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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威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林洁虹律师和张梦琴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0 月 17 日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的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事项等内容,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 11月2日14:30 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容桂)科苑一路 6号公司二楼1号视频会议室举行;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2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进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根据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和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本次股东会会议签到表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2名,代表公司股份 275,082,4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718%。

(三)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公司确认,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158 名,代表公司股份 3,245,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四)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公司确认,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58人,代表公司股份3,245,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74%。

(五)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现场或线上视频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00《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00《关于制定〈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00《关于制定〈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4.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次会议全部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议案的审议通过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据相关规则要求,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748,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18%;反对52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7%;弃权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66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449%;反对52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9%;弃权5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23%。

表决结果:通过。

2.00《关于制定〈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75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1%;反对52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6%;弃权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66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558%;反对52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36%;弃权5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06%。

表决结果:通过。

3.00《关于制定〈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752,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1%;反对52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6%;弃权5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66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558%;反对522,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836%;弃权5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06%。

表决结果:通过。

4.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77,751,1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26%;反对522,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7%;弃权5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2,66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188%;反对52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9%;弃权54,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83%。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图1

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法

刘涛

经办律师:林洁虹

林洁虹

经办律师:长梦形

张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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