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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长沙埃福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现就本公司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 本公司及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 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之盖章页)

资产评估师:

蒋承玲 陶毅俊

法定代表人:

林立

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6年8月7日

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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