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君嘉【2026】文字第070号
致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郑莲钉律师、陈震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作为受托方与北京启明星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星汉科技公司”)作为委托方签署的合同编号为HBSZ-XSHT-2026-05-001的《高性能GPU设备采购及集成维保服务合同》之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特别声明
一、本所严格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行为和事实,依据前述行为和事实存在或发生当时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我国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作本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承诺已向本所提供了目前所能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事实和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描述的事实真实有效,且所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文本正本或原件完全一致。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但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行为,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或者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无法取得有关政府部门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或者文件支持的文件、行为或者事件,本所依赖互联网查询所得、惯例、常识和合乎逻辑的推理进行判断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本所仅就与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对合同相关方完全履行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签署重大合同的必备信息披露文件,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文
一、《高性能 GPU 设备采购及集成维保服务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与启明星汉科技公司签署的合同编号为HBSZ-XSHT-2026-05-001的《高性能GPU设备采购及集成维保服务合同》构成重大合同。
二、交易相对方的基本情况
《高性能 GPU 设备采购及集成维保服务合同》的交易相对方为启明星汉科技公司,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启明星汉科技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 名称 | 北京启明星汉科技有限公司 | ||
| 住所 | 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南十路9号三层3145室 | ||
| 法定代表人 | 杨兵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5MAELKCNMXY | ||
| 成立日期 | 2025年06月04日 | 登记状态 |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
| 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电气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网络技术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光通信设备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通信设备销售;云计算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节能管理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
由上,本所律师认为,启明星汉科技公司系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上述基本情况真实。
三、交易相对方的相关资质
根据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开渠道查询,本所律师认为,启明星汉科技公司已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履行《高性能GPU设备采购及集成维保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
四、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提供的《高性能 GPU 设备采购及集成维保服务合同》,该合同是由公司与启明星汉科技公司签署,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真实、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相对方启明星汉科技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签署、履行《高性能 GPU 设备采购及集成维保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公司与启明星汉科技公司签署的《高性能 GPU 设备采购及集成维保服务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没有副本,自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本页为《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负责人:郑英华
经办律师:郑莲钉
陈震威 陈震威
202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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