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6月12日(星期五)下午14:30 开始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6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 6 月 12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澄湾街 19 号院大北农凤凰国际创新园行政楼104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莫云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22 人,代表股份509,388,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006%。
现场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437,325,2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70%。
(1)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1,318人,代表股份 72,063,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19 人,代表股份72,063,2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36%。
3.部分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暨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498,740,5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097%;反对 9,527,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03%;弃权1,12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15,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242%;反对 9,527,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208%;弃权 1,120,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50%。
2. 审议通过《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 484,093,1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342%;反对 22,437,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048%;弃权2,857,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10%。
表决结果: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6,767,9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985%;反对22,437,4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1358%;弃权 2,857,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58%。
3. 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非独立董事莫云
同意 491,348,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585%;反对 15,241,5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21%;弃权2,798,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9,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93%。
表决结果: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023,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667%;反对15,241,5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502%;弃权 2,798,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9,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830%。
3.02 非独立董事张立忠
同意 491,946,6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59%;反对 14,468,8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04%;弃权2,972,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96,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36%。
表决结果: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621,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965%;反对14,468,8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780%;弃权 2,972,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96,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55%。
3.03 非独立董事谈松林
同意 491,577,8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35%;
反对 14,635,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31%;弃权3,175,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234%。
表决结果: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252,6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848%;反对 14,635,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086%;弃权 3,175,5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6,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66%。
3.04 非独立董事毛长青
同意 491,746,5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366%;反对 14,384,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239%;弃权3,257,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7,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5%。
表决结果: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4,421,3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189%;反对 14,384,4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609%;弃权 3,257,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7,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03%。
3.05 非独立董事邵丽君
同意 490,785,4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80%;反对 15,001,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49%;弃权3,601,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80,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1%。
表决结果: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53,460,2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852%;反对15,001,0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8165%;弃权 3,601,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80,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83%。
4. 审议通过《关于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4.01 独立董事臧日宏
总表决结果:同意 482,239,8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703%。
表决结果: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914,6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2.3266%。
4.02 独立董事岳彦芳
总表决结果:同意 480,019,12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344%。
表决结果: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693,93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59.2451%。
4.03 独立董事冯玉军
总表决结果:同意 481,89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031%。
表决结果:当选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4,572,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61.8513%。
三、律师见证情况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曾祥娜、刘皑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指派曾祥娜、刘皑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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