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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達律師事务所 GNAN UITIG SUNDIAL LAW FIRM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518038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330 号

致: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派家居”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欧派家居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欧派家居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欧派家居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欧派家居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欧派家居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欧派家居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2026 年10 月1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6 年11 月 4日召开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2026 年10 月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主板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93),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11 月4日(星期三)10:3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姚良松先生及副董事长谭钦兴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副董事长姚良柏先生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11 月 4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1 月 4 日 9:15-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5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4,224,9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884%。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188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9,926,5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9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人于 2026 年10 月14 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后,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有效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对本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474,118,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26,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6,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894,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8%;反对26,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6,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474,118,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26,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6,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894,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8%;反对26,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6,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3)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474,118,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26,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6,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894,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8%;反对26,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6,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474,117,6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8%;反对 26,9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弃权6,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894,0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98%;反对26,9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0%;弃权6,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474,118,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26,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6,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894,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8%;反对26,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6,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474,118,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26,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6,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894,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8%;反对26,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6,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474,118,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26,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7,3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894,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8%;反对26,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7,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8)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474,118,4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0%;反对 26,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6,9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894,8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8%;反对26,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6,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2%。

(9)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474,118,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26,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7,3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894,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8%;反对26,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7,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10)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回避表决情况:不涉及回避。

表决结果:同意 474,118,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9%;反对 26,1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弃权7,3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9,894,4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8%;反对26,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0%;弃权7,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2%。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形成的《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欧派家居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图1

负责人: 李虫

李 忠

签字律师:

陈锦屏

龙建胜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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