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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图1 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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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76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会,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公司的如下承诺和保证:就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公司已经提供了全部相关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资料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副本与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2026年10月21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2、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了《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会议表决方式、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及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1月6日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恒毅大厦5楼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由独立董事马继辉主持会议。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时间为2026年11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具体时间为2026年11月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7人,代表股份1,504,955,421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65.5869%。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4、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前述人员中部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会。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01选举邓磊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501,438,06999.7662
1.02选举陶涛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501,977,60899.8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5%以下股东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1.01选举邓磊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0,147,04896.6069
1.02选举陶涛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100,686,58797.1274

上述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交设计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图3

负责人:颜羽

见证律师:史震建

宋徐昕 宋徐昕

202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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