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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想科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想科技”或“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收购锦州辽晶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号》等相关规定,观想科技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观想科技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 年6月19 日至2026 年9月21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包括其一致行动人)及有关知情人员;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标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18 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承诺函等文件,前述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浙商证券

浙商证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名称自查期间累计买入股份数量(股)自查期间累计卖出股份数量(股)截至2026年9月21日结余股数(股)
浙商证券9,7009,8000

针对上述浙商证券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浙商证券出具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和说明》,说明如下:

“(1)自查期间,本公司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其他第三方泄露关于此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的情形;

(2)自查期间内,浙商证券存在买卖观想科技股票行为,浙商证券买卖观想科技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和做市交易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

(3)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如有不实,本公司自查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四川观想发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川观想发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观想发展”)为上市公司第二大股东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强的一致行动人,观想发展在自查期间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名称自查期间累计买入股份数量(股)自查期间累计卖出股份数量(股)截至2026年9月21日结余股数(股)
观想发展15,4004,000,00011,641,560

经核查,上述观想发展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过程如下:2025 年7 月17 日,观想发展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世纪致远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转让观想科技无限售流通股4,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5%),2025 年8月21 日完成过户登记。2025 年10 月 31 日,观想发展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观想科技股票15,400股。上述买入行为距离卖出行为不足6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短线交易。上市公司知悉上述交易行为后高度重视,及时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买卖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说明》。2025 年 12 月10 日,观想科技因上述短线交易行为收到四川证监局《关于对四川观想发展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观想发展出具了《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说明如下:

“本单位/公司上述买卖观想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公开信息以及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观想科技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自身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观想科技股票的情形。

本单位/公司承诺,自本报告签署之日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单位/公司不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观想科技股票,也不以任何方式将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若上述买卖观想科技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公司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观想科技。

本单位/公司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本单位/公司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自然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姓名身份自查期间累计买入股份数量(股)自查期间累计卖出股份数量(股)截至2026年9月21日结余股数(股)
李政熙标的公司原董事(于2026年9月从目标公司离任)3003000

针对上述股票买卖行为,李政熙出具了《关于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说明如下:

“(1)本人于 2025 年 12 月知悉本次交易事项。上市公司于 2026 年 1 月7日公告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并复牌。自查期间内,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发生于 2026 年1月9日至 1月14 日,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家庭成员及其他第三人泄露关于此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的情形,或者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观想科技股票等行为。

(3)上述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如有不实,本自查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情形外,前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在前述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除上述披露的情况外,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其他相关主体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认为:在浙商证券、观想发展、李政熙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观想科技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在浙商证券、观想发展、李政熙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有关承诺措施得到切实履行的前提下,该等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观想科技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其买卖股票的行为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形外,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特此公告。

四川观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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