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长沙埃福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福思科技”)全体股东购买其持有的埃福思科技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人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即本人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周 林(签字):\_\_\_\_\_\_\_\_\_\_\_\_\_\_
丁 杰(签字):\_\_\_\_\_\_\_\_\_\_\_\_\_\_\_\_
陶 尚(签字):\_\_\_\_\_\_\_\_\_\_\_\_\_\_\_\_
陈永富(签字):\_\_\_\_\_\_\_\_\_\_\_\_\_\_
2026 年 月 日
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长沙埃福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福思科技”)全体股东购买其持有的埃福思科技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合伙企业作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承诺如下: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即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本企业的合伙人、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企业及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本企业的合伙人、本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前述主体控制的机构不存在违规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及违规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并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交易对方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承诺》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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