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 年11 月 4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广西北海市茶亭路 31 号富钰大厦 19 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283 |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75,218,919 |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33.4260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公司聘请的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程芳才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其中独立董事董秋红女士、张志红先生、陈辉先生列席会议。
2、公司董事会秘书李勇先生列席会议;公司总裁程芳才先生、副总裁兼财务总监尹志波先生、副总裁黄万平先生为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董事,均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A股 | 96,249,831 | 54.9311 | 77,453,287 | 44.2037 | 1,515,801 | 0.8652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 2026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A股 | 95,819,931 | 54.6858 | 79,273,188 | 45.2423 | 125,800 | 0.0719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7 年-2029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A股 | 95,988,431 | 54.7820 | 74,055,587 | 42.2646 | 5,174,901 | 2.9534 |
4、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A股 | 95,721,631 | 54.6297 | 77,971,487 | 44.4994 | 1,525,801 | 0.8709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 1 |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 92,364,122 | 53.9090 | 77,453,287 | 45.2062 | 1,515,801 | 0.8848 |
| 2 | 《关于公司2026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 91,934,222 | 53.6581 | 79,273,188 | 46.2684 | 125,800 | 0.0735 |
| 3 |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7年-202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 92,102,722 | 53.7564 | 74,055,587 | 43.2231 | 5,174,901 | 3.0205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2、第1、2、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公司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韦微、刘欣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海国发川山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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