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受理。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二,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力行)为被告一,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主题纬度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题纬度)为被告三。
3.涉案金额:26550000.00 元(不含尚未明确的涉案金额)。
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今日收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文件,吴湘蕾与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主题纬度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正式立案,案号为(2026)沪 0114 民初 27698 号。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情况
1.原告:吴湘蕾。
2.被告一: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嘉定区宝钱公路3816 号 5 幢底层。
法定代表人:冯正源。
3.被告二: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 13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俊。
4.被告三:北京主题纬度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楼11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永刚。
(二)诉讼机构情况
名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德富路 1221 号。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原告诉称:2024 年 2 月26 日,为妥善解决债权人杭州金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债务人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人王健、吴湘蕾之间的诉讼纠纷,各方以金投公司为甲方、上海力行为乙方、王健为丙方、吴湘蕾为丁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金投公司同意上海力行分期偿还39,736,637.92元回购本金,并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按年利率 4.69%的标准计算利息。还款计划为 2024 年 2 月 28 日,还款本金 10000000 元,利息 300254.45元;2025 年 1 月 24 日,还款本金 8000000 元,利息 1282301.65元;2025 年 6 月 30 日,还款本金 8000000 元,利息 444592.74元;2026 年 2 月 13 日,还款本金 8000000 元,利息 408023.94元;2026 年 6 月 30 日,还款本金 5736637.92 元,利息 102387.83元。王健、吴湘蕾为《和解协议书》项下上海力行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以名下上海市凯滨路 19 弄 5 号 702 室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2024 年 6 月19 日,上海力行管理层人事变更,王健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务,由冯正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2024 年 7 月22 日,被告二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规避各子公司可能面临的诉讼保全及司法强制执行,向集团内各子公司发出《关于资金统筹管理的通知》,指令各子公司将资金全部归集进其100%持股的被告三北京主题纬度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2025 年1 月 24 日,被告一上海力行未能履行《和解协议书》项下第二期还款义务。因此,金投公司以上海力行、王健、吴湘蕾为被告向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一审、二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上海力行公司偿还金投公司回购款本金 29736637.92元 、 利 息 1282301.65 元 、 诉 讼 费 损 失 102895.25 元 及 以29736637.92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25 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二)上海力行公司赔偿金投公司律师费 98000 元、保全保险费 9788 元;(三)王健、吴湘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金投公司对上海市凯滨路 19 弄5 号 702 室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沪(2021)徐字不动产权第000064 号】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并确认该案案件受理费由上海力行公司、王健、吴湘蕾负担 199624 元。
因上海力行公司未全面履行生效判决,金投公司向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26)浙 0109 执 2122 号。执行过程中,原告吴湘蕾配合法院腾退名下房屋并交付拍卖,最终其名下【上海市凯滨路 19 弄 5 号702 室及位于上海市凯滨路19 弄 5 号 16 号-7 地下 1 层车位 B43】于 2026 年 8 月 23 日拍卖成功,拍得价款人民币 26,550,000 元并扣划了原告名下部分存款。
2026 年 10 月 10 日,原告吴湘蕾及共同共有人王健签订《债权(追偿权)转让协议》,约定王健将其对被告一的追偿权全部转让给原告。
被告二是被告一及被告三的一人公司股东,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利用其控制的两个公司实施了前述行为,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三及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贵院提出起诉,望贵院判如所请。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代偿款项人民币26,550,000 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以 26,550,000 元为基数,支付自原告实际承担担保责任之日(2026 年 8 月 23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
3.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前期已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2022 年 2 月 19 日、2022 年5 月 19 日、2022 年 8 月 6 日、2023 年 1 月 4 日、2023 年 5 月27 日、2023 年 9 月 22 日、2024 年 2 月 2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2024 年 8 月 14 日、2024 年 11 月 23 日、2024 年 11 月 28 日、2025 年 3 月 19 日、2025 年 5 月 14 日、2025 年 6 月 27 日、2025年 8 月 27 日、2025 年 9 月 13 日、2025 年 9 月 16 日、2025 年11 月 8 日、2025 年 11 月 21 日、2025 年 12 月 23 日、2026 年 2月 11 日、2026 年 4 月 3 日、2026 年 4 月 16 日、2026 年 5 月 12日、2026 年 6 月 9 日、2026 年 6 月 22 日、2026 年 7 月 8 日、2026 年 7 月 28 日、2026 年 8 月 28 日、2026 年 8 月 29 日、2026年 9 月 2 日、2026 年 9 月 15 日、2026 年 10 月 14 日、2026 年10 月 22 日、2026 年 10 月 23 日、2026 年 10 月 29 日披露了《关《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3)、《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8)、《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9)、《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3)、《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4)、《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7)、《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9)、《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0)、《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6),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告。
| 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关于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0)、《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8)、《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关于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9)、《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2)、《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3)、《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9)、《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0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1)、《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 |
四、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 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应当披露。自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9 日披露《关于重大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96)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共5 项,涉案金额合计3063.40万元(含本次披露的案件),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序号 | 公司收到受理/应诉通知书时间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被申请人 | 案由 | 受理机构 | 涉案金额(万元) | 进展情况 |
| 1 | 2026年11月 | 吴湘蕾 | 被告一:上海力行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二: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北京主题纬度城市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 追偿权纠纷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655.00 | 已受理 |
| 小计 | 2655.00 | —— | |||||
| 其他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合计4项 | 408.40 | —— | |||||
| 合计 | 3063.40 | —— | |||||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仲裁案件,全力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并密切关注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诉讼案件的相关材料;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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