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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雅葆轩: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514号

致: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7日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9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6年7月9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6年7月1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7月27日下午14:30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9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胡啸宇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6日15:00—2026年7月27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962,0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28% ,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7,962,0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28% 。

2、根据中国结算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出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结算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结算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62,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962,0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图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2026年7月27日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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