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
板块
用户
资讯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开户
首页
天眼
自选
发现
我的

金科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进展暨触及1%整数倍的公告

美好你的生活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进展暨

触及 1%整数倍的公告

证券简称:金科股份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6-050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两江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重庆两江法院在执行公司股东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与重庆骏鸿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法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金科控股所持公司的 115,500,0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09%)予以司法强制处置。

根据《执行裁定书》的内容,自上述股票冻结状态变更为可售冻结之日起,将以集中竞价方式,卖出被执行人所持上述股份。根据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自2026 年 7 月 2 日起至 2026 年 9 月 29 日期间,金科控股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股份数为不超过 105,970,216 股。

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7 日、6 月 9 日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执行裁定书》要求,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执行金科控股持有的金科股份股票2,250.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21%,交易金额为 2,796.94 万元。本次权益变动后,金科控股、黄红云及一致行动人重庆财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聚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由7.16%降至6.95%,权益变动触及1%的整数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重庆市涪陵新城区鹤凤大道3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黄红云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3重庆财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龙溪街道佳园路2号康田凯旋国际1幢1-4
权益变动时间2026年7月13日至2026年7月27日
股票简称金科股份股票代码000656
变动类型增加□减少☑一致行动人有☑无□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股、B股等)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A股2,2500.21%
合计2,2500.21%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其他□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金科控股合计持有股份24,286.092.29%22,036.092.0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4,286.092.29%22,036.092.08%
有限售条件股份////
黄红云合计持有股份46,878.004.43%46,878.004.43%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6,878.004.43%46,878.004.43%
有限售条件股份////
财聚投资合计持有股份4,656.000.44%4,656.000.44%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656.000.44%4,656.000.44%
有限售条件股份////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是☑否□公司于2026年5月7日及6月9日分别在信息披露媒体刊载了《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号)及《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号)。重庆两江法院在执行公司股东金科控股与重庆骏鸿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依法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金科控股所持公司的115,500,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09%)予以强制处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计划一致,减持数量在已披露减持计划的范围内,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是□否☑如是,请说明违规的具体情况、整改计划和处理措施。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是□否☑如是,请说明对应股份数量及占现有上市公司股本的比例。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说明(适用)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不适用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不适用
7.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3.律师的书面意见□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以上表格比例为四舍五入并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东金科控股所持公司部分股票被司法强制执行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金科控股所持公司部分股票被司法强制执行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其减持股份情况与此前已经披露的减持情况一致,不存在违反减持计划的情形。

3.本次股东金科控股所持公司部分股票被司法强制执行事项,不会导致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4.本次司法强制执行尚未实施完毕,关于本次金科控股部分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的后续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原文链接
多空观点 观点仅供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点赞
踩一踩
收藏
分享

评论 (0)

0/200
声明:社区内容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