XPT5H70
成立时间2016年10月18日
经营期限2016年10月18日至2046年10月17日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平潭尚古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平潭尚古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1.000.01
2平潭祥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7,050.0099.99
合计7,051.00100.00

依据平潭尚古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平潭尚古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根据平潭尚古填写确认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平潭尚古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T6878),其管理人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01263)。

(20)海瀛控股

依据海瀛控股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盐城海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刘德坤
注册地址盐城市亭湖区环保科技城蓝宝路199号A幢9楼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98565179K
成立时间2012年6月15日
经营期限2012年6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土地整治服务;企业总部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股权投资;创业空间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私募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树木种植经营;林业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海瀛控股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海瀛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盐城海瀛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700,000.00100.00
合计700,000.00100.00

依据海瀛控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海瀛控股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1)新元和投资

依据新元和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新元和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周亚琪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桐西路10号1单元6层603内02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9202643C
成立时间2013年1月4日
经营期限2013年1月4日至2063年1月3日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依据新元和投资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元和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刘杰33,000.0066.00
2刘芳17,000.0034.00
合计50,000.00100.00

依据新元和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元和投资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2)常州和泰

依据常州和泰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常州和泰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徐敏芝
注册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锦绣路2号文化广场3号楼6层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32533793Q
成立时间2001年10月29日
经营期限2001年10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实业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除金融、证券)、对外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创业投资咨询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常州和泰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常州和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常高新金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50,000.00100.00
合计50,000.00100.00

依据常州和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常州和泰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3)佳川投资

依据佳川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苏州佳川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朱国钧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银胜路58号(该地址不得从事零售)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42468956G
成立时间2002年8月22日
经营期限2002年8月22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对生物医药产业的投资;自有房屋的租赁及管理。(涉及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经营);生产销售PVC硬片吸塑包装、纸盒包装;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物业管理;机械、电器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佳川投资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佳川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马川良3,750.0075.00
2朱国钧625.0012.50
3朱国荣625.0012.50
合计5,000.00100.00

依据佳川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佳川投资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4)湖北洪城

依据湖北洪城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湖北洪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洪运
注册地址荆州市红门路3号
注册资本12,08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875187091
成立时间2013年12月23日
经营期限2013年12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各类阀门、水工机械、金属结构件、波纹管、环保设备、机床、有色金属的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服务;本企业自产机电产品的出口业务及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进料加工和通用机械技术研究、技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自有厂房及不动产租赁;销售纺织品,百货,家用电器,钢材,普通机械,建筑材料,置业投资。(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依据湖北洪城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湖北洪城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王洪运7,515.6462.22
2王钰洁421.243.49
3王雄文231.871.92
4张军仿223.921.85
5李俊210.991.75
6杨成龙191.221.58
7杜涛玉168.601.40
8谭志华128.001.06
9周谊爽127.861.06
10高世寿117.250.97
11程日初113.950.94
12龚科明110.970.92
13撤成军110.640.92
14邓燕石110.000.91
15邓述钢107.890.89
16张颜良103.890.86
17张云海103.890.86
18肖晓梅100.700.83
19周杰100.700.83
20龚德福100.160.83
21孙年年99.610.82
22胡勇95.000.79
23李洪星95.000.79
24吴长建93.420.77
25刘建文90.660.75
26王速建90.000.75
27李季89.190.74
28胡彦86.690.72
29张奇克84.140.70
30黄泽胜84.140.70
31余芳82.490.68
32严岳华80.000.66
33陈克艳79.000.65
34黄文虎78.170.65
35宋学军76.180.63
36张道洪75.520.63
37黄斌75.520.63
38陈宴平70.020.58
39钱小玲59.300.49
40吴金生52.610.44
41李新华43.960.36
合计12,080.00100.00

依据湖北洪城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湖北洪城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5)上海卓盈

依据上海卓盈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卓盈乐方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芷芩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C楼
出资额1,552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2MA94G6GTX6
成立时间2021年7月13日
经营期限2021年7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上海卓盈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卓盈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上海芷芩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152.009.79
2李朝莉有限合伙人400.0025.77
3靳海洋有限合伙人300.0019.33
4何艳有限合伙人300.0019.33
5苏秀英有限合伙人200.0012.89
6邢涛有限合伙人100.006.44
7杨忆南有限合伙人100.006.44
合计1,552.00100.00

依据上海卓盈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卓盈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依据上海卓盈填写确认的调查表,上海卓盈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未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26)佳川物业

依据佳川物业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苏州佳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朱国钧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分区银胜路58号
注册资本8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651498512
成立时间2004年9月20日
经营期限2004年9月2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电器维修服务,礼仪服务,商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佳川物业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佳川物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苏州佳川投资有限公司700.0087.50
2朱国荣51.006.38
3朱国钧49.006.13
合计800.00100.00

依据佳川物业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佳川物业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7)万隆光电

依据万隆光电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付小铜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建设四路11809号2幢5层
注册资本9,949.03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8903763J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3日
经营期限2001年5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制造;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智能家庭网关制造;移动通信设备制造;光通信设备制造;网络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制造;通信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软件开发;移动终端设备制造;数字视频监控系统制造;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对外承包工程;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万隆光电的 2026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万隆光电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数量(万股)持股比例(%)
1付小铜1,455.5214.63
2许泉海1,380.6813.88
3龚佑芳215.162.16
4科力尔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1.061.02
5高丽97.980.98
6肖小荣69.300.70
7章华铭58.420.59
8袁阿凤55.000.55
9张彦飞51.150.51
10刘解庭48.790.49
合计3,533.0735.51

依据万隆光电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万隆光电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8)湘江海捷

依据湘江海捷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湖南湘江海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湖南湘江海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湘江基金小镇2#栋2层204-354号
出资额55,262.115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D27B42
成立时间2017年3月3日
经营期限2017年3月3日至2027年3月2日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湘江海捷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湘江海捷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湖南湘江海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663.14541.20
2海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43,546.546678.80
3湖南湘江新区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1,052.423020.00
合计55,262.1150100.00

依据湘江海捷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湘江海捷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根据湘江海捷填写确认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湘江海捷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基金编号:SW2406),其管理人湖南湘江海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登记编号:P1063447)。

(29)上海睿信

依据上海睿信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赵蕾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宁武路269号6号楼518室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30819803Y
成立时间1997年12月10日
经营期限1997年12月10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投资咨询及管理,企业财务顾问,企业、资产托管,企业经营与重组策划,高新技术开发与投资,钢材、建材、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橡塑制品、百货、装潢材料的批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上海睿信提供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海睿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李振宁3,000.0060.00
2李磊2,000.0040.00
合计5,000.00100.00

依据上海睿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睿信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30)平阳温纳

依据平阳温纳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平阳温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林治宝
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南麂镇美龄宫(南麂柳成山庄2587室)
出资额5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423394698
成立时间2015年7月7日
经营期限2015年7月7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平阳温纳提供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信息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平阳温纳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合伙人类型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1林治宝普通合伙人12.502.50
2姜萱卿有限合伙人125.0025.00
3杨斌有限合伙人125.0025.00
4程明有限合伙人75.0015.00
5阎悦心有限合伙人75.0015.00
6钟丙祥有限合伙人50.0010.00
7徐义元有限合伙人37.507.50
合计500.00100.00

依据平阳温纳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平阳温纳不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合伙协议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依据平阳温纳填写确认的调查表,平阳温纳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未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其资产,亦未受托成为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

2、自然人交易对方

根据各自然人交易对方提供的身份证及其填写确认的调查表,其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曾用名性别国籍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1袁宗顺无男中国否
2刘德强无男中国否
3张林昌无男中国否
4胥荣庆无男中国否
5王纳无女中国否
6林伟敬无男中国否
7臧红娟无女中国否
8孙承红无男中国是(澳大利亚)
9刘宁无男中国否
10杨耀无男中国否
11李中子无男中国是(美国)
12鲍晓磊鲍小磊男中国否
13季群凯季搏男中国是(澳大利亚)
14杨霖坦无男中国否
15秦裕农无男中国否
16杨斌无男中国否
17周武秀无男中国否
18钱渊无男中国否
19荆银仙无女中国否
20吴秀珍无女中国否
21李建华无男中国否
22张莉无女中国否
23马文妹无女中国否
24钱华君无女中国否
25陈晨无女中国否
26金缇英金缇莹女中国否
27刘亚伟刘亚卫女中国否
28沈亚芳无女中国否
29程明无男中国否
30钟丙祥无男中国否

根据各自然人交易对方填写确认的调查表及其在《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中做出的陈述与保证,上述自然人交易对方具备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除《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经披露的批准和授权外,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鉴于本次交易相关财务资料更新至2026年6月30日,上市公司于2026年10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尚须取得的批准和授权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尚须取得的批准和授权未发生变更,仍包括尚需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1、本次交易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

2、本次交易需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股东变更等事宜需经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核准;

4、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在上述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完成后,本次交易可依法实施。

四、本次交易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上市公司本次交易项下发行的股票均为A股股票,同次发行的每股具有同等权利且为同等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本次交易发行的股份系向特定对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标的公司为综合类证券公司,主要从事财富管理业务、投资交易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期货业务、国际业务等,其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标的公司的《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等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本次交易不违反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未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不涉及经营者集中申报,符合反垄断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

项之规定。

(2)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预计仍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上市公司仍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核准/备案表等文件资料,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值为依据,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和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肯定性意见;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已就该等关联交易事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发表了审核意见。本次交易所涉标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

(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公司的股东名册及交易对方的确认,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资产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权利限制,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者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

(5)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和标的公司均为综合类证券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东吴证券将持有标的公司 股份,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6)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东吴证券出具的《关于规范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承诺》以及国发集团出具的《关于保证独立性的承诺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将继续在人员、财务、资产、业务和机构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7)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以及《公司章程》等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及其确认,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上市公司不存在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承诺、上市公司的《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机构诚信信息报告(社会公众版)》并经本所律师登录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网站查询,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1)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说明及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部分“十、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东海证券83.68%股份,属于经营性资产范畴,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标的资产,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在取得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三、本次交易的批准与授权”所述的相关授权和批准后,标的资产过户和权属变更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2)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上市公司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具有显著协同效应,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3)本次交易不涉及上市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支付购买资产对价,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本次交易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为9.46元/股,不低于本次交易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上市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于2026年8月7日实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由9.46元/股调整为9.24元/股。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5、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函,交易对方取得本次交易项下新增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及安排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6、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常投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会超过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5%,常投集团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相应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此,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四)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依据东吴证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公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东吴证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东吴证券的《专项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东吴证券提供的最近三年一期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资料、东吴证券及其控股股东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公开途径进行查询,东吴证券不存在下列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交易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相关事项不构成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① 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

1)2025年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025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出具〔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国美通讯、紫鑫药业两个非公开发行项目,对东吴证券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及违法所得并罚款,同时对相关保荐代表人予以警告及罚款。

结合〔 〕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明的处罚依据对应的适用情形,本所律师认为,〔202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依据对应的适用情形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被处罚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发行注册管理办法》项下重大违法行为。

2)2026年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行政处罚

2026年5月22日,东吴证券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罚决字〔 〕 号),认定东吴证券存在未按照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未按照规定报告可疑交易违法违规行为,但鉴于以上行为未构成情节严重,且已完成整改,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决定“对东吴证券给予警告,并处74.3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苏银罚决字〔2026〕18号),本所律师认为,相关处罚决定书认定前述违法行为未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且已完成整改,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被处罚的相关行为不构成《发行注册管理办法》项下重大违法行为。

② 其他行政处罚

经核查,东吴证券最近三年受到的其他行政处罚均不涉及资本市场信息披露、业务经营合规及重大违规事项,且单笔罚款金额未超过5000元,依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认定标准,该等事项情节轻微、罚款金额较小,不构成《发行注册管理办法》项下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本次交易尚需取得上交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五、本次交易相关协议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协议内容未发生变更,各方不存在解除、终止或重大违约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协议自其约定的生效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之日起生效。

六、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东海证券最新《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东海证券的基本情况未发生变更,东海证券

依法有效存续。

(二)标的公司的历史沿革

经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海证券未发生新增注册资本变更、主要股东股份转让或其他导致主要股权结构变化的事项。

(三)标的公司的主要业务及资质

根据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现持有的业务许可证、资格批复和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东海证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从事现有主要业务所需的资质和许可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相关资质均在有效期内。

截至报告期末,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已取得的其他与从事主营业务有关的业务资质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一:东海证券及控股子公司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主要资质”。

(四)标的公司的主要财产

1、自有房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133项自有房产,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二: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有房产情况”。

经核查,上述自有房产(包括其占用范围内土地)均已依法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权属争议;亦不存在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设定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形。

2、租赁房产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分公司和营业部)用于业务经营的租赁物业共109项。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三: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租赁房产情况”。

经核查,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分公司和营业部)的经营地址的房屋均为自有房屋或已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屋,相关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承租方有权占有和使用上述租赁房产。

上述租赁房产的部分租赁合同未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不影响租赁合同本身的效力,但可能面临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罚款的行政风险。因此,上述未办理租赁备案的情形不会对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包括分公司和营业部)的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知识产权

(1)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确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的查询结果及境外法律意见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拥有13项已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及3项已在中国香港注册的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注册号商标商标名称类别专有权期限他项权利
1东海证券14338759东海龙支付东海龙支付362025.12.07-2035.12.06无
2东海证券11494616图形362024.02.21-2034.02.20无
3东海证券11494597DHZQ362024.02.21-2034.02.20无
4东海证券6668631DHZQDHZQ362020.04.21-2030.04.20无
5东海证券6668629东海龙东海龙362020.04.28-2030.04.27无
6东海证券6668628东海潮东海潮92020.05.21-2030.05.20无
7东海证券6668627东海潮东海潮162020.03.28-2030.03.27无
8东海证券6668626东海潮东海潮412020.08.21-2030.08.20无
9东海证券6668624D162020.09.28-2030.09.27无
10东海证券73418203DHS362024.02.14-2034.02.13无
11东海证券73392187龙点金362024.02.14-2034.02.13无
12东海证券306302600/362023.07.24-2033.07.23无
13东海证券306302574东海证券东海证券362023.07.24-2033.07.23无
14东海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306302565東海國際資管東海國際資管東海國際資管362023.07.24-2033.07.23无
15东海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306302583東海國際證券東海國際證券東海國際證券362023.07.24-2033.07.23无
16东海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306302592東海國際東海國際東海國際362023.07.24-2033.07.23无

(2)软件著作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确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拥有18项中国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软件名称登记号登记日期取得方式他项权利
1东海证券公共车辆管理系统 V1.02026SR00778422026.01.13原始取得无
2东海证券内审管理系统 V1.02026SR00779692026.01.13原始取得无
3东海证券东海证券股票开户软件 V1.02022SRE0301992022.08.16原始取得无
4东海证券统一权限中心平台 V1.02026SR00042782026.01.04原始取得无
5东海证券智能 IT 管控平台 V1.02025SR25264472025.12.29原始取得无
6东海证券IT 预算管理系统 V1.02026SR00771352026.01.13原始取得无
7东海证券东海通 3.1.72021SRE0313932021.11.30原始取得无
8东海证券东海通期权宝 3.6.70.02020SRE0007492020.01.16原始取得无
9东海证券东海通同花顺 V9.00.012019SRE0126752019.04.22原始取得无
10东海证券东海期权宝 V5.1.0.352020SRE0242862020.12.24原始取得无
11东海期货东海期保数字化管理平台 V1.02025SR12655242025.07.15原始取得无
12东海期货东海随身行软件 V5.6.0.02023SR11723392023.09.27原始取得无
13东海期货东海期货开户交易软件 V1.02021SRE0243832021.09.17原始取得无
14东海期货东海期货旗舰版软件 V2.02021SR04782082021.03.31原始取得无
15东海资本DHZB 期权报价软件 V1.0.22025SR23498502025.12.04原始取得无
16东海证券iTP-STS 智能交易系统 V1.02026SR05846292026.04.29原始取得无
17东海证券客户信息综合治理平台 V1.02026SR06396682026.06.03原始取得无
18东海证券客户资金管理平台 V1.02026SR08955922026.09.02原始取得无

(3)域名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的查询结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合计拥有22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网站域名、APP及小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权利人类型网站域名/APP名称/小程序名称审核通过日期备案号
1东海证券网站dhzq.com.cn2020.03.11苏ICP备05003631号-1
2东海证券网站longone.com.cn2020.03.11苏ICP备05003631号-1
3东海证券网站dhzq.cn2020.03.11苏ICP备05003631号-1
4东海证券网站longone.cn2020.03.11苏ICP备05003631号-1
5东海证券网站ibond.com.cn2019.11.13苏ICP备05003631号-3
6东海期货网站qh168.com.cn2024.12.03苏ICP备05003634号-1
7东海期货网站dh168.com.cn2024.12.03苏ICP备05003634号-6
8东海资本网站donghaicapitaledu.com2026.04.21沪ICP备16026296号-2
9东海资本网站donghaicapital.com2026.06.22沪ICP备16026296号-3
10东海证券APP东海通同花顺2024.01.08苏ICP备05003631号-6A
11东海证券APP东海证券开户2024.01.08苏ICP备05003631号-7A
12东海证券APP东海期权宝2024.01.08苏ICP备05003631号-8A
13东海证券APP东海通2024.12.12苏ICP备05003631号-9A
14东海证券小程序东海通权益中心2023.11.30苏ICP备05003631号-5X
15东海证券小程序东海证券2023.11.03苏ICP备05003631号-4X
16东海证券小程序DH发行人信息自动查询2026.07.28苏ICP备05003631号-12X
17东海证券小程序小海龙2025.11.11苏ICP备05003631号-11X
18东海证券小程序东海证券研究所2024.04.03苏ICP备05003631号-10X
19东海期货APP东海随身行2024.11.25苏ICP备05003634号-3A
20东海期货APP东海期货旗舰版2023.12.29苏ICP备05003634号-4A
21东海期货小程序东海随身行2025.01.07苏ICP备05003634号-7X
22东海期货小程序东海期货2024.03.07苏ICP备05003634号-5X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登记在册的质押、司法查封或冻结。

4、对外投资

根据东海证券提供的资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东海证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及分公司、营业部的范围和基本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海证券控股子公司均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东海证券所持控股子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标的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处理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本次重组中,标的公司83.68%的股份转让过户至东吴证券名下,标的公司企业法人地位不发生变化,不涉及标的公司债权债务的转移。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仍将由标的公司享有和承担。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吴证券就本次交易对东海证券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八、本次交易不涉及职工安置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东海证券股份,不涉及东海证券与其员工之间劳动关系的变更,不涉及因本次交易直接产生的职工安置事项。

九、标的公司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一)诉讼、仲裁

根据东海证券提供的材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16起尚未了结的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其中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的案件共14起,作为被告的案件共2起。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附件四: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500万元以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就作为原告/申请人的14起案件而言,案由主要涉及股权投资退出及债券兑付纠纷,系东海证券因交易对手方违约而主动提起的维权诉讼或仲裁。就部分对方当事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东海证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在截至报告期末的财务报告中对相关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就作为被告的2起案件而言,第15项证券责任纠纷案件和第16项合同纠纷案件涉案金额合计约为2,201.36万元,占东海证券截至2026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0.20%,占比较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及仲裁事项不会对东海证券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

根据东海证券的说明及其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情形,受到2项行政监管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监管对象文号监管机构出具时间原因监管措施整改情况
1东海期货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67号江苏证监局2026.06.29东海期货在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未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监管谈话完善产品设立、投资决策、尽职调查及重大事项审批机制,全面梳理系统权限并强化操作留痕,调整充实管理及投研人员,清理银行间市场交易相关产品、压降FOF产品规模并停止新增TOF业务,同时加强合规培训、异常交易监控和风险闭环管理。
2东海期货杭州营业部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195号浙江证监局2026.09.03东海期货杭州营业部在开展互联网营销业务时,存在事先未经总部批准、未对合作第三方开展事前评估、未与合作第三方签订书面协议、将第三方合作费用支付标准与客户交易手续费挂钩等问题,违反了《期货公司互联网营销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15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情况反映出营业部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一是终止与相关第三方主体的合作,全面排查第三方合作及引入客户情况,对相关客户开展回访和风险提示;二是组织专项整改会议及合规培训,明确第三方渠道合作和互联网展业边界,严禁员工私自与第三方开展合作引流或参与指导交易、喊单带单等违规行为,并强化异常开户、员工客户权益及报酬异动等监测和责任追究;三是对存在相同MAC地址等异常情形的客户重新开展实质性回访并规范留痕,完善无法联系客户的后续处置措施,同时由总部加强对分支机构异常交易监测及回访工作的统一管理、抽查复核和督导。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海期货等主体已就上述补充事项期间的监管措施进行了整改、规范或自查,不会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十、本次交易涉及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交易

根据加期审计报告、更新后的关联方清单及东海证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东海证券主要关联方的认定以及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性质未发生变更;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定价原则以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未发生变更。

(二)同业竞争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以及相关主体就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利益冲突作出的承诺未发生变更。

十一、收购方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披露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东吴证券就本次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6年6月26日,东吴证券发布《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申报稿)》,并披露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法律意见书。同日,东吴证券发布《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披露上交所决定对本次交易的申请文件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核。

2、2026年8月8日,东吴证券发布《关于实施2025年度利润分配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调整的公告》,鉴于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由9.46元/股调整至9.24元/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数量相应由1,140,194,369股调整为1,167,341,859股。

3、2026年8月26日,东吴证券发布《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回复的提示性公告》,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回复,并同时披露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回复》等文件。

4、2026年9月2日,东吴证券发布《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受理的公告》,披露中国证监会已就本次交易涉及的包括东吴证券变更主要股东、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实际控制人等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予以受理。

5、2026年10月1日,东吴证券发布《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进展公告》,披露因本次交易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上交所对本次交易事项中止审核,上市公司正在开展财务数据更新工作。

6、2026年10月29日,东吴证券发布《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批准并披露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并披露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及其摘要。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吴证券已经履行现阶段法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东吴证券尚需根据本次交易进展,继续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东吴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及本次交易对该 制度的执行情况未发生变更。

东吴证券已就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6年6月19日披露《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本所律师已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东吴证券股票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详见本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

十三、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资格

根据《重组报告书(草案)》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现行有效的执业许可、备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发生变更,各证券服务机构具备为本次交易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资格。

十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交易各方具备进行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交易的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的规定;

(三)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内容符合相关中国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生效后对协议相关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除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外,本次交易双方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批准和授权均合法、有效;

(五)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六)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已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规定;

(七)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权属状况清晰,不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八)上市公司已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并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九)东吴证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现阶段的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十)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十一)参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资质。

(以下无正文)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盖章)

图1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张隽 张 隽

赵丽琛 赵丽床

何佳玥 何估词

附件一:东海证券及控股子公司与主营业务有关的主要资质

序号主体业务资格编号批准机构取得时间
1东海证券网上证券委托业务资格证监信息字〔2003〕2号中国证监会2003年9月27日
2东海证券股票主承销商业务资格证监机构字〔2004〕24号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5日
3东海证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证监基金字〔2004〕136号中国证监会2004年9月14日
4东海证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银复〔2004〕75号中国人民银行2004年11月15日
5东海证券从事相关创新活动的试点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公告(第4号)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委员会2005年3月
6东海证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监机构字〔2005〕77号中国证监会2005年7月29日
7东海证券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资格银发〔2005〕265号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9月27日
8东海证券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中证协函〔2006〕157号中国证券业协会2006年5月29日
9东海证券远期利率协定交易备案资格-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1月2日
10东海证券利率互换业务备案资格-中国人民银行2008年3月4日
11东海证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证监许可〔2008〕480号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1日
12东海证券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苏证监函〔2009〕20号江苏证监局2009年2月9日
13东海证券开展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下单客户多银行服务苏证监函〔2011〕216号江苏证监局2011年5月31日
14东海证券自营业务参与利率互换交易苏证监函〔2012〕489号江苏证监局2012年11月1日
15东海证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并可依法成立全资子公司开展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以外的金融产品投资业务苏证监机构字〔2012〕525号江苏证监局2012年11月7日
16东海证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中证协函〔2012〕737号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11月15日
17东海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深证会字〔2013〕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2月2日
18东海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上证会字〔2013〕2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2月28日
19东海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证监许可〔2013〕252号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
20东海证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业务和经纪业务资格股转系统函〔2013〕46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13年3月21日
21东海证券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苏证监机构字〔2013〕98号江苏证监局2013年3月22日
22东海证券开展客户证券资金消费支付服务试点机构部部函〔2013〕490号中国证监会2013年7月15日
23东海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权限上证会字〔2013〕1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8月2日
24东海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深证会字〔2013〕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8月9日
25东海证券国债期货业务备案-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
26东海证券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部部函〔2014〕91号中国证监会2014年1月22日
27东海证券收益互换业务备案中证协函〔2014〕76号中国证券业协会2014年2月26日
28东海证券受托管理保险资金业务资格-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2月
29东海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变更名称及限额调整银总部函〔2014〕1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4年4月2日
30东海证券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机构备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4年4月24日
31东海证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资格股转系统函〔2014〕774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14年7月2日
32东海证券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上证函〔2014〕58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10月10日
33东海证券首批参与港股通业务证券公司中投信〔2014〕1号中国投资信息有限公司2014年11月1日
34东海证券办理转融资业务中证金函〔2014〕354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9日
35东海证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证保函〔2015〕20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13日
36东海证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中国结算函字〔2015〕12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1月16日
37东海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上证函〔2015〕10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1月20日
38东海证券股票期权自营交易权限上证函〔2015〕16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5年1月26日
39东海证券网上开户创新方案试点中国结算办字〔2015〕324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4月22日
40东海证券标准债券远期业务备案清算所会员准字〔2015〕125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5月28日
41东海证券首批深港通下港股通业务资格深圳会〔2016〕33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年11月7日
42东海证券转融券业务资格中证金函〔2016〕234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12月26日
43东海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权限—深圳证券交易所2017年1月17日
44东海证券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权限上证函〔2017〕9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7年1月20日
45东海证券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2019年9月6日
46东海证券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资格备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8年5月11日
47东海证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销业务备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9年
48东海证券上交所ETF一般做市商资格上证函〔2019〕23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2月14日
49东海证券“债券通”报价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7月3日
50东海证券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及企业征信数据报送资格(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2019年8月19日
51东海证券首批利率期权入市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3月13日
52东海证券发行短期融资券业务资格机构部函〔2020〕2098号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2020年8月5日
53东海证券创业板转融券业务资格中证金函〔2020〕145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8月10日
54东海证券科创板转融券市场化约定申报资格中证金函〔2021〕151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7月14日
55东海证券首批标准债券远期实物交割业务-上海清算所、中国外汇交易中心2021年11月24日
56东海证券北京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000019北京证券交易所2021年11月10日
57东海证券“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备案2022年第1号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1月6日
58东海证券为易方达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提供一般做市服务资格上证公告(基金)【2021】1070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18日
59东海证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权限深证会〔2022〕2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7月19日
60东海证券深交所上市基金主做市商资格—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8月11日
61东海证券上交所上市基金主做市商资格上证函〔2025〕421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5年12月29日
62东海证券北交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北京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22日
63东海期货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证监许可〔2013〕1168号中国证监会2013年9月10日
64东海期货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监许可〔2011〕1771号中国证监会2011年11月7日
65东海期货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苏证监机构字〔2014〕507号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2014年11月27日
66东海资本对仓单服务、基差交易、合作套保业务予以备案中期协备字[2014]10号中国期货业协会2014年12月31日
67东海资本对定价服务业务予以备案中期协备字〔2016〕27号中国期货业协会2016年11月4日
68东海资本对做市业务予以备案中期协备字〔2018〕28号中国期货业协会2018年6月1日
69东海投资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人登记GC2600011590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15年10月27日
70东海证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匿名点击业务(X-LENDING)交易权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6年5月25日

附件二: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自有房产情况

序号权利人房屋所有权证号坐落位置建筑面积(m2)土地使用权类型对应土地权证号权利限制
1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299112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1353.29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2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39124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4064.41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3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448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9层4-901504.92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4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639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1层4-1104179.0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5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642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1层4-1103153.47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6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651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1层4-1102138.42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7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656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1层4-1101504.92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8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662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2层4-1206571.7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9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798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0层4-1006571.7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10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03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9层4-906571.7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11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06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9层4-905153.47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12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09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9层4-904179.0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13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11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9层4-902138.42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14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18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5层4-1503153.47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15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20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5层4-1502153.47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16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23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5层4-1501504.92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17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25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5层4-1506571.7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18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48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5层4-1505153.47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19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52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3层4-1301504.92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20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53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4层4-1406571.7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21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55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3层4-1306571.7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22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59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3层4-1305153.47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23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63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3层4-1304179.0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24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68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3层4-1303153.47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25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74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1层4-1105153.47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26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79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5层4-1504179.0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27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7882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3层4-1302153.47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28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8064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9层4-903153.47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29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8365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1层4-1106571.7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30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05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4255.0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31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08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0848.25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32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09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0953.29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33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11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1153.29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34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13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1549.3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35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14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1749.3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36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17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1949.3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37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18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2149.3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38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19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2355.0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39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21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2555.0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40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23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2755.0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41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26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4155.0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42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27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4455.0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43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28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4649.3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44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32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4749.3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45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33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4849.3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46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34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4949.34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47东海证券X京房权证海字第399135号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3层4-35049.11出让京海国用(2015出)第00084号无
48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756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706号25.76出让常国用(2013)第58069号无
49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764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816号76.76出让常国用(2013)第58115号无
50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765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18层1,263.25出让常国用(2013)第58007号无
51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766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720号94.23出让常国用(2013)第58113号无
52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767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713号~717号322.83出让常国用(2013)第57988号无
53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770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710号82.33出让常国用(2013)第58101号无
54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773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709号52.16出让常国用(2013)第58095号无
55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776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708号24.42出让常国用(2013)第58076号无
56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779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1911~-1917号473.78出让常国用(2013)第58103号无
57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781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821号80.87出让常国用(2013)第57979号无
58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794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1905号80.95出让常国用(2013)第58110号无
59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795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1903号77.98出让常国用(2013)第58121号无
60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796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机房80.05出让常国用(2013)第58079号无
61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840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705号49.60出让常国用(2013)第58070号无
62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845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702号48.27出让常国用(2013)第58055号无
63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848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809号24.03出让常国用(2013)第58081号无
64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852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701号21.47出让常国用(2013)第58063号无
65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854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820号80.87出让常国用(2013)第57991号无
66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858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825号76.76出让常国用(2013)第57993号无
67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859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808号51.20出让常国用(2013)第58030号无
68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860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819号80.87出让常国用(2013)第58123号无
69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862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807号51.22出让常国用(2013)第57984号无
70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864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806号24.05出让常国用(2013)第57970号无
71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865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712号84.60出让常国用(2013)第58066号无
72东海证券常房权证字第00644889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818号80.87出让常国用(2013)第58058号无
73东海证券沪房地闵字(2013)第052150号漕宝路1555号2区7号401室101.08出让/无
74东海证券沪房地闵字(2013)第052154号漕宝路1555号2区4号402室99.42出让/无
75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1710号东方路1928号301室696.60出让/无
76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1712号东方路1928号305室372.29出让/无
77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1894号东方路1928号202室348.17出让/无
78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1895号东方路1928号802室642.54出让/无
79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2316号东方路1928号801室642.57出让/无
80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2348号东方路1928号207室363.00出让/无
81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2409号东方路1928号901室647.90出让/无
82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2410号东方路1928号地下1层2,284.51出让/无
83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2562号东方路1928号10层994.61出让/无
84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2563号东方路1928号101室1,018.99出让/无
85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2647号东方路1928号702室635.05出让/无
86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2648号东方路1928号502室716.61出让/无
87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3252号东方路1928号203室329.69出让/无
88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3253号东方路1928号701室635.08出让/无
89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3254号东方路1928号302室370.27出让/无
90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3255号东方路1928号902室647.87出让/无
91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3835号东方路1928号204室329.68出让/无
92东海证券沪房地浦字(2013)第073836号东方路1928号205室373.75出让/无
93东海证券沪房地徐字(2014)第003947号襄阳南路489号202232.78转让/无
94东海证券溧房权证溧阳字第138635号文化新村一区2幢1-202室99.50出让溧国用(2015)第10118号无
95东海证券武房权证岸字第2014004846号江岸区沿江大道江景大厦B栋6层D座195.51出让岸国用(商2014)第3878号无
96东海证券溧阳分公司苏(2026)溧阳市不动产权第0073302号向阳新村43号12幢2-301室61.00出让苏(2026)溧阳市不动产权第0073302号无
97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7276号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南油天安工业村3栋8楼0836.49出让/无
98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7283号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南油天安工业村3栋8楼0636.49出让/无
99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7286号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南油天安工业村3栋8楼0736.49出让/无
100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7295号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南油天安工业村3栋8楼1639.85出让/无
101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7309号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南油天安工业村3栋8楼1536.49出让/无
102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7317号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南油天安工业村3栋8楼1436.49出让/无
103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7321号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南油天安工业村3栋8楼1336.49出让/无
104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7336号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南油天安工业村3栋8楼1236.49出让/无
105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7343号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南油天安工业村3栋8楼1136.49出让/无
106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7347号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南油天安工业村3栋8楼1036.49出让/无
107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7351号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南油天安工业村3栋8楼0936.49出让/无
108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7394号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南油天安工业村3栋8楼0536.49出让/无
109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7397号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南油天安工业村3栋8楼0336.49出让/无
110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7400号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南油天安工业村3栋8楼0239.85出让/无
111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7405号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南油天安工业村3栋8楼0136.49出让/无
112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87468号南山区南光路与登良路交汇处南油天安工业村3栋8楼0436.49出让/无
113东海期货常房权证字第00241580号延陵西路23、25、27、29号9层1,263.25出让常国用(2008)第0244473号无
114东海期货沪房地浦字(2010)第089447号东方路1928号604室543.52出让/无
115东海期货沪房地浦字(2010)第089451号东方路1928号603室708.90出让/无
116东海期货沪房地浦字(2010)第089452号东方路1928号601室610.91出让/无
117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6287号东方路1928号403室324.26出让/无
118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6288号东方路1928号201室660.83出让/无
119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6289号东方路1928号504室562.55出让/无
120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6296号东方路1928号303室319.07出让/无
121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8023号东方路1928号407室361.99出让/无
122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8180号东方路1928号304室319.06出让/无
123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8184号东方路1928号306室308.95出让/无
124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8417号东方路1928号405室372.71出让/无
125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8418号东方路1928号406室309.31出让/无
126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9449号东方路1928号404室324.25出让/无
127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9530号东方路1928号602室737.06出让/无
128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9531号东方路1928号501室596.27出让/无
129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9532号东方路1928号307室361.58出让/无
130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9625号东方路1928号401室644.09出让/无
131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9627号东方路1928号402室370.69出让/无
132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9628号东方路1928号206室310.16出让/无
133东海投资沪房地浦字(2010)第089750号东方路1928号503室729.82出让/无

附件三: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租赁房产情况

序号承租人出租人租赁房屋坐落租赁用途租赁面积(m2)租赁期间
1东海证券常州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常州市清潭路100号常州市清潭全民健身中心一层西南侧区域办公730.002025.01.01-2027.12.31
2东海证券湖州大东吴龙鼎置业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区劳动路567号东吴国际广场龙鼎大厦20楼2007室2025、2026、2027号办公208.772025.12.01-2027.11.30
3东海证券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601室、603室、604室办公1,863.332023.06.01-2028.05.31
4东海证券北京分公司北京长白山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25号楼长白山国际酒店内三层1号办公297.002023.11.15-2028.11.14
5东海证券常州分公司常州市客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延陵中路498号三楼办公1,115.002026.01.01-2030.12.31
6东海证券常州金坛分公司刘卫华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168号办公550.002018.07.01-2028.09.30
7东海证券常州劳动西路证券营业部常州体育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清潭路102号清潭体育馆技巧训练房部分办公936.002025.01.01-2026.12.31
8东海证券常州通江中路证券营业部费敏华常州市新北区通江中路58号福地聚龙苑22号局部、24号局部、25号局部办公845.002023.10.01-2028.09.30
9东海证券常州延陵中路证券营业部常州市客运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498号一楼、二楼、四楼办公2,582.002026.01.01-2030.12.31
10东海证券常州延政中路证券营业部江苏常发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延政中路5号-102、3B01办公465.062023.04.15-2028.04.14
11东海证券常州玉龙南路证券营业部鋆庭供应链(常州)有限公司常州市钟楼区玉龙南路181-2号HI街大数据产业园科技街D座1层D1-2号2层D2-1号商铺办公356.002026.09.01-2027.02.28
12东海证券郴州五岭大道证券营业部湖南省郴州市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广场与环城南路交汇处郴州市林邑财富中心五楼办公296.292026.05.27-2031.05.26
13东海证券大连联合路证券营业部大连国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6C-5首层办公360.002022.10.22-2027.10.21
14东海证券丹阳金陵西路证券营业部虞芬霞江苏省丹阳市金陵西路东方商城001幢5-1室办公273.642025.11.01-2027.10.31
15东海证券福建厦门分公司厦门顶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3号113单元办公215.372022.08.01-2028.07.31
16东海证券福清福和路证券营业部莫雪华福清市音西街道音西村东桥自然村福泽公馆8-2号05、06、07、08商业服务网点办公162.812022.10.15-2028.11.14
17东海证券福州长乐北路证券营业部福州市鼓楼区住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125号长乐苑(长乐小区)B楼2层店面201办公458.002023.09.16-2028.10.15
18东海证券广州分公司广州展峰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8号建滔广场2601之自编号26F04单元办公366.002025.09.01-2030.08.31
19东海证券杭州江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浙江康恩贝大厦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288号1幢702室办公375.002023.07.01-2028.06.30
20东海证券合肥濉溪路证券营业部李利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287号金鼎广场2-1806室办公212.102025.06.01-2028.05.31
21东海证券河南分公司郑州期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如意西路99号楷林大厦2层203-A号办公101.532025.04.25-2028.04.24
22东海证券湖南分公司湖南湘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18号佳兆业商业广场24楼01、05、07房办公708.432025.12.10-2028.12.09
23东海证券淮安深圳路证券营业部洪新星、周颖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冠逸轩花苑6号楼6-6室办公217.632026.06.01-2029.05.31
24东海证券济南奥体西路证券营业部济南凯瑞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姚家街道丁家村村民安置房沿街二层配套8号楼8号商铺办公254.802025.01.01-2027.01.31
25东海证券江阴高巷路证券营业部江阴市澄江街道绿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江阴市高巷路158-160号办公147.422024.02.22-2027.02.21
26东海证券焦作建设西路证券营业部焦作市恒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建设西路148号物贸大厦办公2,363.522025.01.01-2026.12.31
27东海证券焦作塔南路证券营业部焦作市吉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塔南路918号石化小区5#商住楼下1496号办公292.202023.07.01-2028.06.30
28东海证券靖江晨阳路证券营业部马超、嵇云裳、朱镜烨、朱沁怡靖江市御水湾花园独幢商业楼101、102、103号办公333.002023.03.01-2028.02.29
29东海证券昆明东风东路证券营业部昆明市基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东风东路47号办公249.002026.10.01-2028.09.30
30东海证券溧阳分公司溧阳市燕山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30号办公6,969.902021.02.10-2029.02.09
31东海证券溧阳天目路证券营业部溧阳市阳光城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城街道天目路20号-1、2、3、5号办公560.002025.03.01-2031.05.31
32东海证券临沂金雀山路证券营业部山东沃威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10号开元上城国际B座1层106室办公255.412020.04.01-2028.03.31
33东海证券栾川君山中路证券营业部栾川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河南省栾川县君山中路47号办公930.402026.01.01-2028.12.31
34东海证券洛宁永宁大道证券营业部韦焕香河南省洛宁县永宁大道南侧白银广场一楼门面房从西往东数第三间、第四间(102、103)办公100.002024.04.01-2029.06.30
35东海证券洛阳分公司臧惠林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4号00幢1-910、911、912、915、916室办公209.452024.09.09-2027.09.08
36东海证券洛阳河阳路证券营业部郭明超洛阳市吉利区河阳路中段瑞隆家园1-幢03办公158.142024.05.01-2027.04.30
37东海证券洛阳华夏路证券营业部河南达沃斯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华夏路苗湾社区2号楼21号办公432.802021.04.01-2027.05.31
38东海证券洛阳九都东路证券营业部洛阳新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老城区九都东路321号曼哈顿广场1#4楼办公835.622025.05.08-2030.05.07
39东海证券洛阳开元大道证券营业部臧惠林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4号办公638.252023.04.09-2027.09.08
40东海证券洛阳凯旋西路证券营业部洛阳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西路29号一层办公1,000.002023.01.01-2030.05.31
41东海证券洛阳青岛路证券营业部洛阳市美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洛阳市涧西区青岛路29号天鹅堡2幢A区办公1,200.002024.09.01-2027.08.31
42东海证券洛阳五环街证券营业部洛阳芮可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五环街1号1幢中弘卓越中心15层办公550.002025.07.01-2028.06.30
43东海证券南京分公司江苏信达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9号(写字楼)1幢第14层1404-1406室办公418.462025.12.01-2027.11.30
44东海证券南京洪武北路证券营业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16号1203室办公460.592026.04.01-2027.03.31
45东海证券南宁东葛路证券营业部郭淑萍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6栋151号办公147.412025.08.01-2027.07.31
46东海证券宁波四明中路证券营业部陈亚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四明中路549-2,551号办公100.302024.01.01-2026.12.31
47东海证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青岛浮山三阳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一层东北侧办公385.002024.09.01-2030.08.31
48东海证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泉州南祥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铭湖社区丰泽街666号南益广场1304室办公399.002022.07.01-2027.06.30
49东海证券如皋海阳南路证券营业部李斌、申媛媛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海阳南路300号皋南新村新都国际名品城B区商铺102号、202号(局部)办公293.002025.03.01-2028.02.29
50东海证券厦门嘉禾路证券营业部吴永进厦门市湖里区嘉禾路398号105单元办公284.772023.05.01-2028.04.30
51东海证券山东分公司青岛海信信邦置业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88号海信国际中心L1-4办公112.402022.07.30-2027.09.30
52东海证券山西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三营盘支行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8号办公298.002026.04.18-2029.04.17
53东海证券上海分公司上海思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上钢新村街道耀元路150号、友诚路149号43层08单元(该楼层为租赁层数,实际建筑层数为38层)办公358.732024.02.01-2029.02.15
54东海证券上海静安区新闸路证券营业部上海宝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418号1幢406室办公399.002025.07.01-2030.06.30
55东海证券上海浦东新区崮山路证券营业部上海个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崮山路538号,张杨路2399号1幢12楼03B、04单元办公476.862026.07.01-2031.09.21
56东海证券上海普陀区中潭路证券营业部三林万业(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中潭路51号202室、203室办公645.002020.10.01-2030.12.31
57东海证券上海长宁区水城南路证券营业部上海古北房产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水城南路27-33号二层B室广场大厦办公689.872026.01.01-2028.12.31
58东海证券上海长宁区长顺路证券营业部上海荣广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长顺路11号1幢一层门厅1、101室、102室、106室办公593.902018.01.01-2032.12.31
59东海证券绍兴洋江西路证券营业部绍兴帮家安物业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区灵芝街道洋江西路290号宝盛大厦第二十三层2301室办公160.002024.04.01-2027.03.31
60东海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深圳市华嵘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801、802、812办公394.912024.01.01-2026.12.31
61东海证券沈阳八王寺街证券营业部沈阳八王寺置业有限公司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八王寺街39-6号1门办公226.412025.06.15-2028.06.14
62东海证券苏州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恒泰睿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2号国际大厦办公楼19层1909-1910号办公351.952023.09.01-2028.08.31
63东海证券苏州吴江体育路证券营业部周左瑶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体育路508号金鹰商业中心3幢1603-1605-1606办公208.832025.10.01-2028.09.30
64东海证券台州东环大道证券营业部江厚云台州市东环大道542号至纬四路24号第三层办公102.002023.11.06-2026.08.25(正在续签中)
65东海证券泰州东风路证券营业部泰州市新开城建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东风路289号东谢欣园小区10幢101室——东谢商105办公255.002025.02.14-2028.02.13
66东海证券天津友谊路证券营业部魏茂林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与黑牛城道交口西北侧友谊大厦3-902、903室办公560.392023.01.01-2027.12.31
67东海证券威海东海路证券营业部威海智慧谷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庆路45-4号办公337.242023.03.16-2028.03.15
68东海证券无锡春暖路证券营业部冯德正、赵恒花无锡市新吴区春暖路25-30号1楼办公120.002024.07.01-2027.09.14
69东海证券无锡分公司无锡市汇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建筑西路583号1701,无锡市建筑西路583号1706,无锡市建筑西路583号1707办公737.272023.08.15-2028.08.14
70东海证券武汉云彩路证券营业部武汉中央商务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区云彩路198号泛海城市广场一期写字楼15层03A、04-05室办公439.002024.05.01-2027.04.30
71东海证券西安锦业路证券营业部西安旗远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6号盈樾国际23层12303号房办公215.002025.09.01-2027.09.30
72东海证券西南分公司四川文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盐道街3号财富支点大厦26层2608B、2609单元办公324.812024.11.04-2028.11.03
73东海证券徐州淮海西路证券营业部徐州海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徐州市淮海西路134号小世界大楼6楼办公400.002026.02.01-2031.01.31
74东海证券盐城解放南路证券营业部张鹏超、刘志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钱江方洲小区南区23、25幢102室办公235.282026.09.01-2027.02.28
75东海证券偃师商都路证券营业部偃师市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城关镇商都路北侧全民健身中心1幢1单元203办公448.342024.02.01-2027.01.31
76东海证券扬州文汇东路证券营业部周根荣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汇东路180号金马商务大厦三楼办公400.002026.10.01-2027.09.30
77东海证券长春前进大街证券营业部长春万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1889号办公415.002026.08.15-2027.08.14
78东海证券长沙潇湘南路证券营业部金洪亮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南大道一段368号中盈广场D栋702室办公247.242026.05.01-2029.04.30
79东海证券浙江分公司杭州汇益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紫霞街155号西溪诚品商务中心1号楼402室、6号楼裙楼116室办公673.002022.12.10-2027.12.09
80东海证券郑州如意西路证券营业部郑州期煦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如意西路99号楷林大厦2层203-B号办公180.002025.04.25-2028.04.24
81东海证券重庆江北嘴证券营业部泊骅科技服务(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聚贤街25号3幢907办公289.002024.12.01-2027.11.30
82东海证券珠海吉大路证券营业部黄苏诺广东省珠海市吉大路63号一层商场办公269.942025.05.01-2027.04.30
83东海期货上海纯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名义楼层第10层(实际楼层第9层)整层办公1,892.152023.03.01-2028.02.29
84东海期货郑州未来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69号未来大厦2311房间办公135.002025.06.01-2027.06.30
85东海期货常州市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常州市博爱路129号1号楼2层办公580.002024.07.01-2026.12.31
86东海期货北京营业部北京辉弘华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天地写字楼13层1318户型办公215.002026.07.15-2031.07.14
87东海期货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明和实业有限公司天河区珠江西路8号601房之自编03B单元办公124.342025.01.15-2027.09.30
88东海期货贵州分公司贵州瑜赛进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1层0111-0112室办公159.422025.11.01-2030.10.31
89东海期货浙江分公司杭州莱茵达枫潭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区矩阵国际中心(余杭塘路515号)4-505室办公288.592025.01.01-2026.12.31
90东海期货河南分公司郑州未来商业运营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30号期货大厦1205房间办公430.552024.10.01-2027.09.30
91东海期货淮安营业部刘也淮安市金融中心中央商务区4、5号楼及地下室(一)4号楼1309办公229.412025.12.22-2028.12.22
92东海期货江阴营业部张晓东江阴市长江路169号2407室办公281.132024.04.01-2029.03.31
93东海期货南京分公司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16号1203室办公177.582026.04.01-2027.03.31
94东海期货南通营业部肖德生、许文晶(A1701室);王炎亮、王冬怡(A1702室)南通市濠西路266号百安谊家大厦A座1701室、A座1702室办公246.482022.09.01-2027.08.31
95东海期货宁波营业部袁坚烨宁波市江北区洪塘中路399号3幢1-6号17-1、17-2、17-3、17-10、17-11、17-12办公275.002026.12.01-2029.11.30
96东海期货青岛分公司青岛青铁茂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01号33号楼青铁大厦18层1801室办公209.902023.12.25-2026.12.24
97东海期货厦门分公司厦门古地石商业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金边路568-1号205室办公154.262025.01.02-2028.01.01
98东海期货上海分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世纪大道1501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1109室办公240.612025.04.01-2027.05.31
99东海期货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弘毅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弘毅大厦7层E号办公152.242023.12.15-2028.12.14
100东海期货无锡营业部江苏南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栋18楼1806室办公210.852023.05.01-2028.04.30
101东海期货扬州营业部扬州智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智谷科技综合体一期_B栋(D栋)9层902、903办公192.892025.03.01-2028.02.29
102东海期货重庆营业部张永惠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99号二单元25-10#办公136.012021.03.09-2027.03.08
103东海期货四川分公司成都市锦江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路333号2栋27层7号(电梯楼层为30层7号)办公177.292026.01.23-2030.01.22
104东海期货湖北分公司武汉传博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66号武汉阿里中心T1办公楼22层5室办公180.272026.03.30-2029.03.29
105东海国际上海商业银行有限公司香港皇后大道中12号上海商业银行大厦20楼全层办公405.602025.04.01-2028.03.31
106东海证券、东海期货常州市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常州市清潭路102-2号共3层办公3,178.772025.01.01-2027.12.31
107东海资本上海纯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名义楼层第12层(实际楼层第11层)1201和1202室办公1,329.602025.04.01-2030.03.31
108东海期货苏州营业部苏州海竞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广场2幢21楼2110室办公161.292026.05.16-2027.05.15
109东海期货大连营业部大连商品交易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第20层第2006B、2007号房间办公230.002026.08.01-2027.07.31

附件四:东海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 500 万元以上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序号案由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案件基本情况最新进展情况
1债券交易纠纷东海证券中伟(徐州)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伟新材”)、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信达担保”)、中森通浩(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中森通浩”)、霍伟生、周润萍2013年3月,中伟新材发行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东海证券在二级市场购买1,000万元债券。2016年5月,东海证券以要求支付债券本息等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伟新材向东海证券支付债券本金1,000万元以及债券利息、逾期利息;担保人信达担保、中森通浩、霍伟生、周润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已生效。2017年8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海证券的执行申请。裁判已生效,尚未执行完毕
2股权转让纠纷东海创新投深圳市梧桐山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梧桐山”)、王建锋2014年5月,东海创新投出资3,000万元取得中视丰德影视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中视公司”)的股权,并约定上市对赌回购条款。2016年6月,东海证券与梧桐山、王建锋、中视公司约定由梧桐山以3,900万元价格受让东海创新投持有的中视公司股权。2017年1月,东海创新投以梧桐山未按约支付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为由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7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7年11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梧桐山向东海创新投支付剩余未付的股权转让价款3,200万元,并承担逾期滞纳金等,王建锋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海创新投的执行申请。裁判已生效,尚未执行完毕
3投资协议纠纷东海投资大兴安岭依莓饮品有限公司(“依莓饮品公司”)、张志民、王丹、张铫、张志卫2014年7月,东海投资认购依莓饮品公司的可转债3,000万元,并在后续补充协议中就利息、逾期罚息作出约定。2017年11月东海投资以要求归还债权本息为由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8年8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依莓饮品公司向东海投资归还借款本金3,000万并支付利息及罚息等。张志民、王丹、张铫、张志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8年11月,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海投资的执行申请。2019年11月,东海投资与五被申请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裁判已生效,尚未全部执行完毕
4债券交易纠纷东海证券凯迪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凯迪公司”)2016年8月,东海证券管理的“东海证券工商银行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二级市场购买了凯迪公司发行的债券4,000万元。2018年9月,东海证券以凯迪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债券本息为由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9月,常州市天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凯迪公司向东海证券偿还4000万元债券本金并支付利息等。一审判决已生效。2021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凯迪公司的重整申请。东海证券已于2022年5月完成债权申报。裁判已生效,尚未执行完毕
5债券交易纠纷东海证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科建设”)2018年10月,东海证券管理的“东海证券工商银行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二级市场购买了中科建设发行的债券共计1亿元。2018年11月,东海证券以中科建设未经债券持有人同意情况下擅自转让其持有的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构成重大违约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9年5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中科建设向东海证券偿还债券本金1亿元,支付债券利息及逾期利息等。2019年8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海证券的执行申请。2021年12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中科建设的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东海证券享有的债权将通过重整执行中的信托受益权方式实现,目前尚未获得实际分配。裁判已生效,尚未执行完毕
6债券交易纠纷东海证券凯迪公司2016年9月,东海证券管理的“东海证券-上海银行-东海证券盈多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了凯迪公司发行的债券5,000万元。2018年11月,东海证券以凯迪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债券回售款项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凯迪公司向东海证券兑付债券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债券利息等。2021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凯迪公司的重整申请。东海证券已完成债权申报。裁判已生效,尚未执行完毕
7债券交易纠纷东海证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2016年10月,东海证券认购辅仁药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4800万元。2019年8月,东海证券以辅仁药业不能按期兑付债务工具资金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0年6月,仲裁庭作出裁决,裁决如下:辅仁药业向东海证券支付债务融资债券本金4,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2020年8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海证券的执行申请。裁判已生效,尚未执行完毕
8债券交易纠纷东海国际优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优源国际”)、柯文托2018年1月,东海国际认购了优源国际发行的可换股债券2,200万美元。2019年10月,东海国际以优源国际未按期全额偿还债券本息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优源国际向东海国际偿还借款2,33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等;柯文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1年5月,泉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海国际的执行申请。2021年11月,本案移送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已生效,尚未执行完毕
9债券交易纠纷东海证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蓝光公司”)2019年7月,东海证券通过其管理的3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购买了蓝光公司发行的债券1亿元。2021年11月,东海证券以蓝光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债券本息为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8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蓝光公司向东海证券偿还债券本金1亿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等。2022年10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海证券的执行申请。裁判已生效,尚未执行完毕
10股权投资纠纷东海投资万荣、熊克俭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东海投资通过股权受让方式以1,640万元取得浙江东阳中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中广影视”)533.66万股股份,并与相关方协议约定了业绩对赌和上市对赌条款。2019年3月,东海投资与案外人麓山柒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东海投资将其持有的中广影视270万股股份转让给麓山柒号。2021年11月,东海投资以要求被告履行股权回购义务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0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万荣、熊克俭向东海投资支付剩余263.65万股股份对应的股权回购款10,427,863.16元,业绩补偿款9,876,924.01元以及违约金等。2023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受理了东海投资的执行申请。2025年10月,东海投资收到最高院执行监督裁定书,裁定准许东海投资参与被执行方在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46号之二1601房产拍卖款的分配申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17日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东海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可在本次分配中受偿714,033.99元。2026年9月,青岛浩成投资有限公司就前述分配方案另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立案。该事项系前述万荣案件执行财产分配环节产生的关联衍生争议,不涉及新增基础债权债务关系。裁判已生效,尚未执行完毕
11股权转让纠纷东海投资新余和运麓山柒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和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运投资”)2019年3月,东海投资与麓山柒号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东海投资将其持有的浙江东阳中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270万股股份以1,053万元价格转让给麓山柒号,但仅收到108万转让款,尚余945万股权转让款未收到。2021年11月,东海投资以麓山柒号未履行股权转让款支付义务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麓山柒号向东海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945万元以及其违约金等,和运投资作为麓山柒号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23年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海投资的执行申请。裁判已生效,尚未执行完毕
12债券交易纠纷东海国际金奥国际股份有限公司(“金奥国际”)、上海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金大地”)、朱克平、钱凌玲、朱柏衡、上海新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新融”)、高邮金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邮金奥”)、上海华沪银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建浩有限公司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东海国际认购金奥国际发行的两期债权票据合计2,000万美元。2023年4月,东海国际以金奥国际未能偿付全部债权票据本息为由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4年6月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裁决如下:金奥国际向东海国际支付尚未清偿的票据本金18,374,390.20美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其余被申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东海国际的执行申请。金大地、上海新融、高邮金奥已破产,东海国际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13融资融券合同纠纷东海证券蓝润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蓝润发展”)2020年12月,蓝润发展在东海证券设立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并融资买入证券。2025年8月,东海证券因蓝润发展出现负面舆情而通知其偿还全部到期负债,其中本金金额合计49,391,776.48元,利息598,688.09元。2025年9月,东海证券以蓝润发展未能按期清偿到期负债本息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案已达成和解协议,蓝润发展同意于2026年5月18日前偿还东海证券融资负债本金49,391,776.48元,利息598,688.09元,以及违约金等。蓝润发展未按民事调解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东海证券于2026年5月25日向法院申请执行。东海证券已申请强制执行
14债权申索Donghai Investment Fund Series SPCJiang Changqing(姜长青)2016年8月,东海国际设立并管理了优通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上市公司优通未来(6168.HK)发行的、由其负责人姜长青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1400万美元面值票据、400万美元面值可转债。2021年5月5日,优通未来宣布其被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颁令清盘。2023年8月18日,由东海国际管理的Donghai Investment Fund Series SPC以原告身份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姜长青履约兑付。2024年1月17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作出终局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和可转债本金及利息合计36,311,986.08美元。裁判已生效,尚未执行完毕
15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林殷源、张永昉、张延英、倪铭、潘晓青等27名原告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洲慈航”)、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丰汇租赁”)、朱要文、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大信会计师”)、东海证券2015年2月至11月期间,金洲慈航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丰汇租赁有限公司90%的股权,东海证券担任前述重大资产重组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投资者(林殷源、崔宇、张永昉等35名投资者)以金洲慈航存在虚假陈述为由,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金洲慈航、丰汇租赁、朱要文、大信会计师、东海证券全部或部分连带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合计7,307,024.96元。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陆续受理了这三十五案,并作出裁定将三十五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其中潘晓青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移送有误报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为由裁定中止审理。东海证券于2026年8月31日收到潘晓青一案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潘晓青一案已开庭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至2023年10月期间陆续受理了这三十五案,并作出裁定将三十五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其中潘晓青一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件移送有误报
崔宇、柳振路黄明、黄建、张学敏、张红飞、万洁、安新华金洲慈航、丰汇租赁、东海证券、大信会计师金洲慈航、东海证券
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为由裁定中止审理。东海证券于2026年8月31日收到潘晓青一案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潘晓青一案已开庭审理。
16合同纠纷童安多上海洹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洹涛公司”)、上海溱鼎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东海证券等12名主体本案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立案,案号为(2026)沪0151民初1833号。本案原告童安多要求被告洹涛公司赔偿原告在溱鼎IX期基金的投资本金损失1,100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暂计3,706,615元;要求包括东海证券在内的其余11名被告就洹涛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东海证券为溱鼎IX期基金的综合托管人。已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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