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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石航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炼石航空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2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3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4

四、结论意见....6

图1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25层-26层 邮编:610041

25-26/F, South Tower of Tianf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966 North Tianfu Avenue,

High-tech Zone, Chengdu,Sichuan 610041, China

电话/Tel:+86286208 8001 传真/Fax: +86 28 6208 8111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中伦成律(见)字第 124649-0001-260602 号

致: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的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3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 年 6 月 23 日 14:30 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 299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李铁军先生主持,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6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 截至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6 月 16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2.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4. 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20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42,257,6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167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78,089,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0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0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64,168,2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592%。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统计,本次股东会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 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0,586,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8%;反对1,666,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5%;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792,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75%;反对1,666,4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50%;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0,580,8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41%;反对1,67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786,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88%;反对1,67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37%;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4%。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3. 关于对2025年度董事薪酬确认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0,534,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78%;反对1,70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8%;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740,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69%;反对1,706,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65%;弃权1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4.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0,577,4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36%;反对1,67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783,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936%;反对1,672,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37%;弃权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7%。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5.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40,584,8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746%;反对1,667,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46%;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2,790,9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051%;反对1,667,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61%;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炼石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图2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樊斌

经办律师:

沈晨叶

经办律师 : 王荣铎

2026年6月2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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