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8 月 26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08月 26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08 月 26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 187 号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志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6人,代表股份 169,755,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6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 40,76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7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3人,代表股份 128,989,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845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8人,代表股份 20,499,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48人,代表股份 20,499,3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7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中公司部分董事通过线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表决分类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回避 | 表决结果 |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 1.00 |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69,715,219 | 99.9762% | 37,800 | 0.0223% | 2,600 | 0.0015% | 0 | 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0,458,919 | 99.8029% | 37,800 | 0.1844% | 2,600 | 0.0127% | 0 | 0% | |||
| 2.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58,056,319 | 99.969% | 46,500 | 0.0294% | 2,500 | 0.0016% | 11,650,300 | 6.863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0,450,319 | 99.761% | 46,500 | 0.2268% | 2,500 | 0.0122% | 0 | 0% | |||
| 3.00 |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58,057,419 | 99.9697% | 45,500 | 0.0288% | 2,400 | 0.0015% | 11,650,300 | 6.863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0,451,419 | 99.7663% | 45,500 | 0.222% | 2,400 | 0.0117% | 0 | 0% | |||
| 4.00 |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总表决情况 | 158,056,119 | 99.9689% | 46,500 | 0.0294% | 2,700 | 0.0017% | 11,650,300 | 6.8630% | 通过 |
|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 20,450,119 | 99.76% | 46,500 | 0.2268% | 2,700 | 0.0132% | 0 | 0% | |||
1、上述提案 2.00、提案 3.00、提案 4.00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上述提案 2.00、提案 3.00、提案 4.00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孙为、张静
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恒汇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0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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