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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冠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皇冠新材

股票代码:001381

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rown New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六路 10 号之 1)

CROWN皇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CICC中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

特别提示

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新材”“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 2026 年 11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 国 金 融 新 闻 网 ( www.financialnews.com.cn ) 、 中 国 日 报 网(www.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 16.98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公司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锁定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个月或自上市之日起 12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68,98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数量为 44,097,241 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9.4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一定幅度的增长,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因此公司短期内可能存在净资产增幅大于净利润增幅的情形,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出现一定程度下降的风险。

(七)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为“橡胶和塑料制品业”(行业代码为 C29)。截至 2026 年 10 月 14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27.65倍,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截至 2026年10月14日(T-3日),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5年扣非前EPS(元/股)2025年扣非后EPS(元/股)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前(2025年)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扣非后(2025年)
300806.SZ斯迪克0.100.0442.19443.03944.55
603683.SH晶华新材0.310.3113.9045.3445.47
603681.SH永冠新材0.520.1017.3133.18178.42
平均值(剔除异常值后)39.2645.47

数据来源:Wind资讯。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5年扣非前/后EPS=2025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 扣非前平均值计算剔除斯迪克异常值,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倍) 扣非后平均值剔除斯迪克和永冠新材异常值。

本次发行价格 16.9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摊薄后静态市盈率为 25.87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6 年10月14日(T-3日)发布的“橡胶和塑料制品业(C29)”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27.65 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5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对应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45.47倍,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直接材料占比分别为 80.44%、80.29%和80.54%,原材料占比较高。公司主要原材料中单体、溶剂、树脂、PE 料、离型硅油等均属于石油化工行业下游产品。报告期内,国际石油价格和主要原材料供需情况的变动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价格也呈现一定波动,进而影响公司原材料采购成本和经营利润。未来,若国际地缘政治冲突持续加剧,国际原油及主要化工原材料供应不足,导致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持续上涨,而公司不能有效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风险向下游转移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原材料成本上升的压力,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2026 年 2 月底以来,国际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全球能源与石油化工原材料运输通道受到冲击,国际原油及石油化工原材料价格出现明显波动,随着前期储备库存原材料消耗及新采购高价原材料投入使用,2026 年 2 季度主要原材料整体平均领料成本环比 2026 年 1 季度上涨约 10%。经敏感性分析测算,发行人在材料成本上涨 5%至 10%的情况下,对应毛利率下降 3.09 个百分点至 6.32 个百分点。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功能性复合材料行业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新材料行业,近年来受产业政策扶持、市场应用领域扩展等影响,该行业市场规模增长迅速。2020-2024 年,我国胶粘带市场销售额从 500.8 亿元持续增长至 726.0 亿元,复合增长率达 9.73%,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良好的经济回报可能吸引更多的新进入者。同时,行业内主要竞争对手持续加大技术研发和市场拓展力度,具体表现为:

1、国际龙头企业持续巩固优势。美国 3M、日本日东、德国德莎等国际知名企业凭借其在技术、品牌、资金、销售网络等方面的先发优势,持续加大在新能源汽车电池材料、半导体先进封装材料、光学显示材料等新兴领域的研发投入和产品布局,行业竞争趋于激烈。

2、国内同行业企业加速追赶。斯迪克、晶华新材等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电子级胶粘材料领域持续实现技术突破和终端突破,部分产品已进入主流消费电子终端供应链,上述企业在消费电子、新能源等领域的布局加速,与发行人在部分细分市场形成直接竞争。

3、行业新进入者增多。功能性复合材料行业下游应用领域广泛且市场空间较大,吸引了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型企业及上市公司的关注和参与,部分具备资金优势的企业通过投资布局、技术引进等方式进入该行业,进一步加剧行业竞争。

综上,功能性复合材料行业是市场化、充分竞争的行业,公司产品面临国际和国内同行的竞争。整体而言,行业内国际知名企业凭借先发优势目前处于优势地位;国内企业也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扩大产能等方式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升自身市场竞争力。同行业公司在不同的细分市场、不同的终端客户拥有各自的竞争优势。

未来,如果公司不能在技术研发、产品价格、质量管理、渠道销售、客户服务等方面继续保持竞争优势,或现有竞争对手和行业新进入者通过调整经营策略和技术创新等方式抢占市场,公司将面临行业竞争加剧导致市场占有率下降、产品价格承压、业绩增长放缓的风险。

(三)新客户市场开拓风险

公司下游终端客户广泛分布于轻工业、家用电器、汽车制造、新能源电池、消费电子、智能物联网、半导体等领域,客户数量众多且较为分散。部分领域的终端客户对公司产品性能和质量可靠性要求较高,对进入供应链体系的资格认证较为严格,认证周期一般为 个月,部分认证周期超过 年,因此,客户通常会与体系内的供应商形成相对稳固的合作关系,进而形成一定的准入壁垒。报告期内,公司指定采购金额分别为 27,294.79 万元、33,106.98 万元、49,050.40万元,其中,新增终端品牌厂商指定采购金额分别为 741.96万元、1,531.60万元、

4,560.12 万元,占比分别为2.72%、4.63%、9.30%,整体金额和占比较低。同时,同行业可比公司近年来在消费电子、新能源等终端领域的认证突破加速,与发行人在优质终端客户资源方面存在竞争。

若未来公司新客户开拓或新产品送样检测结果不理想,公司可能面临销售开拓难度增大的风险;若未来公司因产品质量波动、交付能力不足、服务响应滞后等原因,未能维系现有重要终端客户的合作关系,出现核心客户流失的情形,将可能导致公司指定采购收入规模缩减,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随着同行业可比公司在消费电子、新能源等终端领域持续取得认证突破,发行人在优质终端客户资源方面的竞争压力日益加大,新客户开拓的不确定性亦有所增加。

(四)应收账款增加风险

随着业务规模扩大,公司应收账款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7,748.27 万元、53,232.29 万元和 53,527.73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9.61%、30.31%和29.65%,占比较高,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大客户占比分别为 19.69%、18.55%和22.33%,集中度有所提升。未来,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和终端品牌客户指定采购业务规模扩大,应收账款金额将会进一步增加,若公司客户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或足额收回的风险,进而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研发能力未能匹配客户需求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广泛应用于轻工业、家用电器、汽车制造、新能源电池、消费电子、智能物联网、半导体等领域,其中消费电子、智能物联网、半导体等领域行业技术革新相对频繁、产品更新换代频率较快,要求公司需要具备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以快速响应下游市场需求变化。如果公司研发能力未能及时满足下游行业的技术迭代和产品更新要求,或者未能顺利通过客户认证并实现量产,公司将可能面临客户流失风险,进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2025 年修订)》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6〕2081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6〕1453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皇冠新材”,证券代码“001381”;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的44,097,241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6年11月3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2、上市时间:2026 年 11 月 3 日

3、股票简称:皇冠新材

4、股票代码:001381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68,980,000 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6,304,768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4,097,241 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24,882,759 股

9、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以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0,824,496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9.22%。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36 个月,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网下发行共有 1,383,031 股的限售期为6个月,约占网下发行总量 13,774,772 股的10.04%,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2.46%。

13、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后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股)占比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麦惠霞159,250,00033.96%2029年11月5日
麦惠权106,945,65222.80%2029年11月5日
融亿投资80,000,00017.06%2029年11月5日
珠海富臻7,950,0001.70%2029年11月5日
永安浦积5,699,9341.22%2027年11月3日
粤财新兴5,670,2941.21%2027年11月3日
珠海华臻5,575,0001.19%2029年11月5日
红土一号5,471,9371.17%2027年11月3日
深圳创新资本3,647,9580.78%2027年11月3日
深圳达晨创程3,063,7150.65%2027年11月3日
杨锦全2,600,0000.55%2029年11月5日
宏久远2,335,0000.50%2027年11月3日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944,6400.63%2027年11月3日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944,6400.63%2027年11月3日
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177,8560.25%2027年11月3日
深圳市德赛西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177,8560.25%2027年11月3日
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88,9280.13%2029年11月5日
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23,7920.05%2027年11月3日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530,0350.11%2027年11月3日
中金领势共创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236,7490.26%2027年11月3日
小计10,824,4962.31%-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2,391,7412.64%2026年11月3日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383,0310.29%2027年5月6日
网上发行股份31,705,5006.76%2026年11月3日
小计45,480,2729.70%-
合计468,980,000100.00%-

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若存在差异的原因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

14、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5、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行人选择如下具体上市标准:“(一)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亿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6]518Z0538 号),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 27,467.06 万元、30,229.34 万元和 30,779.42 万元;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 2025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289,478.33 万元、315,901.42 万元和 340,823.47 万元,最近三年累计超过 150,000.00万元。符合所选上述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rown New Materials Technology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41,267.5232万元
法定代表人麦惠权
皇冠有限成立日期2000年6月1日
皇冠新材成立日期2023年8月16日
住所和邮政编码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乐丰六路10号之1,528478
电话号码+86-760-8755 8820
传真号码+86-760-8755 8828
网址https://www.crown.com.cn
电子信箱ir@crown.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李茂群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联系方式+86-760-8755 8820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生物基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制造;塑料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主营业务以功能性新材料为核心,研发、生产及销售工业级胶粘材料、电子级胶粘材料及功能性薄膜材料等功能性复合材料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二、发行人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量(万股)间接持股数量(万股)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比例持有债券情况
1麦惠权董事长、总经理2026年8月至2029年8月10,694.56528,128.000018,822.565245.61%无
2麦惠霞副董事长2026年8月至2029年8月15,925.0000-15,925.000038.59%无
3麦雅雯公司董事、董事长助理2026年8月至2029年8月-90.000090.00000.22%无
4梁纯钊董事、国内销售中心负责人2026年8月至2029年8月228.0000-228.00000.55%无
5聂磊职工代表董事、财务总监2026年8月至2029年8月220.0000-220.00000.53%无
6柳佳楠董事2026年8月至2029年8月----无
7谭燕独立董事2026年8月至2029年8月----无
8匡同春独立董事2026年8月至2029年8月----无
9陈怡西独立董事2026年8月至2029年8月----无
10杨锦全副总经理2026年8月至2029年8月260.000020.0000280.00000.68%无
11李茂群公司董事会秘书2026年8月至2029年8月-77.000077.00000.19%无

注 1:麦惠权间接持股系通过融亿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 7,600.0000 万股,通过珠海富瑧间接持有发行人 370.0000 万股,通过珠海华瑧间接持有发行人 158.0000 万股,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 万股;杨锦全间接持股系通过宏久远间接持有发行人 万股,通过济久远间接持有发行人 4.0000 万股,通过恒华远间接持有发行人 4.0000 万股,通过冠恒远间接持有发行人 4.0000 万股,通过恒惠远间接持有发行人 4.0000 万股,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20.0000 万股;麦雅雯间接持股系通过珠海富瑧间接持有发行人 60.0000 万股,通过珠海华瑧间接持有发行人 30.0000 万股,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 90.0000 万股;李茂群间接持股系通过珠海富瑧间接持有发行人 70.0000万股,通过珠海华瑧间接持有发行人 3.0000 万股,通过济久远间接持有发行人 万股,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 万股。注 :以上持股数量均已取整,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发行前,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次发行前,公司不存在持股 50%以上的股东,无控股股东。麦惠权直接持有公司 25.92%股份,并分别通过融亿投资、珠海富瑧、珠海华瑧控制公司19.39%、1.93%、1.35%股份,合计控制公司 48.58%股份;麦惠霞直接持有公司38.59%股份。两人系姐弟关系,合计控制公司 87.17%股份,为共同实际控制人。同时,麦惠权、麦惠霞已于 2026 年 7 月 5 日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双方在发行人日常经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时保持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以麦惠权的意见为准。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条款具体内容
权利义务麦惠权、麦惠霞双方确认在作为公司股东、董事期间,将严格按照《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事项”)时,均采取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行使提案权、表决权、提名权、委托表决权等股东或董事权利。
一致行动期限《一致行动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一致行动期限(即《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麦惠权、麦惠霞任意一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且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之日止,且有效期届满日不得早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60个月。
意见分歧或者纠纷解决机制在对公司进行决策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凡涉及一致行动事项时,双方应先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障顺利达成一致意见,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麦惠霞无条件同意以麦惠权的意见为准,且同意配合签署相关文件。
一致行动的保证1、双方承诺,在其拥有公司股份、控制公司表决权(无论表决权数量多少)或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将确保其(包括其代理人)全面履行《一致行动协议》的各项义务。2、各方承诺,麦惠权、麦惠霞共同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表决承担相应责任,不得采取任何方式、以任何理由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异议。3、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拟进行股份转让、股份质押或其他可能导致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或者表决权发生变动的,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4、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通过协议、授权或其他方式委托任何第三方代为持有所直接或间接拥有的公司的股份,或者将该等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行使。5、各方承诺,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与《一致行动协议》内容相同、近似的协议或合同。
违约责任1、由于任何一方的违约,造成《一致行动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就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各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争议解决因《一致行动协议》引起或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麦惠权(MAI MICHAEL),澳大利亚国籍,拥有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澳大利亚护照号码为 PA407\*\*\*\*。

麦惠霞,中国国籍,持有中国香港居民身份证,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境内身份证号码为 4406201962\*\*\*\*\*\*\*\*。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图1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发行人已经制定及实施的股权激励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通过设立珠海富瑧、珠海华瑧、宏久远、济久远、恒华远、冠恒远、恒惠远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

1、珠海富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珠海富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珠海富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麦惠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BW3QBW5J
成立时间2022年8月15日
出资额2,782.50万元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23楼C区2319-26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股权结构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麦惠权1,295.0046.54%
李茂群245.008.81%
周晨245.008.81%
麦雅雯210.007.55%
麦倚桦210.007.55%
杨健松210.007.55%
吴建峰105.003.77%
胡嘉敏105.003.77%
时庆妍87.503.14%
王新伟70.002.52%
合计2,782.50100.00%

2、珠海华瑧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珠海华瑧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珠海华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麦惠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BWNB6L1N
成立时间2022年8月15日
出资额1,951.25万元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23楼C区2319-33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股权结构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麦惠权553.0028.34%
周俊峰175.008.97%
王能175.008.97%
钟远望140.007.17%
李其鸿105.005.38%
麦雅雯105.005.38%
秦达105.005.38%
麦启波70.003.59%
陈国冬54.252.78%
安海宁52.502.69%
黄世斌42.002.15%
李茂群10.500.54%
檀海维28.001.43%
顾益帆28.001.43%
朱正华31.501.61%
何亮21.001.08%
陈锡辉17.500.90%
陈经伟17.500.90%
张涛14.000.72%
吴利武14.000.72%
许贵真14.000.72%
陈世开21.001.08%
曹青青12.250.63%
李健雄10.500.54%
耿强10.500.54%
许志强10.500.54%
翁兆鸿10.500.54%
黄彩阳10.500.54%
倪良锁10.500.54%
孙观华8.750.45%
朱宁8.750.45%
申长华8.750.45%
肖飞生8.750.45%
吴荣斌8.750.45%
陈惠坚7.000.36%
陈敦海14.000.72%
卢鉴秋7.000.36%
刘奇7.000.36%
吴志芬3.500.18%
合计1,951.25100.00%

3、宏久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宏久远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珠海宏久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健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BUBUYY02
成立时间2022年8月2日
出资额817.25万元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23楼C区2319-25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股权结构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张涛56.006.85%
陈锡辉52.506.42%
卢鉴秋45.505.57%
李健雄45.505.57%
刘益新45.505.57%
陈国林42.005.14%
黄得和42.005.14%
李铭杰42.005.14%
冯润成38.504.71%
陈文志35.004.28%
郑伟奇35.004.28%
苏少波31.503.85%
钱杰兄28.003.43%
高进28.003.43%
陈敦海17.502.14%
莫根汉15.751.93%
梁富枝14.001.71%
杨锦全14.001.71%
曾国材14.001.71%
刘喜龙14.001.71%
梁铨洪14.001.71%
伍健华12.251.50%
麦启钊12.251.50%
刘华坤10.501.28%
赵裕10.501.28%
伍世钿10.501.28%
陈志敏10.501.28%
杨桥辉10.501.28%
陈煊华10.501.28%
伍桥辉10.501.28%
古思鹏10.501.28%
霍锡坤10.501.28%
许蔺10.501.28%
吴志芬8.751.07%
余德疆8.751.07%
合计817.25100.00%

4、济久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济久远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珠海济久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利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BTN8FQ9U
成立时间2022年8月2日
出资额705.25万元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23楼C区2319-21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股权结构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吴利武87.5012.41%
廖汝迪47.256.70%
曹根水35.004.96%
顾家元35.004.96%
梁月玲35.004.96%
刘恒35.004.96%
张吉涛33.254.71%
黄洪波29.754.22%
杜恩林24.503.47%
郭永贵21.002.98%
张钻芳21.002.98%
许家贵17.502.48%
龙紫云15.752.23%
杨锦全14.001.99%
廖锦庆14.001.99%
陈培枝14.001.99%
麦启康14.001.99%
李茂群14.001.99%
陈惠坚12.251.74%
高中贵12.251.74%
梁荣煊12.251.74%
陈永刚12.251.74%
陈松12.251.74%
李超贤12.251.74%
邓道泽10.501.49%
邱正涛10.501.49%
黄华明10.501.49%
曾庆华10.501.49%
李健10.501.49%
巫晓强10.501.49%
吴庚柱8.751.24%
黄承辉8.751.24%
罗柏杰8.751.24%
陈东灿8.751.24%
周炎昌8.751.24%
胡隆章8.751.24%
刘喜龙5.250.74%
古思鹏3.500.50%
合计705.25100.00%

5、恒华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恒华远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珠海恒华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文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BUC3B40M
成立时间2022年8月2日
出资额617.75万元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23楼C区2319-24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股权结构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高颖修45.507.37%
何允军42.006.80%
谢大荣35.005.67%
王文闯35.005.67%
李春雷31.505.10%
张阳丞31.505.10%
曾庆军29.754.82%
钟才锋28.004.53%
IKNO YOON28.004.53%
陈向校24.503.97%
叶柏林24.503.97%
高紫修19.253.12%
陈石荣17.502.83%
邓少华17.502.83%
黄宇翔17.502.83%
杨锦全14.002.27%
梁永林14.002.27%
麦启明12.251.98%
陈多祥12.251.98%
潘金成12.251.98%
潘敏10.501.70%
胡曹鸿10.501.70%
周国强10.501.70%
陈志强10.501.70%
游建英10.501.70%
张华锋10.501.70%
李宁10.501.70%
易龙8.751.42%
叶文爵8.751.42%
何志文8.751.42%
吴文杨8.751.42%
曾家录8.751.42%
卢敏杰8.751.42%
合计617.75100.00%

6、冠恒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冠恒远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珠海冠恒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化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BW890G52
成立时间2022年8月2日
出资额598.50万元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23楼C区2319-23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股权结构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张化谦42.007.02%
刘奇38.506.43%
王树立38.506.43%
魏彬35.005.85%
胡元平35.005.85%
高军会33.255.56%
王荣伟33.255.56%
林丽31.505.26%
宋辉31.505.26%
谢志荣31.505.26%
徐宝山22.753.80%
向发波19.253.22%
陆平洪19.253.22%
曾祥喜14.002.34%
单维红14.002.34%
杨锦全14.002.34%
向仕12.252.05%
宗红静12.252.05%
郭胜12.252.05%
李时红12.252.05%
王源云阳10.501.75%
王利峰10.501.75%
朱玉龙10.501.75%
李权10.501.75%
姬小二8.751.46%
王贞丽8.751.46%
王军明8.751.46%
孙志远8.751.46%
刘志强8.751.46%
刘少龙3.500.58%
徐朋举3.500.58%
吴承锋3.500.58%
合计598.50100.00%

7、恒惠远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恒惠远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珠海恒惠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钟兆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BUC54762
成立时间2022年8月2日
出资额549.50万元
注册地址珠海横琴新区汇通三路108号23楼C区2319-22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股权结构合伙人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许贵真47.258.60%
钟兆兴45.508.28%
张敏40.257.32%
冒小峰35.006.37%
周英杰35.006.37%
丁先贵33.256.05%
黄波33.256.05%
肖尚雄31.505.73%
郭修远24.504.46%
张庆杰21.003.82%
陈国冬15.752.87%
陆星辰15.752.87%
贺海涛14.002.55%
杨锦全14.002.55%
郭满华12.252.23%
李超强12.252.23%
罗富国12.252.23%
王四化12.252.23%
丁波10.501.91%
吴君10.501.91%
张家振10.501.91%
丁进考10.501.91%
刘东明10.501.91%
代朋8.751.59%
管艳艳8.751.59%
梁永林3.500.64%
麦启明3.500.64%
倪良锁3.500.64%
古思鹏3.500.64%
黄洪波3.500.64%
曾庆军3.500.64%
陈东灿3.500.64%
合计549.50100.00%

8、限售安排

珠海富瑧、珠海华瑧的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宏久远、济久远、恒华远、冠恒远、恒惠远的锁定期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前述主体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之“一、相关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之“2、实际控制人麦惠权控制的企业融亿投资、珠海富瑧、珠海华瑧承诺”和“8、发行人股东宏久远、济久远、恒华远、冠恒远、恒惠远、永安浦积、珠海青稞及拓鸿投资”。

(二)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并将于上市后实施的股权激励

除上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未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也不存在已经制定且尚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为412,675,232股,本次发行股票数量56,304,768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2.01%。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发行前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麦惠霞159,250,00038.59%159,250,00033.9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
2麦惠权106,945,65225.92%106,945,65222.8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
3融亿投资80,000,00019.39%80,000,00017.0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4珠海富臻7,950,0001.93%7,950,0001.7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
5永安浦积5,699,9341.38%5,699,9341.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粤财新兴5,670,2941.37%5,670,2941.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珠海华臻5,575,0001.35%5,575,0001.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员工持股平台
8红土一号5,471,9371.33%5,471,9371.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深圳创新资本3,647,9580.88%3,647,9580.7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深圳达晨创程3,063,7150.74%3,063,7150.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1杨锦全2,600,0000.63%2,600,0000.5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实际控制人近亲属、公司副总经理
12宏久远2,335,0000.57%2,335,0000.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员工持股平台
13梁纯钊2,280,0000.55%2,280,0000.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董事
14红土君晟2,279,9740.55%2,279,9740.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5赣江财投2,279,9740.55%2,279,9740.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6珠海青稞2,279,9740.55%2,279,9740.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7拓鸿投资2,279,9740.55%2,279,9740.4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8聂磊2,200,0000.53%2,200,0000.4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职工代表董事、财务总监
19济久远2,015,0000.49%2,015,0000.4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员工持股平台
20杭州达晨创程1,838,2280.45%1,838,2280.3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1恒华远1,765,0000.43%1,765,0000.3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员工持股平台
22冠恒远1,710,0000.41%1,710,0000.3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员工持股平台
23恒惠远1,570,0000.38%1,570,0000.3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员工持股平台
24达晨财智1,139,9870.28%1,139,9870.24%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5财智创赢797,9910.19%797,9910.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6创盈健科29,6400.01%29,6400.0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7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944,6400.6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
28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944,6400.6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
29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177,8560.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
30深圳市德赛西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177,8560.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
31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88,9280.1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
32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23,7920.0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
3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530,0350.1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
34中金领势共创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1,236,7490.2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
35网下发行限售股份--1,383,0310.2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小计412,675,232100.00%424,882,75990.60%--
二、无限售流通股
36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12,391,7412.64%无限售期限-
37网上发行股份--31,705,5006.76%无限售期限-
小计--44,097,2419.40%--
合计412,675,232100.00%468,980,000100.00%--

注: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

六、本次发行后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72,474 户,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麦惠霞159,250,00033.9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麦惠权106,945,65222.8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融亿投资80,000,00017.06%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珠海富臻7,950,0001.7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5永安浦积5,699,9341.2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6粤财新兴5,670,2941.21%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7珠海华臻5,575,0001.19%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8红土一号5,471,9371.1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9深圳创新资本3,647,9580.78%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10深圳达晨创程3,063,7150.6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合计383,274,49081.73%-

七、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情况

本次发行的初始战略配售的发行数量为 11,260,953股,约占初始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0,824,496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9.2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 股回拨至网下发行。其中,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1,236,749 股,约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2.20%。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金领势共创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金领势共创 1号资管计划”)。

中金领势共创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金额不超过 2,100.00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中金领势共创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日期2026年8月20日
备案日期2026年8月26日
产品编码SAKW24
募集资金规模2,100.00万元
管理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担任职务、认购金额与持有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认购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万元)资管计划持有比例劳动关系所属公司员工类别
1胡嘉敏董事长助理300.0014.29%发行人核心员工
2麦倚桦董事长助理300.0014.29%江苏皇冠核心员工
3杨小红高级研发经理200.009.52%江苏皇冠核心员工
4韩战锋高级销售主管200.009.52%江苏皇冠核心员工
5顾家元高级信息经理100.004.76%发行人核心员工
6刘奇制造总监兼项目总监100.004.76%浙江皇冠核心员工
7王新伟品质总监100.004.76%江苏皇冠核心员工
8陈国冬采购总监100.004.76%江苏皇冠核心员工
9刘宏波高级产品开发经理100.004.76%江苏皇冠核心员工
10顾益帆项目经理100.004.76%江苏皇冠核心员工
11陈经伟高级销售主管100.004.76%江苏皇冠核心员工
12陈锡辉高级销售经理100.004.76%发行人核心员工
13杨健松销售副总100.004.76%江苏皇冠核心员工
14倪良锁高级研发工程师100.004.76%广东皇冠核心员工
15卢鉴秋高级销售经理100.004.76%发行人核心员工
合计2,100.00100.00%//

注 1:中金领势共创 1 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 2:中金领势共创 1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代缴单位与其劳动关系所属公司一致; 注 3:如合计数与各部分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造成; 注 4:江苏皇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皇冠”)、浙江皇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

江皇冠”)、广东皇冠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皇冠”)系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三)战略配售结果

除上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外,发行人引入“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及“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

根据确定的发行价格,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天津京东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2,944,64049,999,987.2012
2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944,64049,999,987.2012
3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177,85619,999,994.8812
4深圳市德赛西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1,177,85619,999,994.8812
5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588,9289,999,997.4436
6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223,7923,799,988.1612
7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委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五零二一组合”)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530,0358,999,994.3012
8中金领势共创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1,236,74920,999,998.0212
合计10,824,496183,799,942.08-

(四)限售期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中,兆易创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36 个月,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5,630.4768 万股,约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01%。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16.9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一)22.66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2.77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25.76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25.87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5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如下:

2.45 倍(每股净资产按照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1,082.4496万股,约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9.2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43.6457 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424.09979倍,高于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向上取整至500 股的整数倍,即1,819.2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在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377.4772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总量的 30.29%;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170.5500 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总量的 69.71%。回拨后本次网上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 0.0225083816%,有效申购倍数为 4,442.78944倍。

根据《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31,557,855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535,852,377.90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147,645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2,507,012.10元;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3,773,734 股,缴款认购金额为 233,878,003.32 元,放弃认购数量为 1,038 股,放弃认购金额为 17,625.24 元。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48,683 股,包销金额为 2,524,637.34 元,包销股份的数量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 0.2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605.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6,142.25 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6 年 10 月 23 日出具了“容诚验字[2026]518Z0166 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9,463.25万元,具体如下:

项目发行费用金额(不含增值税)
保荐及承销费用6,034.36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1,958.00 万元
律师费830.00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565.09 万元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75.80 万元
合计9,463.25 万元

注: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若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68元。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86,142.25 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93 元(以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66元(按照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23年度、2024年度及 2025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6]518Z053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截至 2026 年 6 月 30 日及 2026 年 1-6 月的财务信息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容诚阅字[2026]518Z0041号)。相关财务数据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招股说明书。

2026 年 10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 1-9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 2026 年第三季度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6 年第三季度财务状况

(一)2026年第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 2026 年第三季度未经审计或审阅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列示如下:

项目2026年9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末比上年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222,492.46180,509.7223.26
流动负债(万元)152,122.03112,574.6335.13
资产总额(万元)446,558.69382,274.7116.8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2.5120.53-
资产负债率(合并)(%)41.3137.46-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万元)262,068.32239,090.409.6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6.355.799.61
项目2026年1-9月2025年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万元)277,942.18248,709.6811.75
营业利润(万元)23,719.2827,433.48-13.54
利润总额(万元)23,504.6327,226.25-13.67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2,503.5424,429.92-7.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22,484.3124,037.36-6.46
基本每股收益(元)0.550.59-7.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40.58-6.46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8.9810.69-1.7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8.9710.52-1.5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35,985.7120,821.3272.83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870.5072.83

注 1: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注 2:上述每股收益及相关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按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科目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9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本报告期末比上年末增减(%)
资产总额446,558.69382,274.7116.82
负债总额184,490.37143,184.3128.85
所有者权益262,068.32239,090.409.6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62,068.32239,090.409.61

截至 2026 年 9 月末,公司资产总额较 2025 年末增加 16.82%,主要系营业收入增长导致应收账款余额增加、销售备货导致存货余额上升以及本期新增在建工程项目所致;公司负债总额较 2025 年末增加 28.85%,主要系公司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余额增加以及本期新增银行借款所致,公司所有者权益较 2025 年末增加9.61%,主要系本期盈利,留存收益增加所致。

2、合并利润表主要科目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1-9月2025年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收入277,942.18248,709.6811.75
营业成本218,992.73188,698.3516.05
营业利润23,719.2827,433.48-13.54
净利润22,503.5424,429.92-7.8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503.5424,429.92-7.8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484.3124,037.36-6.46

2026 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277,942.1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2,503.54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484.31 万元,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 11.75%、-7.89%和-6.46%,收入增长主要系工业级胶粘材料业务增长所致,净利润下滑主要系本期受国际环境的影响,原材料采购成本上升,销售价格传导存在一定的滞后,导致毛利率下滑,以及子公司浙江皇冠尚处于产能爬坡期,尚未到达盈亏平衡点。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科目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1-9月2025年1-9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5,985.7120,821.3272.83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4,454.71-48,093.45-7.57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195.153,059.78331.25

2026 年 1-9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72.83%,主要系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加所致。2026年1-9月,公司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 7.57%,主要系本期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同比减少所致。 年 月,公司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 331.25%,主要系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减少所致。

(二)2026年第三季度业绩预计实现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2026年1-9月预计2026年1-9月实现
营业收入271,400.90 - 275,400.90277,942.1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2,481.00 - 24,429.9222,503.5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2,216.39 - 24,165.3122,484.31

公司预计 2026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271,400.90 至 275,400.90 万元,实际实现营业收入为 277,942.18 万元,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2,481.00至24,429.92 万元,实际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2,503.54 万元;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216.39至24,165.31万元,实际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2,484.31万元。

三、2026 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公司 2026 年 1-9 月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目前在手订单情况,经初步测算,公司预计 2026 年营业收入为 375,535.94 万元至 380,544.66 万元,同比变动为 10.18%至 11.65%;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6,363.88 万元至27,826.11 万元,同比变动为-14.73%至-10.00%;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6,163.88 万元至 27,526.11 万元,同比变动为-15.00%至-10.57%。

前述业绩预计数据是公司管理层结合实际经营等情况,在最佳估计假设基础上初步测算的结果,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业绩预计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投资者应谨慎使用。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子公司及子公司的分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对公司、子公司、子公司的分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皇冠新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634045005251
2皇冠新材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484601000015003403380
3皇冠新材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8110901014002106068
4皇冠新材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999012366110006
5皇冠新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44050178150100003533
6皇冠新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736745005311
7浙江皇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666545005539
8广东皇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484601000015003403456
9江苏皇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8110901013102106082
10江苏皇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榄支行512910139010008
11广东皇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44050178150100003534
12广东皇冠深圳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升支行44050178150100003535

二、其他事项

公司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 1-9 月财务报表的议案》,未召开股东会,上述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十三)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保荐人有关情况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2座27 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张坚柯、陈振华

联系人:张坚柯、陈振华

三、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规则》,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张坚柯、陈振华负责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张坚柯: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上海联影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 IPO 项目、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IPO 项目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陈振华:现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 2021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作为项目组核心成员参与金戈新材北交所 IPO、视源股份港股 IPO、金晟新能港股 IPO、南网能源 IPO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

一、相关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麦惠权、麦惠霞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5 月 3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已发行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当年较首发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如公司首发上市第二年较首发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如公司首发上市第三年较首发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上述“届时所持公司股份”系指本人于公司首发上市前取得,公司首发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公司股份。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同时,本人亦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2、实际控制人麦惠权控制的企业融亿投资、珠海富瑧、珠海华瑧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5 月 3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当年较首发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如公司首发上市第二年较首发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如公司首发上市第三年较首发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上述“届时所持公司股份”系指本企业于公司首发上市前取得,公司首发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3、实际控制人麦惠权的近亲属麦雅雯(公司董事)、杨锦全(公司副总经理)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5 月 3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当年较首发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如公司首发上市第二年较首发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如公司首发上市第三年较首发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上述“届时所持公司股份”系指本人于公司首发上市前取得,公司首发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公司股份。

(6)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同时,本人亦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4、实际控制人麦惠权的近亲属杨惠连、麦倚桦以及麦惠霞的近亲属胡嘉敏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5 月 3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当年较首发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下同)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如公司首发上市第二年较首发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如公司首发上市第三年较首发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 6个月。上述“届时所持公司股份”系指本人于公司首发上市前取得,公司首发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5、直接持股董事梁纯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聂磊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5 月 3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同时,本人亦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李茂群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7 年 5 月 3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1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4)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同时,本人亦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以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7、申报前6个月内从实控人处受让股份股东杨健松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8、发行人股东宏久远、济久远、恒华远、冠恒远、恒惠远、永安浦积、珠海青稞及拓鸿投资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规定或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9、发行人股东粤财新兴、深圳创新资本、红土一号、红土君晟、赣江财投、达晨财智、深圳达晨创程、杭州达晨创程、财智创赢及创盈健科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承诺函出具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该等规定时,本企业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及已作出的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如违反上述规定或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麦惠权、麦惠霞承诺

(1)减持前提

1)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若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2)减持方式

本人将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价格及程序

本人在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人通过其他方式在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2、实际控制人麦惠权控制的融亿投资承诺

(1)持股意向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的承诺,结合公司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2)减持前提

对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函,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

1)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若发生本企业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企业已经依法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3)减持方式

本企业将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4)减持股份的数量、期限、价格及程序

本企业在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企业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本企业通过其他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届时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企业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三)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停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后至该方案实施完毕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本次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金额累计已达到下述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

③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措施

本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董事(除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回购和/或增持股票措施。

公司应于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于 15 个交易日内制定且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公司制定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公司回购股票

当触及稳定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回购股份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东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会中投赞成票。

如在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此外,公司回购股份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④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净额;

⑤经股东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履行完毕。

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1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导致其或其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同时不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申请的情形或者不符合豁免以要约方式增持股票的情形,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50%;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100%;

④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上市后三年内,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 15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3 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同时,其增持公司股票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其增持股票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且不会导致其或其一致行动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同时不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申请的情形或者不符合豁免以要约方式增持股票的情形,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薪酬税后金额的 50%;

③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在任职期间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薪酬税后金额的 100%;

④通过增持获得的股票,在增持完成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⑤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从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对于本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对于实际控制人,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际控制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对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

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本预案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如因法律法规修订、政策变动或其他因素等情形导致本预案与相关规定不符,公司董事会应对本预案进行调整的,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公司承诺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发行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作为发行人稳定股价的义务。

(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若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则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稳定股价的预案》,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 1)公司回购股票;2)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4)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3、实际控制人麦惠权、麦惠霞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义务。

(2)本人将根据上述《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4、公司董事麦惠权、麦惠霞、麦雅雯、梁纯钊、聂磊及高级管理人员杨锦全、李茂群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稳定股价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作为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义务。

(2)本人将根据上述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应付本人的薪酬,且有权停止对本人分取红利;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公司承诺

鉴于公司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1)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尚未上市,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公司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股;

2)若届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A股股票已上市交易,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述情形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审议关于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股票的议案,回购价格的确定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

如公司因主观原因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麦惠权、麦惠霞承诺

鉴于公司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郑重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原限售股回购价格参照发行人回购价格确定。

3、实际控制人麦惠权控制的融亿投资承诺

鉴于公司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股东广东融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企业”)承诺如下:

(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 A 股新股,且本企业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股份(若有),原限售股回购价格参照发行人回购价格确定。

(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实现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 )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进度,争取尽快实现项目收益

最近三年一期(2022年度、2023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1-6 月),公司整体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负债结构较为良好。鉴于公司良好的经营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整体竞争能力,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协调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进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进一步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竞争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加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按照承诺用途使用,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3)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等政策事宜。公司将以《公司章程(草案)》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此外,公司还制定了《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尊重并维护股东利益。

(4)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并强化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执行监督,有效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5)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可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凭借积累的核心技术、品牌、客户资源、市场地位、售后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发展了一批粘性高、业务关系稳定的优质客户,确立了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在客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公司将继续巩固和深化在核心业务方面的技术优势,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储备,加强新产品的研发和销售服务,不断拓展核心技术的应用领域,增强可持续盈利能力。

此外,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实际控制人麦惠权、麦惠霞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未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关于对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实际控制人麦惠权、麦惠霞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实际控制人麦惠权控制的融亿投资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1)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3)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及《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经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对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2)关于承诺未能履行的约束措施

公司上市后,若公司未能执行上述承诺内容,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本公司未执行该承诺而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麦惠权、麦惠霞承诺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发行人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发行人上市后生效的《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会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发行人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3、公司全体董事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全体董事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4、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按照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2)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公司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若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权部门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实际控制人麦惠权、麦惠霞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若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融亿投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企业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若本企业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就赔偿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赔偿对象作出最终决定前,本人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

(3)若本人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赔偿措施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现金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7、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容诚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8、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因中水致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公司承诺

本公司作出的或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会审议,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5)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6)本公司将要求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7)本公司将不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8)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9)本公司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公司将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实际控制人麦惠权、麦惠霞承诺

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7)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实际控制人麦惠权控制的融亿投资承诺

本企业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企业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企业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本企业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本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企业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7)本企业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企业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4、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出的或公司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5)可以职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6)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7)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公司或投资者损失;

8)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公司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十)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麦惠权、麦惠霞承诺

(1)本人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2)本人已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股东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5)不利用自身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地位及控制性影响谋求与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公司进行交易,亦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6)为保证公司的独立运作,本人承诺在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自身以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在人员、财务、机构、资产、业务等方面相互独立。

(7)承诺杜绝一切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非法占用、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8)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持股公司 5%以上的股东融亿投资承诺

(1)本企业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2)本企业已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企业及本企业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在股东会对涉及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5)承诺杜绝一切本企业及本企业的关联方非法占用、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6)保证不利用自身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盖章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本企业存续且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企业被认定为公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已被告知、并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关联方的认定标准。

(2)本人已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报告期内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已经发生的全部关联交易情况,且其相应资料是真实、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3)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股东会对涉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4)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当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的规定,确保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价格公允,避免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5)承诺杜绝一切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非法占用、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6)保证不利用自身在公司中的地位和影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7)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即行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公司存续且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人被认定为公司关联人期间内有效。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由此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麦惠权、麦惠霞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或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境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兼职;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或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或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若公司认为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

(4)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保证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产或提供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服务;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经公司同意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公司;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方式。

(6)本人及本人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7)本人保证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遵守以上承诺。

(8)本人及本人关联方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人及本人关联方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的,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依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9)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人不再持有(直接或间接)公司 5%以上股份且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公司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持股公司 5%以上的股东融亿投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不包含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2)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现在或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单独或与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或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中国境内、境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拥有与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兼职;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任何形式支持第三方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或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活动;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以其他形式介入(不论直接或间接)任何与公司或其下属企业目前及今后进行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若公司认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

(4)如果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

(5)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保证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若出现可能与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公司的竞争:1)停止生产或提供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或服务;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经公司同意将相竞争的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公司;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公司权益有利的方式。

(6)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承诺不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也不利用自身特殊地位谋取非正常的额外利益。

(7)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权益而作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的,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将依法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8)本承诺函至发生以下情形时终止(以较早为准):

1)本企业不再持有(直接或间接)公司 5%以上股份;

2)公司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二)关于规范资金往来和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麦惠权、麦惠霞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不存在资金被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也不存在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控股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2、持股公司 5%以上的股东融亿投资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不存在资金被本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也不存在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控股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不存在资金被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公司及其控股企业也不存在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将不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且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避免与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发生与正常生产经营无关的资金往来。

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及其控股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关于公司股东相关情况的专项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公司历史沿革中曾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相关股权代持已依法解除,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股份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股份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的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且: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2)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3)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行为。

(4)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不存在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以下简称“离职人员”)入股本公司的情形。

上述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是指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时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原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从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原会管干部,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 12 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系统其他会管单位人员,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

(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四)其他与投资者保护相关的承诺

1、关于自有和租赁房产瑕疵的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麦惠权、麦惠霞已作出书面承诺:

“1、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在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自有土地上建设部分建筑物/构筑物,如因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未办理建设相关行政许可、不动产权属证书而受到有权部门行政处罚的,本人将无条件代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承担全部罚款。如有权部门责令整改或拆除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的,本人将无条件补偿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2、发行人曾租赁中山市横栏镇茂兴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坐落于中山市横栏镇茂辉工业区 B 区的土地使用,尽管上述租赁土地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工业,但出租方一直未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行人与出租方已于 2024年2月签署《<土地租赁合同书>之终止协议》,不再租用上述土地,上述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业已交归出租方。如发行人因上述情形受到行政处罚等处罚、处理措施,本人将无条件代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承担全部罚款、损失、费用及责任。

3、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自有房屋或承租的其他第三方土地、房屋发生相关产权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安全事故、整体规划拆除、出卖或抵押、诉讼/仲裁、行政命令等情形,并导致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屋或遭受损失,本人均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罚款、停产/停业、寻找替代场所以及搬迁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4、若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因所承租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或出租方未取得主管部门审批或房屋权属证书等问题,且在被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导致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被处以罚款的,本人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公司及/或其子公司、分支机构的所有损失。”

2、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麦惠权、麦惠霞已作出书面承诺: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因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未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机构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等有关款项,或被要求补偿相关员工所欠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被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因该等事项所引致的所有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本人承诺对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因补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或者受到处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予以全额补偿 ,以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不会遭受损失。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依据本承诺函扣留本人从公司获取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等收入,并用以承担本人承诺承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兜底责任和义务和用以补偿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承诺

发行人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图2

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图3

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皇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图4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6年9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449,551,316.51365,220,155.43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170,454,033.80139,981,761.58
应收账款691,311,046.45535,277,298.92
应收款项融资255,071,342.85292,045,443.20
预付款项67,194,141.6834,382,604.20
其他应收款6,374,992.395,064,388.93
其中: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存货505,299,629.95349,242,699.55
合同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79,668,115.3783,882,837.67
流动资产合计2,224,924,619.001,805,097,189.48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1,475,357,795.051,433,990,840.82
在建工程304,739,432.92147,877,227.03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使用权资产31,572,380.2732,761,013.45
无形资产269,898,841.84273,967,888.55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69,512,539.5970,330,343.40
递延所得税资产44,709,686.1027,669,207.49
其他非流动资产44,871,621.1231,053,402.63
非流动资产合计2,240,662,296.892,017,649,923.37
资产总计4,465,586,915.893,822,747,112.85

法定代表

4420690681357

图5
图6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编制单位:室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6年9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75,007,197.72-
交易性金融负债64081317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879,757,506.13596,311,626.90
应付账款412,289,238.57344,268,477.49
预收款项
合同负债11,323,348.1917,660,852.14
应付职工薪酬70,932,287.1691,718,860.28
应交税费20,965,278.6721,565,704.82
其他应付款4,315,091.0912,275,582.61
其中: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45,720,932.4140,089,255.82
其他流动负债909,388.231,855,964.69
流动负债合计1,521,220,268.171,125,746,324.75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266,239,393.18249,199,692.78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租赁负债28,170,881.3125,780,882.73
预计负债-1,905,865.94
递延收益27,968,481.8029,115,432.43
递延所得税负债1,304,702.9194,937.45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323,683,459.20306,096,811.33
负债合计1,844,903,727.371,431,843,136.08
所有者权益:
股本412,675,232.00412,675,232.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1,237,024,680.971,231,447,560.21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1,019,111.87-185,800.36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82,781,904.0544,936,470.67
未分配利润889,220,483.37702,030,514.2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2,620,683,188.522,390,903,976.77
少数股东权益
所有者权益合计2,620,683,188.522,390,903,976.7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4,465,586,915.893,822,747,112.85

人人

图7 图8
图9

合并利润表

编制单位:皇冠新材料和技股价限公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6年1-9月2025年1-9月
一、营业总收入2,779,421,800.622,487,096,829.92
其中:营业收入2,779,421,800.622,487,096,829.92
二、营业总成本2,536,918,790.342,201,121,009.24
其中:营业成本2,189,927,257.321,886,983,475.21
税金及附加13,292,278.6314,952,874.58
销售费用71,330,186.5071,989,327.42
管理费用114,453,257.79100,842,335.31
研发费用136,392,334.77122,840,274.94
财务费用11,523,475.333,512,721.78
其中:利息费用8,513,536.165,364,963.36
利息收入959,754.361,917,125.13
加:其他收益18,146,430.1416,095,999.38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385,730.15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8,813,709.54-6,972,217.22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14,672,032.46-21,214,741.09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29,142.7464,207.33
三、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237,192,841.16274,334,799.23
加:营业外收入294,058.16329,707.90
减:营业外支出2,440,616.902,402,041.37
四、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235,046,282.42272,262,465.76
减:所得税费用10,010,879.9227,963,236.97
五、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225,035,402.50244,299,228.79
(一)按经营持续性分类
1.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225,035,402.50244,299,228.79
2.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二)按所有权归属分类
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225,035,402.50244,299,228.79
2.少数股东损益(净亏损以“-”号填列)
六、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937,662.12-422,009.71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937,662.12-422,009.71
1.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2.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937,662.12-422,009.71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937,662.12-422,009.71
......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七、综合收益总额224,097,740.38243,877,219.08
(一)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224,097,740.38243,877,219.08
(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
八、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50.59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550.59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海

编制单位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图10

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6年1-9月2025年1-9月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2,380,163,389.162,110,865,550.12
收到的税费返还640081377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8,302,563.3514,533,552.38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388,465,952.512,125,399,102.50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1,353,122,361.821,322,093,811.02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438,921,774.69369,460,019.92
支付的各项税费69,268,174.6975,621,282.74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67,296,492.56150,010,746.91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028,608,803.761,917,185,860.5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59,857,148.75208,213,241.91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155,000,000.00235,0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136,381.28501,158.43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77,728.0083,656.00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55,214,109.28235,584,814.43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384,761,213.33431,519,265.92
投资支付的现金215,000,000.00285,000,000.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99,761,213.33716,519,265.9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44,547,104.05-480,934,451.49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156,434,992.57105,927,373.15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29,501,300.8049,947,761.62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285,936,293.37155,875,134.77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57,743,637.224,808,095.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5,017,978.9787,426,454.03
其中: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91,223,195.2633,042,765.92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53,984,811.45125,277,314.9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31,951,481.9230,597,819.82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22,450,819.00-560,417.13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69,712,345.62-242,683,806.89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98,989,548.77404,961,593.53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368,701,894.39162,277,786.64

法定代表人:青惠效惠友权4420690081357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陈 海

图11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编制世医皇冠新材料科技股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6年9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274,240,844.87280,223,282.03
交易性金融资产
衍生金融资产
应收票据60,663,620.5451,816,042.17
应收账款319,474,444.10244,228,905.97
应收款项融资116,290,299.98125,154,422.55
预付款项18,655,075.649,738,657.73
其他应收款676,604,599.71515,801,058.39
其中: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存货130,552,989.70108,269,003.82
合同资产
持有待售资产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其他流动资产361,948.4410,002,011.05
流动资产合计1,596,843,822.981,345,233,383.71
非流动资产:
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应收款
长期股权投资941,123,549.19914,059,658.65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投资性房地产
固定资产122,885,331.82133,208,779.96
在建工程-825,184.77
生产性生物资产-
油气资产-
使用权资产8,144,954.457,374,314.59
无形资产82,533,334.3483,969,596.36
开发支出-
商誉-
长期待摊费用23,176,999.2522,905,774.82
递延所得税资产3,538,838.112,166,873.85
其他非流动资产857,790.802,084,885.12
非流动资产合计1,182,260,797.961,166,595,068.12
资产总计2,779,104,620.942,511,828,451.83

法定代表人: 4420690081357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石人 陈海

编制单位上星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图12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6年9月30日2025年12月31日
流动负债:
短期借款31,196,289.48-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应付票据273,540,309.45175,423,140.57
应付账款266,087,172.84275,817,427.55
预收款项
合同负债8,732,704.5911,098,740.95
应付职工薪酬25,857,012.0833,160,365.74
应交税费8,127,541.954,818,927.63
其他应付款1,621,518.206,333,582.87
其中:应付利息
应付股利
持有待售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3,779,077.984,858,638.65
其他流动负债615,387.541,442,836.36
流动负债合计619,557,014.11512,953,660.32
非流动负债:
长期借款--
应付债券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长期应付款
长期应付职工薪酬
租赁负债3,923,931.041,882,759.61
预计负债-
递延收益752,475.07858,217.51
递延所得税负债1,221,743.1794,937.45
其他非流动负债
非流动负债合计5,898,149.282,835,914.57
负债合计625,455,163.39515,789,574.89
所有者权益:
股本412,675,232.00412,675,232.00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1,233,297,492.231,227,511,862.03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专项储备
盈余公积44,936,470.6744,936,470.67
未分配利润462,740,262.65310,915,312.24
所有者权益合计2,153,649,457.551,996,038,876.9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779,104,620.942,511,828,451.83

法定代表

图13

会计机构负责人

图14 图15
图16

母公司利润表

项目2026年1-9月2025年1-9月
一、营业收入1,473,411,994.911,355,535,507.74
减:营业成本1,199,917,386.501,100,749,819.37
税金及附加5,077,859.924,347,663.77
销售费用27,445,828.8627,569,681.96
管理费用37,107,497.9039,673,181.82
研发费用42,301,403.0945,571,385.89
财务费用-10,133,317.94-11,852,615.47
其中:利息费用713,481.08300,445.29
利息收入13,804,891.7711,924,611.02
加:其他收益3,064,885.498,568,355.49
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385,730.15
其中: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净敞口套期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信用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2,392,767.07-3,227,446.85
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号填列)270,038.12-1,923,183.35
资产处置收益(损失以“-”号填列)-713.4364,495.55
二、营业利润(亏损以“-”号填列)172,636,779.69153,344,341.39
加:营业外收入45,225.42109,607.69
减:营业外支出790,523.911,228,101.40
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171,891,481.20152,225,847.68
减:所得税费用20,066,530.7917,653,609.33
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151,824,950.41134,572,238.35
(一)持续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151,824,950.41134,572,238.35
(二)终止经营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五、其他综合收益的税后净额
(一)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2.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4.企业自身信用风险公允价值变动
......
(二)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2.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3.金融资产重分类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
4.其他债权投资信用减值准备
5.现金流量套期储备
6.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六、综合收益总额151,824,950.41134,572,238.35
七、每股收益
(一)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二)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二)稀释每股收益 元/股)法定代表人:4420690081357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磊会计机构负责 T陈海编印单位皇冠新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图17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6年1-9月2025年1-9月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1,295,169,596.471,178,394,222.18
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0,596,808.752,115,539.05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305,766,405.221,180,509,761.23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903,678,098.98858,320,262.96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139,312,718.26129,525,413.19
支付的各项税费28,467,899.9825,175,018.87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74,136,745.5965,332,895.27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145,595,462.811,078,353,590.2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60,170,942.41102,156,170.94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35,000,000.00
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614,214.62511,280.67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374,933.5670,656.00
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989,148.1835,581,936.67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24,953,732.0941,305,602.16
投资支付的现金236,380,500.00214,987,900.00
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61,334,232.09256,293,502.16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60,345,083.91-220,711,565.49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41,097,660.79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1,097,660.79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9,950,000.0010,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403,803.1182,535,056.47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981,641.637,109,687.25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1,335,444.7489,654,743.7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9,762,216.05-89,654,743.72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18,191,464.13-203,346.26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52,220,461.32-208,413,484.53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53,275,903.87335,468,713.28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01,055,442.55127,055,228.75

法定代表人: 青 惠4420600081357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磊会计机构负责人陈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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