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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龙汇能:《章程》修正案

小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除上述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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