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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股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大成 DENTONS

大成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中国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9层/24层/25层(200120) 9th/24th/25th Floor,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Shanghai 200120, P. R. China Tel: +86 21-58785888 Fax: +86 21-58786866 www.dentons.cn

图1

目录

义....1

文....4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4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5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5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和解除期限安排....5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6

(三)本次解除限售具体情况....8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8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8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8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9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9

四、结论意见....9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所、本所律师指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
公司、新化股份指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宁夏新化指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馨瑞指江苏馨瑞香料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指《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指《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次激励计划指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指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本次解除限售指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公司章程》指《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指《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天健指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法律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有权部门等公开颁布并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致: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新化股份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承诺:

本所依据上述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签署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上交所并予以公告,并愿意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材料中引用或按上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述及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或中国境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时,均为按照其他有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进行相关部分的引述,并需遵从其分别载明的假设、限制、范围及保留,本所对于该等非中国境外法律业务事项仅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的适当资格。

本所得到公司书面保证和承诺: 公司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全部事实的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隐瞒、遗漏或误导,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内容一致,所有文件上的印章与签名都是真实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访谈记录等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2025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 24 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25 年 9 月 25 日至 2025 年 10 月 4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通过公司 OA 系统及内部张榜的方式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公示的相关内容提出异议。

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具体事宜。

2025 年 10 月 16 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5 年 10 月 16 日为授予日,向 2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8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80 元/股。

2025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2025 年 11 月 6 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披露《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份性质变更暨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的进展公告》,公告除一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放弃认购 30,000 股,其余 28 名激励对象完成认购 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故授予后剩余数量为 0。

(二)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1、2026年1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2、2026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确认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高级管理人员适用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相关事宜,同意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同意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售期和解除期限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本次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25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7日,第一个限售期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条件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拟解除限售的6名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一)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天健出具的公司《2025年度审计报告》,公司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0,440,615.21元,较2024年226,913,902.54
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度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30%。
注:1.上述“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下同)。2.在计算本次激励计划净利润业绩考核目标是否达标时,剔除在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在对应考核年度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元增长14.78%,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为262,405,263.46元,按此计算较2024年增长15.64%,高级管理人员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已达成,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二)香料业务核心人员1、香料研发及项目根据天健出具的江苏馨瑞《2025年度审计报告》,江苏馨瑞2024年度净利润为100,276,451.11元,2025年度净利润为92,920,217.10元,增长率低于10%。根据天健出具的宁夏新化《2025年度审计报告》,宁夏新化2025年度净利润为-11,336,911.51元,剔除其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公司销售产品形成的内部未实现利润9,833,600元(税前)及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为-20,763,600元,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江苏馨瑞和宁夏新化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中净利润的合计数为考核目标。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江苏馨瑞和宁夏新化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中净利润的合计数为考核目标。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江苏馨瑞和宁夏新化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中净利润的合计数为考核目标。
2、江苏馨瑞业务核心人员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24年度江苏馨瑞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度江苏馨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24年度江苏馨瑞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度江苏馨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24年度江苏馨瑞净利润为基数,2027年度江苏馨瑞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注:上述“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净利润。3、宁夏新化香料业务核心人员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5年宁夏新化净利润-120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2026年度宁夏新化净利润扭亏为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7年度宁夏新化实现净利润3000万元。
注:1.上述“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净利润;2.宁夏新化前期投入较大、尚未实现效益,目前处于亏损状态,2024年经审计净利润为-2,115.13万元。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考评结果 A B C D标准系数 100% 80% 0若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成,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6名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A,本次个人层面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6名激励对象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可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项。香料业务核心人员的本次解除限售条件不达标不能解除限售,其对应批次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本次解除限售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人,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7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17,486,743股的 0.12% ,具体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股)剩余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11应思斌董事长、总经理300,00090,000210,000
22王卫明董事、副总经理120,00036,00084,000
33赵建标副总经理120,00036,00084,000
44张新利副总经理120,00036,00084,000
55胡建宏董事、董事会秘书120,00036,00084,000
66洪益琴财务总监120,00036,00084,000
合计900,000270,00063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因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中22名香料业务核心人员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27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0,000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对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价格为15.20元/股(本处所列价格系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的结果,核算回购款项时,以精确计算数值为准)。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拟按激励对象实际缴款金额,自缴款日起至回购注销实施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最终回购总金额以届时计算结果为准。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依法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调整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盖章)

图2

负责人:

陈俊

经办律师:王思顺

王恩顺

经办律师:\_\_\_\_

宋琳琳

2026年11月4日

图3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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