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为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2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463,9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0983%,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11 月 9日(星期一)。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613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300,000 股,于2023年11 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54,900,000 股增加至 73,200,000 股。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份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总额变动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73,200,000 股,其中:首发前限售股38,960,26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22%;高管锁定股 10,136,4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3.85%;股权激励限售股 8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017,32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81%。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2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4,463,934股,占总股本的6.0983%,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6 年 11 月9 日限售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计2名,系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深圳市联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联启咨询”)、深圳市合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启咨询”)。上述股东及通过上述股东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承诺主体,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中作出的承诺具体如下:
1、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承诺
(1)联启咨询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
“一、自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企业不得减持股份。
三、本企业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并于减持前 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企业也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联域股份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也将向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启咨询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
“一、自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本企业也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企业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联域股份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事项给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也将向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建勇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
“一、自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联域股份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联域股份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
三、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四、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并于减持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在本人担任联域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联域股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六、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在联域股份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联域股份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联域股份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4)公司董事潘年华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
“一、自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联域股份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联域股份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
三、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和减持数量应相应调整。如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四、在本人担任联域股份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联域股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五、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份的,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转让公司股份,并于减持前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联域股份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5)原公司监事杨群飞(已离任)、罗小红(已离任)、刘志强(已离任)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
“一、自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在本人担任联域股份监事期间,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联域股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三、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联域股份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6)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戴京剑、谭云烽(已离任)就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承诺
“一、自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二、联域股份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若上述期间联域股份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联域股份回购该等股份。
三、在本人担任联域股份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联域股份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总数的25%;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联域股份股份。若本人在任职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四、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人因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联域股份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承诺事项给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联域股份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2、稳定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建勇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若股份回购预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如需)批准或者公司回购股份达到预案上限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方案通知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本人提出的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次日起,本人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本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按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东之股份比例对公司股份进行同比例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年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期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单次增持股份的金额以上年度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或控制的公司股东获得的公司分红金额的50%为上限,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上年度获得的全部公司分红金额,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人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该次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对本人从公司领取的与董事会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其增持义务对应金额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上,本人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2)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A股股票完成后 15 个交易日内,若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未出现,则本人及其他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明确、具体的增持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股份种类、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实施期限等内容。公司应于收到书面通知书之日的次日予以公告。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股价稳定方案公告次日起,本人可以开始实施增持计划。
本人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年期末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从本公司领取薪酬(税后)及现金分红的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薪酬(税后)及现金分红总额。超过该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本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人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应以维护上市公司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该次稳定股份措施实施完毕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本人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对本人从公司领取的与董事会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其增持义务对应金额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应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建勇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若联域股份在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流通前,因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联域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其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同时,本人将督促联域股份就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联域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依法购回在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已公开发售的股份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联域股份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如联域股份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同时,本人将督促联域股份依法回购联域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本人未履行股份购回或赔偿投资者损失承诺,本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联域股份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公司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本人所持的联域股份的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建勇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联域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行为;
二、如中国证监会认定联域股份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联域股份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联域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联域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行为;
二、如中国证监会认定联域股份存在欺诈发行上市行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欺诈发行后五个工作日内,督促联域股份启动股份回购程序,购回联域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建勇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四、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造成损失,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建勇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后将严格遵守《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议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对符合《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议案投赞成票;
三、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7、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建勇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
任。
二、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后,本人将促使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同时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三、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从公司处取得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暂停从公司处领取薪酬(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8、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建勇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与公司及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企业,或对该等相竞争的企业施以重大影响,亦未直接或间接从事其他与公司及子公司相同、类似的业务或活动;
二、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未来将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及子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三、凡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拟从事的业务或活动可能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本人将促使该业务或业务机会按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公司及子公司或采用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形成同业竞争;
四、若本人违反本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9、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建勇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本人将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四、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的原因;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9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本人将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四、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
五、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履行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的原因;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六、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经充分的披露,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权益的情形。
三、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所控制的其他任何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公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本人将督促本人的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本人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以及本人投资的企业等关联方,同受本承诺函的约束。
五、本人/本企业承诺以上承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若违反本承诺,本人/本企业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在本人/本企业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六、本人/本企业承诺,自本说明出具日起至公司完成上市前,若前述说明情况发生任何变化或发现相关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等,则本人/本企业将在相关事实或情况发生后及时告知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
七、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而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建勇关于公司租赁房产等瑕疵的承诺
“若公司及其子公司所租赁的房屋存在瑕疵、未办理租赁备案、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被拆除或拆迁,或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或因租赁集体用地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出现任何纠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搬迁的成本与费用等直接损失,拆除、搬迁期间因此造成的经营损失,被有权部门罚款或者被有关当事人追索而支付的赔偿等),本人将在无需公司支付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向公司承担上述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以保证公司不因房屋租赁瑕疵而遭受经济损失。”
1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建勇关于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承诺
“一、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未曾就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受到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的行政处罚,亦未就该等事宜与其员工发生任何重大争议、纠纷;
二、本人将敦促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其所在地政策规定,为全体符合要求的员工开设社会保险金账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缴
存社会保险金及住房公积金;
三、若公司或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未来因未能依法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被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或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员工本人要求补缴或者被追缴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因其未能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而受到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行政处罚的,由此所造成的公司或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之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本人将予以全额补偿,保证公司及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包含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承诺主体)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11 月 9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463,9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983%。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2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 剩余限售股数量(股) |
| 深圳市联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28,116 | 6.87% | 2,605,569 | 2,422,547 |
| 深圳市合启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96,000 | 3.00% | 1,858,365 | 337,635 |
| 合计 | 7,224,116 | 9.87% | 4,463,934 | 2,760,182 |
注 1:因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触发延长股份限售期承诺的履行条件,承诺涉及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其直接及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 6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 年 3月 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公告》。上述员工持股平台中剩余限售股,系因触发延长股份限售期承诺的履行条件予以延长锁定的部分。
注 2: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群艳、董事梁燕通过联启咨询持有公司的股份本次解除限售后,其在担任董事、高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监事会改革,原公司监事杨群飞、刘志强、肖爱琼已于2025 年 9月离任,根据相关规定或承诺,上述人员在任职届满前离职,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以及任期届满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注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 4:表中数据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所致。
5、上述股东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股东将自觉遵守其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承诺,并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将督促相关股东在减持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 | 本次变动后 | ||
| 数量(股) | 比例(%) | 数量(股) | 比例(%) |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49,182,671 | 67.19% | -4,463,934 | 44,718,737 | 61.09% |
| 其中:高管锁定股 | 10,136,411 | 13.85% | - | 10,136,411 | 13.85% |
| 股权激励限售股 | 86,000 | 0.12% | - | 86,000 | 0.12% |
| 首发前限售股 | 38,960,260 | 53.22% | -4,463,934 | 34,496,326 | 47.12% |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24,017,329 | 32.81% | +4,463,934 | 28,481,263 | 38.91% |
| 三、总股本 | 73,200,000 | 100.00% | - | 73,200,000 | 100.00% |
注 1:表中数据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为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所致。 注 2:本表格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实际变动情况以解锁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最新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联域股份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要求。公司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联域股份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股本结构表》;
(二)《限售股份明细表》;
(三)《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四)《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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