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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豪新材: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11 月 02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1月 02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1 月 02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地点: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冶金路 16号公司会议室。

5、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剑萌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 10月 28日)的总股本为 169,066,667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3,569,642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26名,代表股份数 115,383,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71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名,代表股份数 112,711,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04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21名,代表股份数 2,671,9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145%。

公司全体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
1.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2,538,78994.9972%112,6004.2133%21,1000.7895%112,711,111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2,538,78994.9972%112,6004.2133%21,1000.7895%0
2.00《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2,538,78994.9972%112,6004.2133%21,1000.7895%112,711,111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2,538,78994.99 72%112,6004.2133%21,1000.7895%0
3.0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2,534,78994.8475%117,1004.3817%20,6000.7708%112,711,111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2,534,78994.8475%117,1004.3817%20,6000.7708%0

1、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议案 1.00、2.00、3.00均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赣州逸豪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剑萌、香港逸源有限公司作为关联股东已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周晓静、黄芮琪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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