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达安基因
股票代码:002030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座26层2601-2624号房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座26层2601-2624号房
权益变动性质:权益减少(协议转让、间接转让)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号301房(仅限办公)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号301房(仅限办公)
权益变动性质:权益减少(协议转让)
二〇二六年五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尚需履行如下程序:
(一)本次交易取得有权国有资产/财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报告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二)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通过上述审批、审核以及最终通过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2
目录....3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5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6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7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7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相关程序....8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8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9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9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9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主要内容....9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22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22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24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25
第七节 备查文件....26
一、备查文件....26
二、备查地点....26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31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含义: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广州金控集团 | 指 |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广州健康产投 | 指 | 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广药资本 | 指 | 广州广药资本有限公司 |
| 达安基因、上市公司 | 指 |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广永科技 | 指 | 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交易 | 指 | 广药资本拟受让广州金控集团持有的广永科技100%股权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33,391,995股股份;同时,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广州金控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70,172,302股股份和广州健康产投持有的上市公司70,172,304股股份。 |
| 股权转让 | 指 | 广药资本拟受让广州金控集团持有的广永科技100%股权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233,391,995股股份 |
| 协议转让 | 指 | 广药资本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广州金控集团持有的上市公司70,172,302股股份和广州健康产投持有的上市公司70,172,304股股份 |
| 《控股权收购协议》 | 指 | 《关于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收购协议》 |
| 《股权转让协议》 | 指 | 《关于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关于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资产评估报告》 | 指 | 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6)第3-0044号)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本报告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座26层2601-2624号房 |
| 法定代表人 | 徐秀彬 |
| 注册资本 | 1,017,978.65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797354980N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 经营范围 |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财务咨询;企业总部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
| 成立日期 | 2006-12-15 |
| 经营期限 | 2006-12-15至无固定期限 |
| 股东情况 | 广州市人民政府持股90.75%,广东省财政厅持股9.25% |
| 通讯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座26层2601-2624号房 |
| 联系电话 | 020-38081160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基本情况如下:
| 公司名称 | 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号301房(仅限办公) |
| 法定代表人 | 薛哲强 |
| 注册资本 | 1,000万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101MA5D1RGK27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 经营范围 | 采购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园区管理服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科技中介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科普宣传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实验分析仪器销售 |
| 成立日期 | 2019-11-18 |
| 经营期限 | 2019-11-18至无固定期限 |
| 股东情况 |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
| 通讯地址 |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34号301房(仅限办公) |
| 联系电话 | 020-87579599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的董事、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 徐秀彬 | 男 | 党委书记、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否 |
| 马智彬 | 男 | 党委副书记、董事、工会主席 | 中国 | 中国 | 否 |
| 孙坚强 | 男 | 外部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 黄晓冰 | 男 | 外部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 张华 | 女 | 外部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 胡延平 | 男 | 外部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 刘文圣 | 男 |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 张曦 | 男 |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 林清伟 | 男 |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 王达 | 男 |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 严亦斌 | 男 |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 黄成 | 男 | 总经理助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的董事、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 薛哲强 | 男 | 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 中国 | 中国 | 否 |
| 冯致仲 | 男 | 董事、副总经理 | 中国 | 中国 | 否 |
| 曾俊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 唐飞泉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 杜丽娟 | 女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 韩嘉露 | 女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 赖美华 | 女 | 董事 | 中国 | 中国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州金控集团持有广州健康产投100%股权,广州健康产投为广州金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州金控集团与广州健康产投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双方构成《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互为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双方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 公司名称 | 证券简称 | 证券代码 | 控制的股份数量 | 控制的股份比例 |
|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广州农商银行 | 1551.HK | 1,316,294,662 | 9.13% |
注:广州金控集团直接控制广州农商银行1,194,271,140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8.29%,通过下属全资企业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永财务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农商银行122,023,522股股份,占其总股本的0.85%。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一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市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二不存在于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旨在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聚焦行业整合,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 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计划。未来12个月内若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包括:
2026年4月28日,广州金控集团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方案。
2026年 4月 30日,广州健康产投召开董事会,同意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0,172,304股股份转让给广药资本。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法律程序
1、本次交易取得有权国有资产/财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办理完毕备案手续;
2、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3、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有方式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有方式 | |
| 广州金控集团 | 233,391,995 | 16.63% | 通过广永科技持有 | - | - | - |
| 70,172,302 | 5.00% | 直接持有 | - | - | - | |
| 广州健康产投 | 140,344,607 | 10.00% | 直接持有 | 70,172,303 | 5.00% | 直接持有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广药资本拟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持有的广永科技100%股权而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233,391,995股股份;同时,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持有的上市公司 70,172,302 股股份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持有的上市公司 70,172,304 股股份。上述股权转让及协议转让交易完成后,广药资本将合计控制上市公司 373,736,60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6.63%,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广永科技,实际控制人仍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主要内容
(一)《控股权收购协议》
2026 年 5月 14 日,广药资本与广州金控集团、广州健康产投、广永科技签署《控股权收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广药资本
乙方:广州金控集团
丙方:广州健康产投
丁方:广永科技
2、本次交易的整体方案
(1)本次交易各方同意,本次交易由本次股权转让和本次协议转让两个部分组成,具体安排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乙方将其持有的广永科技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8,270.53万元,实缴出资18,270.53万元)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一次性转让给甲方。
本次协议转让:乙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0,172,302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一次性转让给甲方,及丙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70,172,304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一次性转让给甲方。
各方确认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权与协议转让股份包含标的股权与协议转让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权与协议转让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本次交易的总对价由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和本次协议转让的对价两个部分组成,具体安排如下:
根据甲乙双方认可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就标的股权截至2025年10月31日止的全部权益价值出具的评估报告(注:需完成评估结果的备案手续),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次股权转让对价为1,510,170,948.05元(含税);最终以经乙方上级财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标的股权评估结果为准。
本次协议转让的对价按照6.47元/股计算,合计为908,029,600.82元(含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不会因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涨跌或波动等因素而对本次协议转让的对价进行调整。
本次交易的总对价为本次股权转让对价加上本次协议转让对价之和,合计为2,418,200,548.87元(含税)。甲方全部以现金方式向乙方和丙方支付本次交易的总对价。
(3)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广永科技不得向乙方分红(由交割后广永科技的股东享有),本次股权转让对应广永科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和本次股权转让对价不作调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数量亦不作调整,本次协议转让对价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本次交易的总对价相应变化;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本次股权转让对应广永科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数量及本次协议转让每股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和协议转让对价不发生变化,本次交易的总对价亦不发生变化。
3、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支付及过户
(1)为实施本次股权转让,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对标的股权进行评估的基准日为2025年10月31日。根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6)第3-0044号)(注:需完成评估结果的备案手续),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为1,510,170,948.05元(含税);最终以经乙方上级财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标的股权评估结果为准。
本次股权转让旨在通过乙方将所持广永科技100%股权全部转让给甲方进而实现由甲方间接控制和享有广永科技所持上市公司233,391,995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的全部权益。各方同意并确认,本次股权转让的标的未包括除上市公司及其参控股企业之外的广永科技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下称“除外产权”),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亦未包括该等除外产权对应的股权价值;除非另有特别说明,本协议提及的广永科技的权益、价值、利润等均未包括除外产权对应的股权价值。于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广永科技应采取无偿划转、对外转让、注销/清算、委托第三方管理等方式,对除外产权进行处理和作出安排。
(2)共管账户:甲方、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日起3个工作日共同在双方认可的银行以乙方的名义开立共同监管账户(“共管账户一”),作为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和本次协议转让项下对价的专用监管账户。
(3)保证金及支付:保证金为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30%,即453,051,284.42元。在本协议等交易文件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保证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股权转让价款及其支付: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得到成就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即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30%,合计453,051,284.42元,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除保证金外的股权转让价款为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70%,即1,057,119,663.63元。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或被甲方豁免)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次股权转让的除保证金外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一:①甲方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广永科技完成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全面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果能够令甲方满意,或各方已经就尽职调查所发现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问题;②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已依法办理完成备案手续;③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交易双方上级国资/财政管理部门等有权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成就;④上市公司已根据证券监管规则就本次交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⑤自评估基准日以来,未发生对上市公司或广永科技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虽发生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但各方已另行协商处理/调整安排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5)股权转让价款的解付: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办理将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69.8%,合计1,054,099,321.74元,自共管账户一解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的手续:①乙方已依法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税费缴纳,标的股权已过户完成,且已办理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交接事项;②上市公司已依法披露间接控股权变更完成的相关公告。
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办理将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0.2%,合计3,020,341.89元,自共管账户一解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的手续:乙方、广永科技已按照相关约定办理完成除外产权的处理和安排相关工作,且未发生因处理和安排工作导致甲方或广永科技需要承担成本、费用及税费或被其他第三方索赔的情形(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虽发生该等情形但各方已协商处理/调整安排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尽管有前述约定,若非因乙方过错的客观情况导致除外产权的处理和安排相关工作未能按照相关约定期限完成,自交割日起满12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须配合办理完成解付手续。
(6)在保证金已转为股权转让价款且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本次股权转让对价全部支付至共管账户一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负责办理完成标的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的相关手续并同时办理变更和交接手续。
自标的股权过户完成之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股权的所有权人,享有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且甲方将持有广永科技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8,270.53万元,实缴出资18,270.53万元),并通过广永科技间接控制广永科技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
4、本次协议转让的对价、支付及过户
(1)各方同意,本次协议转让对价按照6.47元/股计算,合计为908,029,600.82元(含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不会因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涨跌或波动等因素而对本次协议转让对价进行调整。乙方和丙方按照各自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与前述约定每股价格计算其协议转让对价并相应按比例收取每期股份转让价款。
(2)共管账户:甲方和丙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日起3个工作日共同在双方认可的银行以丙方的名义开立共同监管账户(“共管账户二”),作为甲方向丙方支付本次协议转让项下对价的专用监管账户。共管账户一亦同时作为本次协议转让项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共管账户使用。
(3)保证金及支付:保证金为本次协议转让对价的30%,即272,408,880.25元。在本协议等交易文件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和丙方应收取的保证金分别支付至乙方和丙方各自的指定收款账户。
(4)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得到成就之日,甲方向乙方、丙方支付的保证金即本次协议转让对价的30%,合计272,408,880.25元,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除保证金外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本次协议转让对价的70%,即635,620,720.57元。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或被甲方豁免)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和丙方应收取的除保证金外的股份转让价款分别支付至乙方和丙方各自的共管账户:①甲方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广永科技完成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全面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果能够令甲方合理满意,或各方已经就尽职调查所发现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不存在实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问题;②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已依法办理完成备案手续;③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交易双方上级国资/财政管理部门等有权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成就;④上市公司已根据证券监管规则就本次交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⑤自评估基准日以来,未发生对上市公司或广永科技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虽发生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但各方已另行协商处理/调整安排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5)股份转让价款的解付: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办理将本次协议转让对价的70%,合计635,620,720.57元,自共管账户一、共管账户二分别解付至乙方和丙方指定收款账户的手续:①本次协议转让已过户完成;②上市公司已依法披露间接控股权变更完成的相关公告。
(6)本次协议转让的过户交割于本次协议转让的保证金已转为股份转让价款且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本次协议转让对价全部支付至乙方和丙方各自的共管账户后办理。
5、上市公司治理
交割日后30个工作日内或甲方、丙方及丁方另行确定的可行时间内,甲方、丙方及丁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召开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修订上市公司章程(如需),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的方式更换上市公司董事:
上市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职工董事1名。其中,职工董事由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甲方有权(或通过广永科技)向上市公司推荐/提名不少于6名董事,包括不少于4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除非各方另有约定,丙方应按照本协议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约定,在甲方通过广永科技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期间,在上市公司股东会上对甲方(或通过广永科技)推荐/提名的董事人选均投同意票,但前提是:(1)甲方(或通过广永科技)推荐/提名的董事人选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资格的规定以及本协议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约定,且(2)甲方不存在严重违反本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的情形。
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各方同意由甲方(或通过广永科技)推荐/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乙方、丙方应促使其原提名/新提名的董事(如有)按照本协议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约定,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上对甲方(或通过广永科技)推荐/提名的非独立董事担任董事长投同意票,但前提是:(1)甲方(或通过广永科技)推荐/提名的董事长人选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董事资格的规定以及本协议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约定,且(2)甲方不存在严重违反本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的情形。
改组后的董事会有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选聘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交割日后,上市公司依法组建党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要求,分管上市公司党建及组织人事工作,并由甲方(或通过广永科技)推荐/提名的董事长兼任党组织书记。
6、排他性约定与承诺
乙方、丙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丙方及乙方控制的其他主体不得通过股份转让、大宗交易、委托表决、协议、交易等任何方式,使乙方、丙方及乙方控制的其他主体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或表决权达到或高于甲方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或表决权比例,或与甲方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或表决权比例的差额达到上市公司总股份比例、总表决权比例的5%以内(含)。同时,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乙方、丙方及乙方控制的其他主体不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增持股份不谋求控股权且不影响甲方间接控股权稳定,或因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甲方或广永科技自身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等被动情形导致的持股比例增加的情况除外),不会以委托、协议、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其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亦不会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联合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协议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单独、共同或协助其他第三方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控股权。若乙方、丙方或乙方控制的其他主体违反本条前述不谋求控制权/控股权的任何约定,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合理损失。
7、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协议经甲方、乙方、丙方及丁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取得上级国资/财政管理部门等有权政府部门同意本次交易的正式批准起生效。
(2)若监管审批部门就本次交易的相关安排反馈了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或因证券监管法规、国资监管法规、反垄断监管法规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发生调整变化,则各方应根据收到的相关意见和前述法律法规的调整积极配合修改及/或补充相关条款或资料,若监管审批部门的回复意见或前述法律法规的调整变化触及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股份转让价格、股权/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上市公司治理安排等条款)且各方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则本次交易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甲方已支付的交易对价(如有),乙方、丙方应全部退回。
(3)本协议生效后,若因乙方、丙方原因导致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标的股权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交割,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交易对价。
(4)本协议成立后至交割日前,若发生如下任一事项,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交易对价:①交割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导致广永科技、上市公司不能偿还任何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主要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及产生重大不利变化。②交割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导致广永科技、上市公司出现重大合规问题,包括不限于:发生或预计发生超过20万元的行政处罚、收到立案调查的通知(但事后未被处以超过20万元行政处罚的除外)、证监会/证监局的立案调查的通知、被投资者索赔(但人民法院未支持投资者索赔的除外)、被实施ST或\*ST处理等重大不利变化。
(5)交割日后,若因乙方、丙方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照本协议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约定完成改组的,则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甲方已支付的交易对价,乙方、丙方应全部退回;标的股权、协议转让股份应恢复至交割前的状态并全部退回,具体处理安排由甲方、乙方及丙方另行协商约定。
(6)交割日后两年内,若因在交割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不合规事项(且该事项系因乙方或丙方原因导致)导致上市公司被实施ST或\*ST处理的,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乙方、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书面通知后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交易对价;标的股权、协议转让股份应恢复至交割前的状态并全部退回,具体处理安排由甲方、乙方及丙方另行协商约定。
(7)在本协议生效后,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完成标的股权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交割,乙方、丙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交易对价。
(8)当发生下列任一事项时,甲方、乙方、丙方或丁方有权终止或解除本协议:①在本协议签署日起90日内或各方另行协商同意的时间内,本次交易仍未取得上级国资/财政监管部门的正式审批文件;②在本协议签署日起180日内,非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仍未取得深交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因本条约定解除本协议的,各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甲方已支付的交易对价,乙方、丙方应全部退回。
(9)经各方协商一致,可签署书面协议以终止、解除本协议。
(二)《股权转让协议》
2026 年 5月 14 日,广药资本、广州金控集团、广永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受让方):广药资本
乙方(转让方):广州金控集团
丙方(目标公司):广永科技
2、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格
(1)乙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广永科技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8,270.53万元,实缴出资18,270.53万元)通过非公开协议方式一次性转让给甲方。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权包含标的股权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标的股权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为实施本次股权转让,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对标的股权进行评估的基准日为2025年10月31日。根据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国众联评报字(2026)第3-0044号)(注:需完成评估结果的备案手续),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次股权转让对价为1,510,170,948.05元(含税);最终以经乙方上级财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标的股权评估结果为准。
(3)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广永科技不得向乙方分红(由交割后广永科技的股东享有),本次股权转让对应广永科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和本次股权转让对价不作调整;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本次股权转让对应广永科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但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量及价格不发生变化。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不会因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涨跌或波动等因素而对本次股权转让对价进行调整。
3、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支付
(1)各方同意,甲方全部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本次股权转让对价。
(2)共管账户:甲方和乙方同意,甲方和乙方应按照《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开立和管理以乙方名义开立的共同监管账户(“共管账户”)。
(3)保证金及其支付:保证金为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30%,即453,051,284.42元。在本协议以及《控股权收购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应收取的保证金支付至乙方的指定收款账户。
(4)股权转让价款及其支付: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得到成就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即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30%,合计453,051,284.42元,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除保证金外的股权转让价款为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70%,即1,057,119,663.63元。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或被甲方豁免)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次股权转让的除保证金外的股权转让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①甲方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广永科技完成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全面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果能够令甲方满意,或各方已经就尽职调查所发现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不存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问题;②标的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已依法办理完成备案手续;③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交易双方上级国资/财政管理部门等有权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成就;④上市公司已根据证券监管规则就本次交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⑤自评估基准日以来,未发生对上市公司或广永科技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虽发生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但各方已另行协商处理/调整安排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5)股权转让价款的解付: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办理将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69.80%,合计1,054,099,321.74元,自共管账户解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的手续:①乙方已依法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税费缴纳,标的股权已过户完成,且已办理完成本协议约定的交割事项;②上市公司已依法披露间接控股权变更完成的相关公告。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办理将本次股权转让对价的0.2%,合计3,020,341.89元,自共管账户解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的手续:乙方、广永科技已按照《控股权收购协议》及本协议相关约定办理完成除外产权的处理和安排相关工作,且未发生因处理和安排工作导致甲方或广永科技需要承担成本、费用及税费或被其他第三方索赔的情形(另有约定的除外),或虽发生该等情形但各方已协商处理/调整安排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尽管有前述约定,若非因乙方过错的客观情况导致除外产权的处理和安排相关工作未能按照相关约定期限完成,自交割日起满12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须配合办理完成解付手续。
4、标的股权的交割
(1)在保证金已转为股权转让价款且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将除保证金外的本次股权转让对价全部支付至共管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负责办理完成标的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的相关手续,并同时办理下述变更和交接事项,甲方、广永科技予以积极配合:①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完成广永科技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经理、监事(如有)、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登记手续;②广永科技向甲方正式出具体现本次股权转让结果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③广永科技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印鉴、银行账户密码及U盾、资质证照及全部账务账册、合同档案、工商档案和历次各类会议文件等档案资料均已真实、完整且妥善移交给甲方。
(2)自标的股权过户完成之日起,甲方即成为标的股权的所有权人,享有标的股权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且甲方将持有广永科技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8,270.53万元,实缴出资18,270.53万元),并通过广永科技间接控制广永科技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
(三)《股份转让协议》
2026 年 5月 14 日,广药资本与广州金控集团、广州健康产投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受让方):广药资本
乙方(转让方 1):广州金控集团
丙方(转让方 2):广州健康产投
2、转让标的及转让价格
(1)乙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70,172,302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一次性转让给甲方,及丙方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70,172,304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一次性转让给甲方。
本协议约定之协议转让股份包含协议转让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协议转让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规定的作为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2)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各方充分协商,本协议项下协议转让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6.47 元/股,转让对价(含税,下同)合计为 908,029,600.82元。
(3)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协议转让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总对价不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协议转让股份数量不作调整,协议转让股份转让对价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不会因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涨跌或波动等因素而对本次协议转让对价进行调整。
3、本次协议转让的价款支付
(1)各方同意,甲方全部以现金方式向乙方和丙方支付本次协议转让对价;乙方和丙方按照各自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与本协议约定每股价格计算其股份转让对价并相应按比例收取本次协议转让的保证金及每期股份转让价款。
(2)共管账户:甲方和乙方同意,甲方和乙方应按照《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开立和管理以乙方名义开立的共同监管账户(“共管账户一”)。甲方和丙方同意,甲方和丙方应按照《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开立和管理以丙方名义开立的共同监管账户(“共管账户二”)。
(3)保证金:保证金为本次协议转让对价的 30%,即 272,408,880.25元。在本协议以及《控股权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和丙方应收取的保证金分别支付至乙方和丙方各自的指定收款账户。
(4)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在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得到成就之日,甲方按照本协议向乙方、丙方支付的保证金即本次协议转让对价的 30%,合计272,408,880.25元,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丙方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
除保证金外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本次协议转让对价的70%,即635,620,720.57元。以下条件全部获得满足(或被甲方豁免)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乙方和丙方应收取的除保证金外的股份转让价款分别支付至乙方和丙方各自的共管账户:①甲方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广永科技完成法律、财务、业务等方面的全面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结果能够令甲方合理满意,或各方已经就尽职调查所发现的问题达成了一致的解决方案,不存在实质影响本次交易的重大问题;②广永科技100%股权的资产评估结果已依法办理完成备案手续;③本次交易已经取得交易双方上级国资/财政管理部门等有权政府部门的正式批准,本协议及《控股权收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成就;④上市公司已根据证券监管规则就本次交易依法进行信息披露;⑤自评估基准日以来,未发生对上市公司或广永科技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虽发生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但各方已另行协商处理/调整安排并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5)股份转让价款的解付: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配合办理将本次协议转让对价的70%,合计635,620,720.57元,自共管账户一、共管账户二分别解付至乙方和丙方指定收款账户的手续:①本次协议转让已过户完成;②上市公司已依法披露间接控股权变更完成的相关公告。
4、标的股份的交割
(1)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各方共同指定人员或机构向深交所提交关于申请合规性确认意见的材料,并及时按深交所的要求进行补正(如需)。
(2)在取得深交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后7个交易日内依法向中登公司申请并办理完成协议转让股份过户手续。
(3)自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起,甲方即成为协议转让股份的所有权人,享有协议转让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并承担对应的全部股东义务。
(4)在本条约定的各项手续办理过程中,各方均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审批部门的要求积极配合,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证券账户资料及付款凭证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控股权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披露的有关信息外,本次交易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其他补充协议。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不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股权转让或者划转后是否失去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在本次转让控制权前,是否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已进行合
理调查和了解,说明相关调查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广永科技,广永科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不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金控集团对受让人广药资本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等均已进行合理调查和了解,确信广药资本主体合法、资信良好、受让意图明确。
(二)出让人或者划出方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关于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权收购协议》《关于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关于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盖章):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徐秀彬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盖章):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薛哲强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盖章):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徐秀彬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盖章):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薛哲强
年 月 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广州市 |
| 股票简称 | 达安基因 | 股票代码 | 002030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广州市天河区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股数量并非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为上市公司直接、间接合计持股最多的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继承□ 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广州金控集团:人民币普通股A股,直接持股70,172,302股,5%;通过广永科技持股233,391,995股,16.63%广州健康产投:人民币普通股A股,直接持股140,344,607股,10.00% |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持股数量:广州金控集团直接持股70,172,302股,广州金控集团通过广永科技持股233,391,995股;广州健康产投直接持股70,172,304股持股比例:广州金控集团直接持股5%,广州金控集团通过广永科技持股16.63%;广州健康产投直接持股5% |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或处置已拥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未来12个月内若本公司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本次权益变动尚需:1、本次交易取得有权国有资产/财政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本次交易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办理完毕备案手续;2、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3、广州广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盖章):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徐秀彬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盖章):广州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薛哲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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