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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

图1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律师事务所

DeHeng Law Offices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 号上海白玉兰广场办公楼 23 楼

电话:021-55989888 传真:021-55989898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 02G20260187-003 号

致: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胡承浩律师、王家庆律师(以下合称“本所承办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6 年 11 月 2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31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会议决议等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承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承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承办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口头证言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承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本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本所承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本法律意见书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承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承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承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6 年 10 月 16 日召开,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7 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以及上交所指定网站上刊登了《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 2026 年10月26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年 11 月 2 日下午 14 点 00 分在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 315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海洋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2 日 9:15-9:25、9:30-11:30 以及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2 日 9:15-15:00。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并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 50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86,932,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12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6,029,6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455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0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0,902,4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565%。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 2026 年 10 月 26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公司全部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承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承办律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 17,6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1,3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3,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2%;反对 17,631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3%;弃权 1,3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2.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含逐项表决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 17,6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2%;弃权1,3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3,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2%;反对 17,631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3%;弃权 1,3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2.02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60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6%;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1,1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3,938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2%;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3%;弃权 1,124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2.03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及上市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86,915,6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 14,9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弃权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6,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1%;反对 14,93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4%;弃权 1,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2.04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86,915,67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反对 14,9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1%;弃权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6,009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11%;反对 14,93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4%;弃权 1,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2.05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3,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2%;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3%;弃权 1,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2.06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定价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3,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2%;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3%;弃权 1,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2.07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3,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2%;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3%;弃权 1,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2.08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售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3,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2%;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3%;弃权 1,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2.09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 15,6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弃权3,3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3,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2%;反对 15,631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弃权 3,3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2.10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筹资成本分析”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3,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2%;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3%;弃权 1,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2.11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发行中介机构的选聘”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 15,6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弃权3,3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3,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2%;反对 15,631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7%;弃权 3,3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1%。

3.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7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 16,8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3%;弃权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4,10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0%;反对 16,839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5%;弃权 1,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4.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7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 17,0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弃权1,3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4,10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0%;反对 17,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5%;弃权 1,3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5.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7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 17,0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6%;弃权1,3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4,10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0%;反对 17,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5%;弃权 1,3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6.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公司本次H股股票发行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3,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2%;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3%;弃权 1,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7.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本议案获得通过。

8.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7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 16,6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1%;弃权1,7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1%。本议案获得通过。

9.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刘莹为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确定其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914,77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00%;反对 16,03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4%;弃权1,3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5,10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8%;反对 16,039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7%;弃权 1,3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034,96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672%;反对 2,895,64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309%;弃权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8,005,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394%;反对 2,895,646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531%;弃权 1,547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1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 H 股股票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18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1%;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0%;弃权1,5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9%。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3,515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2%;反对 17,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3%;弃权 1,5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5%。

1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884,70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9%;反对 14,639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0%;弃权 3,1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0,884,70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9%;反对 14,639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00%;弃权 3,147 股,占出席会议的非关联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1%。

1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及修订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913,73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反对 15,2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弃权3,14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8%。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结论意见

本所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见证法律意见》签署页)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辦(盖章)

图2

负责人:

沈宏山

见证律师:浩

胡承浩

见证律师:家庆

王家庆

202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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