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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邦智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及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对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二、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90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与公司具有雇佣或聘用关系。激励对象中不含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以2026 年10 月30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90 名激励对象授予 78.25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78 元/股。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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