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85.SZ
证券简称:瑞立科密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六年八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本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本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其他监管部门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实质判断。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本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投资者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仔细阅读《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注册稿)》全文及其他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已刊载于深交所官方网站。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张晓平
黄万义
张佳睿
龙志能
向升
丰兵华
王成方
纪智慧
瞿昌贵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8 月 11 日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审计委员会委员签名:
王成方
纪智慧
丰兵华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8 月 11 日
上市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龙元香
黄美龙
燕少德
游水平
全海中
沈诗白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8 月 11 日
特别提示
一、本次新增股份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45.45 元/股,新增股票数量为 352,035 股,新增股份均为限售流通股。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6 年8月 4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瑞立科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业务,申请登记数量为 352,03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 352,035 股),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
三、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6 年8月12 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仍设涨跌幅限制。
四、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限售期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80,530,219 股,其中,社会公众股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仍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目 录
声明....1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声明....2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声明....3
上市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4
特别提示....5
释义....8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10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10
二、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10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11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16
一、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履行及尚需履行的程序....16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16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17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17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17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17
七、本次交易后续事项....17
八、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18
第三节 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情况....21
一、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21
二、新增股份上市时间....21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21
第四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22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十大股东变化情况....22
二、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23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23
第五节 持续督导....28
一、持续督导期间....28
二、持续督导方式....28
三、持续督导内容....28
第六节 中介机构及有关经办人员....29
一、独立财务顾问....29
二、法律顾问....29
三、审计机构....29
四、资产评估机构....29
第七节 备查文件....31
一、备查文件....31
二、备查地点....31
释 义
本上市公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本公告书/本上市公告书 | 指 |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 |
| 瑞立科密/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 | 指 |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科密有限 | 指 | 广州市科密汽车制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系瑞立科密前身 |
| 瑞立集团 | 指 | 瑞立集团有限公司,系瑞立科密控股股东 |
| 武汉科德斯/标的公司/交易标的/目标公司 | 指 | 武汉瑞立科德斯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 标的资产 | 指 | 武汉瑞立科德斯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16.00%股权 |
| 武汉科德斯股份 | 指 | 武汉科德斯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对方 | 指 | 程毅 |
|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 指 |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武汉科德斯16.00%股权 |
| 重组报告书/草案 | 指 |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
| 摘要 | 指 |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 |
| 评估基准日 | 指 | 2025年9月30日 |
| 审计基准日 | 指 | 2025年9月30日 |
| 报告期/报告期内/最近两年及一期 | 指 |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1-9月 |
| 报告期各期末/各期末 | 指 | 2023年12月31日、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9月30日 |
| 报告期末 | 指 | 2025年9月30日 |
| 交割日 | 指 |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全部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之日 |
| 过渡期 | 指 | 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之间的过渡期间 |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指 | 上市公司与程毅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修订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不时修订 |
| 《重组管理办法》/《重组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不时修订 |
|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不时修订 |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不时修订 |
| 《重组审核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及其不时修订 |
| 《格式准则26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不时修订 |
| 《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及其不时修订 |
| 《监管指引第7号》 | 指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及其不时修订 |
| 《公司章程》 | 指 | 上市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证监会/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股东会 | 指 |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
| 董事会 | 指 |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 财通证券/独立财务顾问 | 指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锦天城律师/法律顾问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 中汇会计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 | 指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银信评估/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 | 指 |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 《法律意见书》 | 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 |
| 《审计报告》 | 指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武汉瑞立科德斯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6]0578号) |
| 《备考审阅报告》 | 指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审阅报告》的(中汇会阅[2026]0577号) |
| 《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 | 指 |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及的武汉瑞立科德斯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6〕第050011号) |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 交易形式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
| 交易方案简介 |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武汉科德斯的16%股权 | ||
| 交易价格 | 1,600万元 | ||
| 交易标的 | 名称 | 武汉瑞立科德斯汽车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 |
| 主营业务 | 主要从事ABS、ESC、EPB等电控制动系统软硬件开发及技术服务 | ||
| 所属行业 | 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 其他(如为拟购买资产) | 符合板块定位 | □是□否☑不适用 | |
| 属于上市公司的同行业或上下游 | ☑是□否 | ||
| 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 ☑是□否 | ||
| 交易性质 | 构成关联交易 | ☑是□否 | |
| 构成《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是☑否 | ||
| 构成重组上市 | □是☑否 | ||
| 本次交易有无业绩补偿承诺 | □有☑无 | ||
| 本次交易有无减值补偿承诺 | □有☑无 | ||
| 其它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 无 | ||
二、标的资产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中,拟购买资产的评估基准日为2025 年9 月30 日,评估对象为武汉科德斯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协商确定。
根据银信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6〕第 050011 号),银信评估采用收益法与市场法对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收益法下,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 10,100.00 万元,相比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评估增值6,008.66 万元,增值率146.86%。市场法下,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 25,200.00 万元,相比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账面值评估增值 21,108.66 万元,增值率 515.94%。
标的公司的评估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评估范围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增减值 | 增减率 | 评估方法 |
| A | B | C=B-A | D=C/A | - | |
| 武汉科德斯100%股权 | 4,091.34 | 10,100.00 | 6,008.66 | 146.86% | 收益法 |
| 25,200.00 | 21,108.66 | 515.94% | 市场法 |
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为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程毅先生持有的标的公司 16%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所涉及发行股份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 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二)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本次购买资产股份的发行对象为程毅先生,发行对象以其持有标的公司股权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三)标的资产定价依据及交易价格
根据银信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银信评报字〔2026〕第 050011 号),以 2025 年9月30 日为基准日,武汉科德斯采用收益法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 10,100 万元。经双方友好协商,标的公司16.0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1,600 万元。
(四)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的公司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购买资产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80%。市场参考价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公司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 | 交易均价 | 交易均价的80% |
| 前20个交易日 | 60.44 | 48.35 |
| 前60个交易日 | 57.50 | 46.00 |
| 前120个交易日 | 不适用 | 不适用 |
注: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上市,截至本次交易定价基准日,不存在交易前 120个交易日均价。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46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8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公式如下: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 \mathsf { P } } { = } { \mathsf { P } } 0 \div { \mathsf { \Omega } } ( 1 { + } { \mathsf { n } } )$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配股: $\mathrm { P } \mathrm { = \Psi \left( P 0 { + } A { \times } k \right) \ \div \ \left( 1 { + } k \right) \ ; }$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P 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则 $\mathrm { P = \ ( P 0 { + } A { \times } k ) } \ \div \ ( \mathrm { 1 { + } n { + } k ) }$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则P=(P0-V+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发行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A为配股价,k为配股率;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发行价格。
2026 年5月7日,上市公司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上市公司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180,178,18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5.56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0,179,070.30 元。上市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上市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发行的新增股份的发行价格由46.00 元/股调整为 45.45 元/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价格以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发行价格为准。
(五)发行数量及支付方式
本次发行数量将根据向程毅先生支付的股份对价金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本次向程毅先生发行的股份数量=以股份支付的交易对价金额/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根据前述公式计算的发行数量精确至股,不足一股的部分,采取向下调整。按 45.45 元/股发行价格,本次交易中向交易对方支付的现金对价、股份对价以及股份发行数量等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交易对方 | 交易标的 | 支付方式 | 向该交易对方支付的总对价 | ||
| 现金对价 | 股份对价 | 股份数量(股) | |||
| 程毅 | 武汉科德斯16.00%股权 | 0.00 | 1,600.00 | 352,035 | 1,600.00 |
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发行数量为准。
若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也随之进行调整。
(六)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程毅先生已出具承诺:
“1、本人在本次交易中以标的资产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2、自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至锁定期届满之日止,本人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取得的股份若由于上市公司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如本次交易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本人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若本人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
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转让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七)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自评估基准日起至交割日为过渡期。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形成的期间盈利、收益由上市公司享有,期间亏损、损失由交易对方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
(八)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公司全体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股份比例共享。
第二节 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包括:
1、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原则性意见;
2、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4、本次交易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5、本次交易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资产交割及过户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交易对方持有的武汉科德斯16.00%股权。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程毅已根据本次重组相关协议的约定,将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标的公司已就股权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变更登记手续。
(二)验资情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13134 号),截至2026年 7月 21 日,上市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352,035.00 元,变更后注册资本为180,530,219.00 元,累计实收股本为人民币 180,530,219.00 元。
(三)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6 年8 月4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瑞立科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登记业务,申请登记数量为 352,035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为 352,035 股),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6 年 8月12 日。
三、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差异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已针对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整情况
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之日至本公告书出具日,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五、重组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六、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履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交易各方按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要求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出现违反协议及承诺的情形。
七、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的后续事项主要如下:
1、公司尚需就本次交易涉及的注册资本、公司章程修订等事项在工商主管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2、本次交易相关各方尚需继续履行交易协议的相关约定及做出的相关承诺;
3、上市公司尚需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过渡期损益进行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本次交易协议中关于过渡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4、公司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后续涉及的相关事宜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八、独立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认为:
“1、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准或授权程序合法有效,本次交易依法可以实施;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取得标的资产;上市公司已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发行新股的验资及股份登记手续,相关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过渡期损益的专项审计工作尚需完成,并尚需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本次交易协议中关于过渡期间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4、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5、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文件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6、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之日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各方按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协议及承诺的要求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未出现违反协议及承诺的情形;
8、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
“1、本次交易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成就,本次交易具备实施条件;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已完成交割过户手续,上市公司已持有标的资产并完成验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受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业务,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4、上市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5、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交易的注册批复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更;
6、自上市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复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7、本次交易各方均按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相关协议约定正常履行各自义务,未发生违反相关协议约定的情形;本次交易各方均按照《重组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内容正常履行相关承诺,未发生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8、在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约定、相关各方承诺得以切实履行的情况下,上述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三节 本次交易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一)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瑞立科密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代码:001285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新增股份上市时间
根据中登公司于 2026 年8 月4 日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数量为352,035 股,均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限售期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涉及的新增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26 年8月12 日。根据深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上述股份的锁定情况参见本公告书“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之“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之“(六)锁定期安排”。
第四节 本次股份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十大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26 年 3月 31 日,上市公司总股本 180,178,184 股,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所示: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瑞立集团有限公司 | 8,670.3438 | 48.1209 |
| 2 | 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1,101.0000 | 6.1106 |
| 3 | 张佳睿 | 1,000.0000 | 5.5501 |
| 4 |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643.2600 | 3.5701 |
| 5 | 广州海汇科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12.8800 | 2.2915 |
| 6 |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12.8800 | 2.2915 |
| 7 | 中信证券资管-中信银行中信证券资管瑞立科密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354.7776 | 1.9690 |
| 8 | 杨春来 | 282.8600 | 1.5699 |
| 9 | 陶保健 | 225.0000 | 1.2488 |
| 10 | 林春琴 | 106.3000 | 0.5900 |
| 合计 | 13,209.3014 | 73.3124 |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截至2026 年7月23 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 序号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1 | 瑞立集团有限公司 | 8,670.3438 | 48.1209 |
| 2 | 深圳市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 1,101.0000 | 6.1106 |
| 3 | 张佳睿 | 1,000.0000 | 5.5501 |
| 4 |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643.2600 | 3.5701 |
| 5 | 广州海汇科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12.8800 | 2.2915 |
| 6 | 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12.8800 | 2.2915 |
| 7 | 中信证券资管-中信银行中信证券资管瑞立科密员工参与主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354.7776 | 1.9690 |
| 8 | 杨春来 | 282.8600 | 1.5699 |
| 9 | 陶保健 | 225.0000 | 1.2488 |
| 10 | 林春琴 | 106.3000 | 0.5900 |
| 合计 | 13,209.3014 | 73.3124 | |
注: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按照截至 2026 年 7 月 2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列示。
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控股股东仍为瑞立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张晓平、池淑萍、张佳睿。
二、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对象中不包含上市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二级市场增减持情况外,本次发行本身不会发生导致上市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股数量变动的情况。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作为商用车主动安全系统龙头企业,主要从事机动车主动安全系统和铝合金精密压铸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技术服务。本次收购武汉科德斯少数股权,旨在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主业优势,提升整体盈利能力与资产回报水平。
标的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体系内重要的研发平台,在液压制动等领域已形成深厚技术积淀,并加速推进智能线控底盘前沿技术的研发布局。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望进一步增强,主营业务不会发生变化。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瑞立集团,张晓平、池淑萍、张佳睿为上市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拟向程毅先生发行352,035 股股份。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单位:股
| 股东名称 | 本次交易前 | 本次交易后 | ||
| 持股数 | 比例 | 持股数 | 比例 | |
| 瑞立集团 | 86,703,438 | 48.12% | 86,703,438 | 48.03% |
| 张佳睿 | 10,000,000 | 5.55% | 10,000,000 | 5.54% |
| 小计 | 96,703,438 | 53.67% | 96,703,438 | 53.57% |
| 程毅 | - | - | 352,035 | 0.20% |
| 其他股东 | 83,474,746 | 46.33% | 83,474,746 | 46.23% |
| 合计 | 180,178,184 | 100.00% | 180,530,219 | 100.00% |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三)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完成前后上市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 项目 | 2025年9月30日/2025年1-9月 | ||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变动率 | |
| 资产合计 | 496,230.98 | 496,230.98 | - |
| 负债合计 | 124,271.41 | 124,271.41 |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369,288.88 | 369,925.24 | 0.17% |
| 营业收入 | 166,771.02 | 166,771.02 |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3,738.97 | 23,859.15 | 0.51%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7567 | 1.7610 | 0.25% |
| 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2024年度 | ||
| 交易前 | 交易后(备考) | 变动率 | |
| 资产合计 | 283,793.49 | 283,793.49 | - |
| 负债合计 | 111,393.24 | 111,393.24 |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 169,951.96 | 170,468.14 | 0.30% |
| 营业收入 | 197,737.23 | 197,737.23 | - |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26,911.82 | 27,216.73 | 1.13%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1.9915 | 2.0088 | 0.87% |
注:变动率=(交易后-交易前)/交易前。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均有所增加,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导致即期每股收益被摊薄的情况。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做到了业务独立、资产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同时,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了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上述制度的制定与实行,保障了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上市公司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继续完善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与实施,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后续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将在遵循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履行必要审批程序、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备义务。
(六)本次交易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会对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产生影响。
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收购控股子公司的少数股权,本次交易前后公司主营业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亦不会导致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形成同业竞争。
为充分保护上市公司利益,规范关联交易,避免潜在同业竞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减少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不会利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地位,占用瑞立科密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将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企业资金往来的规定。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瑞立科密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利用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当利益,不损害瑞立科密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瑞立科密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本人/本公司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单独或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或组织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对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或拥有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
(2)在今后的业务中,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与瑞立科密及其子公司业务产生同业竞争,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从事与瑞立科密及其子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如瑞立科密或其子公司认定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或将来产生的业务与瑞立科密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同业竞争,则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在瑞立科密或其子公司提出异议后及时转让或终止该业务。
(4)在瑞立科密或其子公司认定是否与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的董事会或股东会上,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有关的董事、股东代表将按公司章程规定回避,不参与表决。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瑞立科密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本人本公司及本人/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自签署日起生效,至以下情形发生时终止(以较早为准):(1)本公司/本人不再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2)上市公司股票终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节 持续督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督导责任与义务如下:
一、持续督导期间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限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应当不少于一个会计年度。
二、持续督导方式
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以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及其他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
三、持续督导内容
独立财务顾问财通证券结合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当年和实施完毕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自年报披露之日起 15 日内,对本次重组实施的下列事项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向派出机构报告,并予以公告:
1、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2、交易各方当事人承诺的履行情况;
3、盈利预测的实现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提及的各项业务的发展现状,以及上市公司对所购买资产整合管控安排的执行情况;
5、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
6、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
7、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节 中介机构及有关经办人员
一、独立财务顾问
| 机构名称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章启诚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
| 电话 | 0571-87828098 |
| 传真 | 0571-87823288 |
| 项目主办人 | 郝世鹏、胡时阳 |
| 项目组成员 | 郑达、陈俊逸、姚倩莹、陈泽森、徐宇旸 |
二、法律顾问
| 机构名称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 负责人 | 沈国权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
| 电话 | 021-20511000 |
| 传真 | 021-20511999 |
| 经办律师 | 金海燕、杨妍婧、范玥宸 |
三、审计机构
| 机构名称 |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负责人 | 余强、高峰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
| 电话 | 0571-88879999 |
| 传真 | 0571-88879000 |
| 签字注册会计师 | 银雪姣、赵奎 |
四、资产评估机构
| 机构名称 |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负责人 | 王德清 |
|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 1615 号 706 室-3 |
| 电话 | 021-63391088 |
| 传真 | 021-63391116 |
| 签字评估师 | 魏巍、黄斌 |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
2、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5、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永安大道163 号瑞立科密大湾区汽车智能电控系统研发智造总部1号楼9楼
联系人:沈诗白、周文涛
电话:020-82260533
传真:020-32057002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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