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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长沙埃福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福思科技”)全体股东购买其持有的埃福思科技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主体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本公司确认,上述承诺内容属实并愿意承担违反上述承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图1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方隽云

2026年8月7日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长沙埃福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福思科技”)全体股东购买其持有的埃福思科技 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本企业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图2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方隽云

2026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方隽云(签字):

2026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图3

安吉百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_\_\_\_

方隽云

2026年8月7日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长沙埃福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福思科技”)全体股东购买其持有的埃福思科技 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方隽云(签字):

2026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张君刚(签字): 张君刚

2026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潘春华(签字):潘春华

2026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董树荣(签字):董树荣

2026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徐维东(签字):\_\_\_\_

2026年 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邓水岩(签字):\_\_\_\_

2026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方骥柠(签字):方骥柠

2026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张永辉(签字):\_\_\_\_

2026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徐杨(签字):徐梅

2026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王琼(签字):王琼

2026年8月7日

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长沙埃福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福思科技”)全体股东购买其持有的埃福思科技 100%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方隽彦(签字):

2026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方骥柠(签字):方骥柠

2026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方隽云(签字):

2026年8月7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陈云霞(签字):陈云霞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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