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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A:202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2026 年 4 月 24 日本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大股东关联方以持有股权资产质押给本公司协助解决本公司债务逾期后续风险暨关联交易的提案》,沈阳和怡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和怡”)将南京兰埔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埔成”)40.20%股权质押给本公司进行担保,相关内容详见本公司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15)。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无偿赠与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提案》,受赠兰埔成股权将在签署《股权赠与协议》后,解除上述质押股权中 15%部分过户至受赠方名下,本事项构成变更以往股东会通过的决议,相关变更在获得本次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08 月 28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8 月 28 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08 月 28 日的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 5 号海口美兰国际机场酒店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东丰先生主持。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209 人,代表股份 71,390,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7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09 人,代表股份 71,390,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77%。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8 人,代表股份 10,400,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9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08 人,代表股份 10,400,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394%。

(2)应股东会要求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1.00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无偿赠与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提案总表决情况70,665,41998.9843%356,4000.4992%368,7000.5165%00%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9,675,41993.0282%356,4003.4268%368,7003.5450%00%

关联关系说明: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沈阳和怡为大连和升的控股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情形,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股东北京和升创展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大连和升的一致行动人、股东韩东丰担任大连和升及沈阳和怡的董事,均为本提案的关联股东。股东大连和升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07847136 股,北京和升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23203244 股,韩东丰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8000000股。关联股东大连和升、北京和升、韩东丰均未参与表决。

上述提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本次提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上述提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信息。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海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魏莱律师、王艾迪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召集,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提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0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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