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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发展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应当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证e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或开展电话、视频等其他形式的调研沟通时,应实行预约制度。

由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应组织安排、活动内容安排、人员安排,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报章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公司网站阅览。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现场召开的应当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及其他内幕消息披露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领导董事会办公室落实具体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汇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

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组织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公司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

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保管期限参照公司档案归档管理的相关规定,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承诺若有违反上述内容的行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调研者以非现场形式进行调研活动或有其他合理理由无法当面签署承诺书的,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合理方式向调研者告知上述要求。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发布的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立即报告公司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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