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惠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420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3,925.0974万股(含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依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3-34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3-40号),公司注册资本由6,568,051,262元增加至7,407,302,236元,公司股份总数由6,568,051,262股变更为7,407,302,236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情况,公司现将《惠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惠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 《公司章程》(草案) | 修订后《公司章程》(2026年7月) |
|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年【】月【】日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并于【】年【】月【】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 第三条 公司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6年3月11日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3,925.0974万股,并于2026年6月26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40,730.2236万元。 |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股份数额】,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数额】股,其他类别股【数额】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7,407,302,236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407,302,236股。 |
|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五)最近12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 |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規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
|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分期实施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准,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 | 第五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分期实施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准,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 |
| 第五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 生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以外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
| 第五十一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 第五十一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四)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前款规定。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免于按照本章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 |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载的 |
| 会议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会议地点。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的,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本章程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
| 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七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第九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二)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四)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第九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存在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且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和条件必须符合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董事会应当将上述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提交股东会审议;(三)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四)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本条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十五)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权限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拟进行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事项达到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3年,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3年,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六)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七)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二) 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四) 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上市后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豁免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资金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待收购股权等少数股东权益)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前述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等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3)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4)因特殊情况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就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应出具独立意见。......(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后拟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股东会审议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二) 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结合自身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四) 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上市后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或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豁免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重大资金安排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含待收购股权等少数股东权益)或者购买设备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如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前述现金流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等事项。(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4、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现金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1/2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3)因特殊情况公司无法按照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在年度报告期内有能力分红但不分红尤其是连续多年不分红或者分红水平较低的,公司存在大比例现金分红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就具体原因进行专项说明,提交股东会审议。......(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后拟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及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
除上述主要修订条款外,其他修订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条款引用、规范表述等,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不再逐一对比。
特此公告。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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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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