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及新增累计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诉讼的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人民币 201,725,186.32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一、重大诉讼案件情况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告一”)及子公司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与“被告一”合称“被告”)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传票》((2026)浙01 民初2391 号)、《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获悉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
被告一: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华铂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实与理由
2025 年 6 月 5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二作为抵押人以其名下 24个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最高融资余额为 3亿元,债权确定期间为2025 年6月3日至2028 年6月 2日,同时约定前期已签订的《银行承兑合同》项下债权转入最高额担保的债权范围。2025年6月5 日,双方就前述抵押事宜办理抵押登记。
2025 年8月5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1亿元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25 年8 月5日至2026 年8月 3 日止。2025 年8 月 7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1亿元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25 年8月7 日至2026 年 8 月 6 日止。上述借款每笔提款的贷款本金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度计息,到期利随本清。执行固定贷款利率,年利率2.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加收50%。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一的申请共计发放2亿元贷款。
目前,上述合同利息均已于2026 年6月21 日出现逾期,被告未按时偿还贷款利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特根据《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下同)200,000,000.00 元,并支付利息 1,571,694.00 元、复息 3,492.32 元(暂计算至 2026 年 7 月 21 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标准另行计付)。
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50,000.00 元。
3、请求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所抵押的24个不动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 1、2 项诉讼请求项下被告一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融资余额 3亿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及财产保全费用。
第 1、2 项诉讼请求金额相加为 201,725,186.32 元。
三、新增其他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过披露义务的情形及本次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共 24起,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 19,784.0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超过 10%。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情况
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重大诉讼及新增累计诉讼及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传票等。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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