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65,852,174.61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济南中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5)鲁 01 民初 2158 号、(2025)鲁 01 民初 2158 号之一、(2025)鲁 01 民初 2158 号之二】,一审驳回原告陈\*等152 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济南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5)鲁01 民初 2158 号、(2025)鲁01 民初2158 号之一、(2025)鲁01 民初2158 号之二】,涉及152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及相关人员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65,852,174.61 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民事判决书》【(2025)鲁 01民初 2158 号】
1、原告:陈\*等121 名投资者
2、被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联创股份于2025 年5月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二)联创股份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产生投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投资者还主张,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新材)的增资事项构成虚假陈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作出了《警示函》,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民事判决书》【(2025)鲁 01民初 2158 号之一】
1、原告:仇\*龙等22 名投资者
2、被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洪国、邵秀英、齐海莹、胡安智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联创股份于2025 年5月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二)联创股份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产生投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部分投资者还主张,华安新材的增资事项构成虚假陈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作出了《警示函》,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民事判决书》【(2025)鲁 01民初 2158 号之二】
1、原告:卢\*玲等9 名投资者
2、被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洪国、邵秀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联创股份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2)判令李洪国、邵秀英、信永中和、东吴证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4、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联创股份于2025 年5月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联创股份《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二)联创股份 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原告作为投资者,因被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产生投资损失。原告林\*还主张2021 年12 月,联创股份子公司支付 4200 万元购买保理融资债权,客观上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但联创股份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虚假陈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件判决情况
(一)《民事判决书》【(2025)鲁 01民初 2158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等121 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等121 名投资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民事判决书》【(2025)鲁 01民初 2158 号之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仇\*龙等22 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仇\*龙等22 名投资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民事判决书》【(2025)鲁 01民初 2158 号之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玲等9 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卢\*玲等9名投资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存在的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累计金额为人民币 37.89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2%。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案件后续进展和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5)鲁01 民初 2158 号】;
2、《民事判决书》【(2025)鲁01 民初 2158 号之一】;
3、《民事判决书》【(2025)鲁01 民初 2158 号之二】。
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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