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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公告]益坤电气: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

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期权、外汇掉期、货币互换、利率互换业务等。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且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或子公司名义设立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交易。公司应严格控制交易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则该决议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在董事会/股东会授权的额度范围内行使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职责,负责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等。

第十四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部门:

(一)财务部门是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公司经营、采购、财务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配合提供与未来外币收付款、订单、采购、销售等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二)审计部门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审查和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并将审查情况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三)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协助董事会、股东

会履行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以套期保值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等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业务部门的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提议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计划并按照公司内部审批程序报批;

(二)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与未来外汇收付等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

(三)财务部结合各银行报价及业务要求,考虑公司面临的外汇风险敞口,选择银行办理相关业务,并按银行要求提供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财务部门应对每笔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五)财务部门应对公司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进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财务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七)审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定期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和相关人员均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建立严格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外汇准备数量;

(二)预测汇率变动等风险:根据公司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管理层;

(三)做好外币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二十条 在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管理层决断。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的,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北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品种、交易目的、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涉及期货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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