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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万思恒律见证字(2026)第1030号

致: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万通发展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现行的《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就万通发展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通发展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万通发展董事会于2026年10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和起止日期、投票时间,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0月30日下午15:00时起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写字楼D座四层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薇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统计,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参加投票持有万通发展有表决权股份数381,449,265股。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内容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和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依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与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截止到网络投票时间结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同意股份数(股)反对股份数(股)弃权股份数(股)同意股份数所占比例表决结果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378,018,2132,616,242814,81099.1005%通过
2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369,246,8132,619,8427,403,11097.3573%通过
3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69,247,7132,621,8427,400,21097.3575%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369,306,1132,619,8427,343,81097.3729%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通发展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WELLS 思 恒 ATTORNEYS 北京 盖章)AA101051051 AA 负责人:周圆 经办律师:张小永 张小永周圆

2026年10月30日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万思恒律见证字(2026)第1030号致: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发展”)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万通发展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现行的《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就万通发展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万通发展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万通发展董事会于 2026年10月1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和起止日期、投票时间,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10月30日下午15:00时起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写字楼D座四层第一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薇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统计,现场出席和通过网络参加投票持有万通发展有表决权股份数381,449,265 股。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内容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与公告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对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和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表决。依据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与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回避,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截止到网络投票时间结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的统计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对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同意股份数(股)反对股份数(股)弃权股份数(股)同意股份数所占比例表决结果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378,018,2132,616,242814,81099.1005%通过
2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369,246,8132,619,8427,403,11097.3573%通过
3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369,247,7132,621,8427,400,21097.3575%通过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369,306,1132,619,8427,343,81097.3729%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万通发展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WELLS 中 市 恒律师 北京市万慈恒律师务 盖章) 110101595194 MA

负责人:周圆团圆经办律师:张小永张小周圆团圆

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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