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鉴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470 人调整为427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5,270.00 万股调整为 5,265.13 万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成就情况及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仔细核实,经核查: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管理(技术、业务)人员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本次授予事项已履行必要程序,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内容)未违反有关规定。
(五)本次授予事项有利于发挥良好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发展。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6 年11月5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27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5,265.1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13 元/股。
北京雷科防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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