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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8

债券代码:123076

债券简称:强力转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相互担保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需要,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向相关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相互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 13 亿元人民币,担保期限 12 个月,自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 月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申请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暨提供相互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2026年5 月 21 日,该议案已经公司召开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先端”)因经营周转需要,发生银行贷款、融资租赁业务,发生总金额共计4,000万元。公司为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担保方被担保方担保方持股比例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前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事项发生后担保余额剩余可用担保额度是否关联担保
公司强力先端100%37.48%70,00038.91%37,575.9241,575.9228,424.08否

注:被担保方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截止到 2026 年 3月 31 日未经审计的数据;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截止到 2026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的数据。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1、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1)成立日期:2010年06月17日

(2)住所:天宁区郑陆镇武澄工业园

(3)法定代表人:恽鹏飞

(4)注册资本:5,000万元整

(5)经营范围:电子新材料(引发剂、微电子封装材料、树脂、彩色光阻)、天然基产物多元醇及衍生产品(聚氨脂多元醇类、聚碳酸脂多元醇类、双酚 A聚醚类、双酚 S聚醚类、丙烯酸类不饱和树脂)、新材料中试制造;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品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定范围为准)销售;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7) 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非失信被执行人。

(8)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6年3月(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134,945.21140,294.14
负债总额48,430.6252,580.67
净资产86,514.5987,713.46
项目2025年度(经审计)2026年1-3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58,582.6212,646.22
利润总额10,491.911,429.84
净利润9,362.281,198.87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被担保主债权及其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次使用授信额度而发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6,000万元。

(2)、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保证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芯鑫融资租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1)全部租金(租赁本金、租赁利息、租前息等)、服务费、违约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增值税等税款、债权人遭受的损失及其他应付款;(2)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担保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为实现财产保全而支付的担保费、鉴定费、翻译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手续费等);(3) 因主合同被部分或全部确认为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主合同债务人应返还财产、支付资金占用费及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4)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5)主合同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

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若按照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展期,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项下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人民币3,000 万元。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孙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 5.28 亿元,占公司 202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9.3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也无对外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合同;

2、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售后回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2026 年 8 月 26 日

董 事 会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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