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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6-094

转债代码:113703

转债简称:翔 26 转债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94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1/6—2026/11/92026/1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9 月 11 日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6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94 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539,961,401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3,257,300 股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30,000 股后,本次拟发放现金红利的股本基数为

536,674,101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04,114,775.59 元(含税)。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及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公式

1)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额×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 5 3 6 , 6 7 4 , 1 0 1 \times 0 . 1 9 4 ) \div 5 3 9 , 9 6 1 , 4 0 1 \approx 0 . 1 9 3$ 元/股。

2)根据公司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配股、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3)÷(1+0)=(前收盘价格-0.19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6/11/6—2026/11/92026/1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公司通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在达成解锁条件前,分红由公司代管,解锁后,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194 元人民币。个人持股 1年以内(含 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94 元,待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将扣收的个人所得税划付至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1746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1746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由其自行纳税,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 0.194 元人民币。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357-3933636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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