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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通通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提高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和持续改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符合证券监管的规范要求,实现良好的内部信息沟通,提升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应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是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四)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和指导。

(五)应当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向高级管理层及时通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及实施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自愿性信息披露等。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形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 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方便股东参加,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会创造条件,并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及在公司网站保留会议的视频资料。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尽快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 网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投资者关系专栏及相关内容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含有投资指导内容简介的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投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三十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公司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业务人员。

第三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三条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下属生产工厂或经营场所、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现场参观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策划、安排和组织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有关人员组织安排。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四十四条 咨询电话服务由董事会办公室的专门人员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当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一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当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活动原则上应当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公司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六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接受采访或新闻发布的形式代替公司正常信息披露。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应当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管及其他人员应当谨慎接受相关媒体的采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接受采访涉及公司情况的,应当得到董事会或总经理的必要授权。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当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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