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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元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2026 年11 月 4日,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42.15%。

本次担保事项被担保人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元锂能”)系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丰元锂能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截至2026年9月30 日,丰元锂能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6 年4月28日和 2026 年5 月 21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910,000万元的新增担保额度,其中对资产负债率 70%以下的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110,000 万元的新增担保额度,对资产负债率 70%以上的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00,000 万元的新增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4月2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以下简称“枣庄银行台儿庄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丰元锂能在枣庄银行台儿庄支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次担保基本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方审议的本年度担保额度本次担保前担保余额本次使用本年度担保额度本次担保后剩余本年度可用担保额度本次担保后担保余额
丰元锂能400,000175,00020,000260,000195,000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6 年 11 月 10 日

3、注册地点: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广汇路 521 号

4、法定代表人:赵光辉

5、注册资本:147,400 万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8、与上市公司的关系: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6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4,769,137,864.656,621,459,966.09
负债总额3,700,536,603.735,239,831,727.03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3,692,956,191.755,231,747,603.68
银行贷款总额533,040,808.87975,267,652.76
净资产1,068,601,260.921,381,628,239.06
项目2025年1-12月(经审计)2026年1-9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2,848,700,781.046,217,547,492.90
利润总额-18,059,703.5274,953,310.40
净利润-15,267,465.6263,710,313.84

10、经查询,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山东丰元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4、债权人:枣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儿庄支行

5、最高债权本金:贰亿元整

6、担保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利息、罚息、复利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主合同项下的垫款、利息、费用或债务人的任何其他债务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7、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贷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

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贴现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6)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7)若为保理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保理业务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债务人付款日)之次日起三年。

(8)若为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质押业务项下主债权的,自商业汇票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9)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有权就主债权履行期限签署展期合同。

(10)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如果主债权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2026 年11 月 4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550,950 万元(含上述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事项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均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42.1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等。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5 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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